Re: [問卦] B17憑什麼只判7天?特權八卦版?
第九條:鬧板。板規長這樣
http://i.imgur.com/io094O0.jpg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
因此我們可以來拆解這條法律
(step.1
第九條 第一項:
規範「鬧版文章退文+6個月水桶」
(step.2
第九條 第二項:
定義「上面那一項,怎樣的文章算是鬧版文章」
包含:集體違規、回應公告、記名公投、道歉文未申請等等,這樣的行為叫做鬧版,在第九條 第二項做一個說明。
(step.3
第九條 第三項
解釋「哪些第九條 第二項的行為可以迴避第九條 第一項的處分」
例如:若是違反第九條 第二項 第2~4款中,認定是手機失誤,可以使用板規11處罰
但,問題來了
這裡就是法律上爭點的部份了
(step.4
第九條 第四項
違反以上板規,卻自行刪除文章以避責,視同鬧版,水桶一年。
其實現在爭點就是要怎麼解釋這句
第九條 第四項中的「違反以上板規」、「視同鬧版」
其實基本上「以上板規這句話」就是定義住了「第九條的第一項到第三句」
由於這個「視為」
代表是要直接拉回第九條第二項定義
換句話說
就算你過了第九條 第三項的處分
依然有第十一條的責任
因此第九條 第四項中
「違反以上板規,卻自行刪除文章以避責」
基本上完整包含了第一項到第三項的任何違規
最後照著板規的話講簡單的就是
「不論鬧版是蓄意或是手機操作失誤」
只要自刪都被包含在第九條 第四項的處分之中
其實這確實是板規不嚴謹的地方
但是如果要照板規判
確實是要水桶一年
但還是值得討論
--
你館粉?
推推
現在支持一年的都會被視為館粉喔
塔綠班、館粉自己選一個
釋憲!
判斷到3 就跳到11了 幹嘛要看4 ?
但因為第九條第三項還是第九條第二項的特例
而第九條第四項的以上
還是規範住了第九條第三項跟第九條第二項
版規不是法律 不懂裝懂zzz
難道要告版主?版主縮了?
版規是給版主自由心證 不是給低端鄉
白蟑噁心抹綠最會
民玩的
板主就爛啊 自己人啥都可以搓掉
共產黨不用講法律,自然也不需要講法規
殞落了
邏輯正確
現在加入館粉還來的及嗎
“卻” 表示你要自刪才能達到鬧板的
門檻 其實就是不嚴謹 這完全有商討空
好啦 大家都台大 不要計較這麼多 散了
間
你敢質疑你不爽去選版主啊,就跟中共不爽你
想辦法去當黨委書記啊一樣
到最後鬧板不鬧板是板主心證的 沒了
那不爽塔綠班有想辦法去奪權嗎= =
白共邏輯:以後要罵誰先選上再說
第九條已經視為鬧板了,視為跟推定是不一
館粉塔綠班真的動得很厲害耶
小心變館粉
樣的,不能舉反證推翻,視為鬧板=故意鬧板
不是第11條非故意鬧板能救的
b17這案例就是該桶1年 不應該有特權
到第九條第四項就可以停止討論了
好了啦,沒當過板主的在那幻想
跟處男肥宅討論做愛一樣
你管粉?
所以沒當過總統就不能罵馬囧跟小菸嗎
沒錯 文盲繼續跳針ZZZ
ptt是私人物品,還板主人治啦
怎麼有人這麼愛幻想是公部門,還法律咧
ptt要砍你帳號你也只能乖乖的,懂??
就說人治了,還一堆在那跳針亂幻想
本來就不該改判,照規定就是一年
自刪"以"避責 為啥貼的時候不解釋這句
我有解釋阿,「避責」 第九條第三項水桶七天也是責任阿 以第四項的位置而言,「避責」包含了第一項到第三項
就一堆人看不懂中文 還要跟人家吵
現在會直接說你是館粉 又文盲
你是館粉齁 抓到
是4%文盲
你要變成館粉了
塔綠班 別高潮好嗎?
認為有特權不合理不會去板務檢舉板主
看來板主應該是挺B17~那大家講啥都沒用啦
等等你要被冠上館粉的稱號了 幫補血
第四項的位置避責是指鬧板的責任,版
主就認定他不符合第九項鬧板,所以也
就沒有後面自刪問題,而是用11項
你這邏輯更錯,因為第三項不符合鬧版 可是第四項說「自刪視同鬧版」 所以狀況應該是 「第九條自刪了一個不符合鬧版」的視同鬧版 所以結論依據板規還是是鬧版
塔綠班別崩潰了啦 b17沒多久要出來轟
樓上你邏輯.............
看來你也很想當館粉
這個不能算管粉拉 有邏輯給推
如果板主已經認定他是前述鬧版了
剛剛一個貼IP說之前都電腦發文突然變手機
那後面不管有沒有自刪 都是鬧版啊XDDDD
幹嘛要特別加最後一條....."視同鬧版"
不信 用感覺在質疑的才是館粉
最後特別加一條 就是補足可能是前述"自檢"
卻又自刪
就根本不用判定是否符合自檢了 直接是判鬧版
平常自己刪文不算鬧板,是你把自己鬧
板的文章自刪,也就是鬧板證據刪掉才
是水桶一年。既然沒有鬧板判定失誤就
跳到11條去了
其實你講那麼多沒有意義 PTT本來就
換個地方發還是會爆吧? 自刪就沒辦
法還是得一年
是人治的地方 這點我想大家都很清楚
「法律」上爭點?原來有法律在管這個喔
?哪條啊?
