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中選會:街頭民調屬於選罷法民調
中選會最新的新聞稿指出:
以街頭訪問或網路平臺調查等方式,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見表達予以彙計公開之行為,為選罷法所稱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發布或報導前開民意調查資料,應依選罷法規定載明應載事項。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2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未載明前開應載事項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選舉資料,於前開期間,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違反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若為政黨、候選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違反者,則加重處罰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鍰。
以街頭訪問或網路平臺調查等方式,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見表達,予以彙計公開之行為,為前開選罷法所稱之民意調查,至其彙計之方法與公開之形式,則非所問。故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為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前開民意調查者,即應載明前揭負責調查單位等應載事項
也就是說,未來街頭民調或網路民調若是沒有記載應相關事項者
最高可以處100萬元罰鍰
另外選前10天也不得公布街頭或網路民調,否則一樣會受罰,請各位板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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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下台前要提醒嗎
投票前10天再提醒就好了吧
娛樂性的東西幹麻這麼認真
賴神真的急了 連這也要抄家
笑死,那些騙流量的懂民調細項怎麼標
嘛
提醒一下吧,到時候是連在版上說自己要
投誰,或者呼籲投誰棄保誰都犯法
娛樂性毒品要不要認真?
全民調可以納入木炭了
哈哈哈哈,平時問卷問題帶風向然後交
給某黨立委發揮帶節奏的也麻煩你們管
一下,這卡實在啦。
dtd真是急了。簡單法律硬要黑抄家耶
說自己要投誰也算?
那時候已經不是我了
現在這階段應該是罰民調主持人 等投票前10天轉傳才會罰一般民眾
誰還以為中國新聞 笑死
中選會認證 恭喜木炭^^
笑死,dpp急了 呵呵
所以以後說我全家有10幾票都要投給
XX黨也有可能被檢舉違反選罷法?
騙流量的垃圾少賺10天
綠又翻
不管真假,po民調類資訊就是違規啊
XD 哇靠 這也要管 越來越民主自由了
這很簡單吧 本來就應該提供
就科學方法算一下不難
一定會有藍白糞試圖鑽漏洞
這個本來就不行阿,之前李正皓只是不
小心補選前播影片提到一點民調,就被
罰50萬
不然有哪一項不能提供的? 說來聽聽
給他們鑽啊,反正是他們被罰
中選會出來講 合理合法啊
看一下要求項目很合理啊 有什麼問題?
有些人就是膝反射式反對,不管合不合理
低能柯糞整天只會喊抄家不意外
木炭表示:
上面好多不熟的id,大概是來上班的
好奇街訪怎麼算母體數跟誤差值?
街頭霸王完了
中選會人也太好 還事先提醒
原來這也叫抄家 柯粉都受虐兒
木炭要被抄家了 敢惹黨
放簽名檔也不行 新腦小心嘿
街頭民調怎麼算母體
白痴解釋,這種不成民調的東西也凹成是
帶風向啊,柯糞最愛
只要是民調都該規範。
不是很自豪抽樣準確 阿這時候又變不出
母體?
連統計也能包牌
聊天室和YT那種投票都不能發起了
弱智
選舉公告發布是哪天?
柯糞拉屎燒碳
抱歉 按錯按到噓
X
無聊中選會 街頭民調也是民調 那我不要街頭民調 弄成街頭民調演戲就好啦 yt 主兼導演8
有點好奇 街坊常常被吐槽有多統計上的資料不完整性 所以不能說是民調 結果中選會現在說這是民調 真的不會被學術圈和懂統計的民眾笑死嗎?3
街頭民調也是民調 只是不同做法的的民調預測結果的能力自然有不同的強度 但就算很爛 用身邊統計學 那也是民調 就跟英國食物再難吃也是食物一樣 這不妨礙大家嘲笑英國食物X
最好演戲民進黨跟廁液就會放過了 比個中指我也可以說是對著行人燈的小紅人比的 我抗中保台不行哦? 不行哦~~因為黨覺得敏感帶癢所以要把你帶去旁邊思想改造1
請問一下 根據中選會規定 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 不就是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2023/09/12)至投票前10日嗎?8
看得出來民進黨急了 應該是內部一些民調已經發現賴閃崩了 這裡有講要怎麼寫街頭民調的 主辦人 調查方法 等等 老實講 民進黨做這種無聊擾民事情 是真的挺好笑的2
: : 請問一下 : : 根據中選會規定 :1
你如果說是要人家選看你總統要投給誰,那中選會不出來 管的話說不過去,但如果是選你喜歡誰,中選會也管就 超過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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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高虹安臉書提「高中模擬投票結果」涉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 1.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及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 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 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費來源。 2.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9
[討論] 11月16日0時起不得再發布 評論相關民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投票前10天起,也就是11月16日0時起,不得 再發布、評論選舉相關民調,請民眾務必多加留意。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 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 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自11月16日起,任何人都不得散布與民調相關之1
Re: [新聞] 柯文哲臉書發文涉嫌違反選罷法 王浩宇火選罷法第53條: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 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 1992年完成國會全面改選到現在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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