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立法院-國會改革之各國國會懲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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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
國會改革議題-各國國會行使監督懲罰權相關法制之探討
背景說明
(一)國會為最高民意機關,基於權力分立制衡原則,為防止權力集中於任一權,而有監督行政部門之責。國會行使監督權賴以實現之主要手段有:調查聽證、質詢、文件調閱、舉行公聽會及行政命令審查等權力。為進行有效之監督,國會監督工具甚為重要,唯有充分掌握各項立法事實與資訊,才能做出正確之判斷。國會調查聽證係賦予國會主動蒐集並獲取立法相關資訊之權限;質詢或調閱文件,則須視行政部門答詢之態度積極與否,而產生不同之效果。
(二)國會調查權起源,可追溯至1688年英國國會下議院,開啟調查委員會之先例。主要民主國家國會,無論是否有明文規範,皆具有廣泛調查權。質詢制度存在於內閣制及行政機關須向立法機關負責的國家;總統制國家,因為權力分立關係,總統與國會分別對選民負責,國會議員因而不具備質詢權。民主國家國會首要之任務與功能即在於善盡對政府之監督。國會監督之有效與否,向來是備受重視之議題。
(三)主要國家對違反國會監督義務者,所賦予強制力相關法制規定,簡要說明如下:
1.英國
英國為內閣制國家,閣員由國會多數黨議員兼任,下議院議員雖可向首相及閣員提出質詢,惟同黨議員通常加以支持,很少行使質詢權。1871年英國制定《國會證人宣誓法》(Parliamentary Witness Oaths Act),規定上議院、下議院兩院及委員會均有令證人宣誓之權限,如違反國會基於調查權所發之命令時,將構成刑事責任。1921年制定《調查法庭法》(Tribunals of Inquirly Act),國會針對官員違法失職時,得決議進行調查並指派專人組成調查法庭,藉強制性司法程序,確保國會行使質詢、彈劾等權力。英國下議院行使立法調查權,各選任委員會有權傳喚證人,調閱文件及紀錄,如有拒絕出席作證者,得以「藐視國會罪」(guilty of contempt)追訴,如證人作虛偽證言亦可能被依偽證罪起訴。
2.德國
德國「聯邦眾議院議事規則」第100條至第106條規定,將質詢區分為「大質詢」、「小質詢」、「議員個別質詢」及「時事議題質詢」4種,聯邦政府對於國會議員之質詢,有義務給予具根據及以事實證明之答復。此外,德國《基本法》規定議會可以組成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程序則準用刑事訴訟程序,並對證據調查過程賦予強制力。如證人拒絕到場則可處以1萬歐元以下之罰鍰並得命強制拘提之,且得依《國會調查委員會職權行使法》第21條規定,連續處以罰鍰一次。
3.法國
法國雖為半總統制國家,國會議員仍具有質詢權,質詢制度大體分為書面及口頭兩種方式。《第五共和憲法》第48條第6項規定:「(國會兩院)每週至少保留1次會議,以供國會議員質詢及政府答詢之用。」1958年後法國國會議員之質詢權僅有「詢問」(question)性質,就個別官員職掌業務進行詢答,質詢結束後不能成為全院討論之議題,亦不交付表決,其目的僅在確保政府提供充分的資訊,並使之對國會負責。
此外,法國國會得成立調查委員會,可採行傳喚證人、舉行聽證或調閱文件等不同方法進行調查。各常設委員會亦可舉行聽證會,並要求政府官員到場;若經委員會要求,部長亦須到會備詢。依《國會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3 項第 1 款、第 2款規定,證人如有拒絕應訊或應訊時拒絕宣誓,可處 2 年有期徒刑及科 7,500歐元罰金。
4.美國
美國為總統制國家,在三權分立之下,國會並無質詢權。美國國會有調查事實之權力,其所發出傳票效力,獲得最高法院承認。參、眾兩院委員會可行使聽證制度(public hearing),具有輔助性權力(auxiliary power)及強制性質。美國國會行使調查聽證權,實務上為執行傳喚以取得文件或證言,可採取之強制措施包括行使「藐視懲罰權」、移請法院依「藐視國會罪」(contempt of Congress)裁判,得科100美元至10萬美元之罰金,並處1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倘有偽造文書或證詞不實之情事,得以偽證罪起訴,使不合作之證人受到法律制裁,就國會聽證程序與效果而言,具有司法性及強制性。
5.日本
日本國會質詢制度,可區分為「質問」與「質疑」。質問係指議員就一般國政事項,要求內閣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質疑係指議員對列入議事程序之議案,得以口頭提出疑義之行為。國會僅能透過不信任決議拘束內閣,使其負起政治責任,對於內閣虛偽、迴避答辯或「反質詢」之法律效果尚無明文規定。依《日本憲法》第62條規定,參、眾兩議院得各自進行有關國政之調查,並得為此要求證人出席作證或提出證言及紀錄。《議院證言法》第1條確認國會之國政調查權具強制性,依該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對拒絕出席、宣誓、作證、提出文件與作虛假陳述者,得處3個月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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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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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主張反對藐視國會罪,然而在世界其他國家,聽證權調查權並不意味立法權的擴張影響行政權的行使,反而是對於行政權的恣意有所拘束。對於拒絕到場陳述以及虛偽陳述也有強制作為。
連電價調漲也要大家看看國外的民進黨,現在難道這些國外制度沒有參考價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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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我們是五權分立,全球唯一五權體
制,把調查權分給了監察,有機會去看看
國民黨用國中小課本教我們五權有多好多
好的言論
確實各國脈絡不同,我們很棒的監察院淪落
到調查35年前的案子當政治打手
你要參考國外制度可以啊,但他們的制度
的限制說明總得參考一下唄,沒有那種只
有對自己有利而無法被制衡的規則
監察院人選就總統提名的啊
藍提名的監委就不曾是政治打手過嗎?