又一個塔綠班館粉
館粉
覺得不公平,去板務檢舉吧,給館粉的建議
管粉傾巢而出
判斷沒鬧板就不用這條了 從制訂這條用意推也
知道這情況不用桶一年 是給那些真想鬧版的
就算用11條來處理那也是建立在違反9.2
刪除加重水桶處罰的前提是在"刪除以避責"
的情況下,只是他是操作失誤而已
,在前提沒達到的情況下當然不適用
那他違反9.2的情況下 又自刪不就是一年
嗎?
他要觸發11條的前提是違反9-2,所以不
管如何他都有違反9-2這個事實,只是他
是操作失誤才用11條判,但違反9-2的情
況下又自刪就一年啊,不然就是版規把一
年那個刪掉,不然很矛盾
迴圈跑下去是鬧板啊,真有bug就去修改
專業欸
最後那個是“以避則“, 可以解釋成1
7不是要避責,是避免造成他人困擾。
以避責到底是只當事人內心狀態或客
沒有其他惡意鬧板紀錄 手機app又容易出
觀事實並沒有明確定義
問題 一直講惡意鬧板是怎樣 啊就不是惡
意啊 看不懂一直追殺是在?
事實到底是避則或是其他,只能看當
事人口供跟法官心證。
在各種層面,最後那條不嚴謹也難以
執法
專門追殺人的好意思喊被追殺?
4%整天說別人,結果自己還不是搞人治
白共,白色的明天正在等著我們
這才是邏輯阿 這串一堆文盲
事實判斷是不應該判那麼重
但板規一開始寫法就有瑕疵
4%不意外
板規寫的有瑕疵沒錯 但整串看下來就不是
鬧板 板主也裁決了 有些人見獵心喜罷了
捅
就算前面講得再多,加上最後一段你還是
要被歸為館粉、塔綠班
神學4只談信仰 板規 法律 遇信仰皆無效
5
其實這就是版規不夠嚴謹的問題 參考有些人的說法,自刪視同鬧板,參酌背後的意義應該只限於惡意的狀況,畢竟第三項都 特別提到非惡意的情形需要特別處理 按照理想,應該加上一句,「判定失誤者不在此限」,這樣問題就只在版主裁量了 但現在原文就是這樣,在沒修的狀況下,沒按照原文判決當然會引起爭議,不過PTT板規當4
如果我是板主,我就回你:粗暴言論,大可不必, 不然就是:一切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不喜歡,可以依規定到小組長那裡檢舉, 有辦法找出之前判例,證明板主給b17特權再來哭吧,嘻嘻 回到吃瓜觀眾心態,5
情況一 啦啦啦啦我故意發篇廢文來鬧板,鬧完了刪掉,船過無痕水桶不到我 情況二 文章發出去,啊幹發現不小心弄錯馬上砍掉 第九條就是要罰情況一,第十一條就是處理情況二,這很難懂嗎?45
幹我發現八卦板真的一堆文盲,推文一堆人在跳針判7天是因為版主認定他是操作失誤 靠腰喔,重點不是下面那句自刪視同鬧板桶一年嗎 也就是不管你是故意還是真的操作失誤,只要自刪就是桶一年才對吧 --5
講難聽一點 啊不就跟館長一樣 挾粉絲治天下 專門挑對自己有利的講 還有人熱心幫忙編劇19
板規十一 若使用者非故意違反板規(回信件操作失誤、手機操作失誤、誤刪他人推文)等非故 意 違反鬧板規定,板主可依情節考量,依據板規十八處以警告並水桶一週,警告二次 者, 則處以水桶一個月處分、第三次處以水桶兩個月、第四次以上一律水桶三個月。 (追溯 期為一年)1
這個我知道 隔壁卡通臭宅版 有個早期發認真文 近年只剩奶圖跟XDDDDDDDDD 意見領袖6
3 s 1 7/30 hateOnas □ [申請] 自檢 hateonas 第二次 我以前也回過公告啊 然後也申請自檢啊 這條很多年了 真的失誤的可以申請 故意鬧版的就真的要水桶一年啦 ※ 引述《seabox (盒盒)》之銘言: : ※ 引述《zxcvbbb ( )》之銘言:11
說真的啦 B17算特權嗎 絕對不是 高義昨天用新聞爆卦也沒怎樣啊 整頁檢舉板就他那篇連M文都沒M 直接裝死X
直接說結論,回覆公告自案刪水桶一年這條板規就是只用來給板主依照自身己喜好擴張權 力的條款 首先會用到這條,就是只有今天這種情境,某人誤操作回覆公告,不知道有這條規則刪除 文章,而板主也認同所以警告改桶7天。 那假設今天一個人是來鬧板的,他就沒有動機去刪除自己的文章,因為文章要保持在版面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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