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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貪汙治罪條例中有自首、自白結果差很多喔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討論] 貪汙治罪條例中有自首、自白結果差很多喔作者
kymco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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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有些人拿其他民代詐領助理費的案子來跟高虹安比較
認為高虹安犯罪所得不多,為何判的比其他詐領更多的人還要重
認為法官是不是有針對性等等

其實貪污治罪條例裡面,在自首、自白後的減輕甚至免除其刑有明文規定

貪汙治罪條例第 8 條

一、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二、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
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如果犯罪還沒被發現,就向檢察官、司法警察等自行申告犯罪事實,這個稱自首

就有偵查權的機關(司法警察、檢察官等),針對已知的犯罪事實及犯罪行為人
犯罪行為人承認自己的行為,無論承認犯罪是全部或一部行為,這個稱自白

如果是自首,在還沒被發現犯罪就自行向有偵查權的檢察官、司法警察等申告犯罪事實,如在貪污治罪條例上,將所得財物自動繳交,減輕或免除其刑二擇一,還不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而是"必",法律效果非常明確,如果因為自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直接免除其刑

至於自白因為已經在偵查階段,所以如果僅自動繳交所得財物,只能減輕其刑,如果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減輕或免除其刑二擇一

所以我看一些人舉例的其他民代,判決結果刑度很輕,一查判決書都看到"被告的任意性之自白"或其他類似之陳述,意思是在偵查中就坦承犯罪了,如果有自動繳交全部財物,都可以減輕其刑,至於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的案件似乎比較少

至於高虹安,看北院判決的事實、理由摘要,似乎沒提到高虹安針對涉犯貪污案件有任意性自白,也就是向偵查機關自白、坦承自己之犯罪事實,如認為達起訴,法院也認為犯罪內容該當(符合)貪污治罪條例,且無其他阻卻違法、阻卻罪責等因素,判決自沒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自首、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適用

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自首、自白的效力是"必"而非"得",只有在"減輕或免除其刑"的效果時可以在減輕、免除其刑二擇一,但這兩項也是必,只差在跟僅減輕其刑或免除其刑,可在"減輕或免除其刑"中二擇一

所以不要再糾結刑度,而是有沒有自首或自白(通常是偵查中自白),如果否認犯罪,除非自己很清楚完全沒有做這件事情,確信自己沒有犯罪,不然檢察官、法官也針對犯罪事實、證據認為是否該起訴,及犯罪事實該當與否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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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rden 07/26 23:05藍白仔不去修法 揪結刑度幹嘛

angel6502 07/26 23:17一直有人講有沒有認罪差很多呀 但那些

angel6502 07/26 23:17人哪聽的進去 不管啦 DPP又惹火我

sdiaa 07/27 00:26早就說有沒有認罪差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