嗯,是這樣沒錯,所以我贊成廢考監
那你就祈禱這屆國民黨會不會廢了他們唄
國民黨不會廢考監的
沒做虧心事幹嘛怕被查35年前的事
不是不行但先修憲呀,先把監察院廢掉,
再談廢掉後立院如何使用監察權,不然不
就疊床架屋?
國民黨就明知動不了憲法,才會搞民粹式
修法啊,科科
釋憲還是死啦 提身體健康而已
全部違憲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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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黃智賢世界FB 國民黨真的要違憲擴權?黃智賢世界FB 國民黨真的要違憲擴權? 1 國民黨總召傅崐萁昨天說,當團提出"國會改革五法”,包括立法院正副院長記名投票、 強化人事同意權暨記名投票、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國會調查權、聽證權,以及藐視國會63
[討論] 傅崐萁交出國會改革考卷花蓮王晚上發臉書 呼籲朝野應放下政黨利益 針對國會改革列出五點修法與制度化 1.加強委員會的功能,避免朝野協商完全凌駕於各專業委員會的審查、決議之上。10
Re: [新聞] 國會改革 喊確保說謊權 綠營林志潔惹議→ amyyamada: 111.250.68.126 04/05 19:01 林志潔教授,要不要翻翻看585號釋憲案大法官怎麼說的?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 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 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6
Re: [討論] 黃國昌已確定主導民眾黨立院應該這樣說吧 國會聽證調查權這件事情 是在野黨立委最想要的東西 但是是執政黨政府最不想要的東西 別扯什麼國會聽證調查權違憲 當初民進黨在野的時候自己也大力國會主張要有聽證調查權 民進黨在野時 說國會不給聽證調查權才是違憲6
Re: [新聞] 黃國昌提國會改革四主張 柯建銘批鬼規 : 定國會有聽證權?反觀是國會有調查權, 哀,大麻柯,你是不是忘記釋憲第585號的內容了? 沒關係你忘了我貼給你看: 其中幾個最關鍵的話我幫你框起來- 林志潔這法律教授居然提出這種神奇見解。 美國也有藐視國會罪,而此罪是針對「官員在國會受立委質詢時說謊或拒答」而處刑罰。 至於被告的緘默權是指,被告於刑事偵、審得保持沈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 二者根本是不同概念,換言之,藐視國會罪的被告一樣到時候開庭一樣可以行使緘默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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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藍促「國會調查權」修法 林志潔:使不肖林志潔教授,你這主張根本因噎廢食 美國前總統川普的私人律師,雖並非 政府官員,但仍因在國會作偽證遭判 刑2個月,而美國聯邦眾議院2021年 傳喚某名媒體高層時,該名媒體高層X
Re: [討論] 建立國會聽證調查制度的難處?大法官解釋早就承認立法院有國會調查權 塔綠班還在那些國會聽證調查權違憲 必須要修憲的唬爛論調 釋字585 當初連說藏電鄭麗君有提過要做國會聽證調查權的修法改革2
Re: [新聞] 國會改革法案初審 柯建銘:藍白毀憲亂政擴權? 585號解釋怎麼說的?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 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 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 所以你認為319真調會違憲? 根據釋字第 585 號文中解釋,『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 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 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所以立委有權調閱;但是行政首長有權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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