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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給個引子 關於偽證罪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討論] 給個引子 關於偽證罪作者
riverT
(河流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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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科普一下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證人"若陳述虛偽,會構成偽證;
但"被告"陳述虛偽不會構成偽證罪,因為法理上不期待被告說實話自證己罪。

羈押庭給出的無保飭回理由是無大罪嫌,即"我不知道"之術,
這也是近期檢察官會抗告的重點,
即便抗告成功,被告也不會多背一條偽證罪,
但某位目前是"證人"的,財產來源說法一天一變,
若檢調打算追究,那就不好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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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161.47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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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ian 09/03 13:56原來這就是北檢大招啊,你們雜草,等著

tonyian 09/03 13:56!!!

小草不用急著反串 這是單純的就事論事而已

※ 編輯: riverT (1.171.161.47 臺灣), 09/03/2024 14:01:00

finhisky 09/03 14:27引子下面呢? 沒了

lovelebron24 09/03 14:42這法條應該要修改,新增主體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