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各位朋友,總統不公布法案是違憲的
(更新)
針對還在嘴硬說沒有程序與實體瑕疵的藍白支持者
法律界的專家學者已經打臉你們了
100多位法學專家、學者、教授、研究員、博士聯署發表意見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5270193.aspx
轉載如下;
歡迎分享
立法院應將國會五法退回至委員會充分討論
法律學者聯合聲明
目前立法院正在進行二讀程序之「國會五法」,因程序瑕疵與內容違憲備受爭議,不但導致國會內部激烈抗爭,社會大眾亦產生疑慮,上週五全國各地公民運動即展現反對倉促通過的強烈民意。我們作為法律學者,在此呼籲立法院應暫停「國會五法」的二讀程序,並將其全部退回委員會充分審議,廣諮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與社會各界意見,以建立具有高度共識並合憲的制度。
我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國會調查權,其主要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325號、第585號、第633號與第729號解釋,前述解釋分別闡明「文件調閱權」、「國會調查權」在權力分立原則之下之意義、內涵、權限主體與對象、程序和救濟等內容,劃定立法院制定相關法律之憲法界限。釋字第585號解釋認定「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但「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並說明「其程序,如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
本次「國會五法」之修訂,不僅涉及立法院與行政院之權責關係,更涉及公務員以外一般人民重大權利之限制,釋字第585號解釋文曾經申明:「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
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立法院強迫人民配合調查之手段與其相應的行政罰或刑罰,以及人民是否得拒絕出席、拒絕陳述、拒絕提供資料等問題,皆涉及人民之人身自由、表現自由、資訊隱私權、財產權等憲法權利,其目的、範圍、手段、程序保障與救濟均須詳加規定,就此而言,目前法案顯然不足。
立法委員質詢權與為了輔助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之調查權,分屬不同憲法制度。質詢權的目的在於,讓個別立法委員獲得資訊或意見,並據以形成後續表決或發言的基礎。國會調查權則係立法院為行使其憲法職權,探求立法或預算審議時所必要之事實基礎。兩者有所不同,是否得以相提並論並施以相同強度之處罰手段,均有待審慎討論。目前已二讀通過的修正條文,除了是否符合憲法有諸多疑義,亦有不少自我矛盾之處,若繼續倉促在二讀程序中未經審議而全部表決,除了產生許多違憲疑義之外,未來在適用上勢必發生許多爭議與問題。
國會質詢或調查權制度的完備化,固然是我國國會改革應該推進的事項,然而各個民主國家的具體法制設計,均有重大差異無法直接移植,若逕以外國法制之表象作為參考倉促立法,或未顧及憲政體制的權力平衡,甚至對於人民與官員基本權利的過度侵害,將造成憲政體制的混亂。在這個台灣民主發展的「憲法時刻」,我們呼籲立法院不要在本週倉促表決,將其退回委員會,讓相關法案能夠在各界充分參與與討論之後,再做周延而完整的立法。
倘若立法院仍執意進行三讀程序,我們也呼籲行政院與總統依據憲法之規定行使覆議權,退回立法院重啟審議。
聯署名單:
林鈺雄 教授等100多位法學界學者專家
簡單回應一下那些主張程序沒有瑕疵的藍白支持者
反問你們
你們真的懂法律嗎?
有比專家學者們更懂法律嗎?
法學專家都認為有問題了
請你們不是法學專家的人
不要再硬拗了好嗎?
(原文)
有聽到有人說總統可以不公布法案
這不是我國現行的實務見解和通說
總統依法『應』公布法案
憲法第72條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憲法第57條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惟查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依『新法優於舊法』原則,應採增修條文規定
所以程序應該是這樣
1.立法院將三讀通過版本送到總統府、行政院
2.行政院在送達後10日內提出『覆議』
將法案移請立法院覆議
3.立法院在覆議案送達後15日內作成決議
必須全體立法委員1/2,也就是57席
1/2以上多數決議維持原案
再次送行政院、總統府
4.總統應於收到後10日內公布之
憲法條文用『應』
表示總統並沒有不公布的法律空間
5.總統公布法案後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應該會對法案的一部分或全部
提出『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的判決』
(即舊稱釋憲案)
門檻是立院總人數1/4
人數具體是29人以上
另外
法案公布施行後
假設發生具體案件時
比如假設真發生黃國昌調查王義川、行政機關
且黃國昌認定王義川、行政機關隱瞞而裁罰
行政機關可向行政法院提出『假處分』
請求法院為假處分裁定
凍結部分條文的涵攝適用和施行
法院法官可以裁准也可以駁回
也可以裁定假處分後聲請釋憲
各法院就審理的案件,對於裁判上所應適用的法律
依合理確信,認為牴觸憲法,
且對於該案件的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
可以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的判決
結論是
整個程序走下來
可能也要花一年半載
沒有這麼快
中間紛紛擾擾絕對無可避免
所以這是非常消耗社會成本和司法資源的事
國民黨、民眾黨不願意在立法過程中實質審查與充分討論
國民黨、民眾黨的程序不正義
造成法案諸多瑕疵
實在是這種混亂原因發生的罪魁禍首
--
藍白要換戰場了啊 這邊就剩走程序
至於罪魁禍首? 抱歉民主國家不是看這個
一切都是權 利的對抗 只有綠粉會假道學
在那邊說什麼公平正義
以傅黃這兩人的性格,後面還會有更多
案搞起來
總統府講了會依法處理
三讀通過後如果賴皮先生不公佈,立法院就
功德:中華民國憲法是災難
有正當性凍結或刪除總統府預算,讓總統府
所有員工包含賴皮先生的薪水停止撥發,總
統府財務拿不到錢付帳。
逐條討論時民進黨在台上做啥
而且,那部法律出來就是完美,之後不再修
訂的?
逐條討論?逐條異議後保留送出避掉符合
實際
是的,所以讓大法官做他的工作
確實
奇怪 講那麼多抵制方法 藍白就是不敢提倒
閣
完美升級只存在輕小說裡面
國民黨不按程序立法,總統也可以不用按法
律做事啊,反正要違法大家一起來
倒閣幹嘛
都是按程序啊
這篇專業的 目前看來 罷免是最快的方式
再討論八年剛剛好,笑死
昨天一直有傻逼在提賴會不公布啊,蠢成
傻瓜,一邊根本不想立的法案,討論數年還是
一樣所謂瑕疵百出的
這樣難怪當綠畜
提公投 明年八月全民複決也是不錯
認真說 公民投票、全民複決確實是一個方式 根據「公民投票法」規定,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 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本屆總統選舉人數有一九五四萬八五三一人,亦即至少需要 一九五五人提案;在公民提案送交中選會審核通過後,將進入連署程序,公投案則需在六 個月內達到連署人數門檻,也就是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的一.五%以上 ,至少需要廿九萬三二二八人連署。 當提案及連署通過後,接著就會進入投票階段,依照現行法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每兩年 舉行一次,皆訂在八月的第四個星期六。至於公投案通過與否門檻,則需有效同意票數多 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48142
嗯嗯,賤畜政黨才是罪魁禍首
只要綠踩死沒共識,這法案送到大院表決的
評語就是又爛又違憲
還在造謠什麼不正義?欺負病童最正義
啦!
你們真的懂法律嗎? 有比專家學者們更懂法律嗎? 法學專家都認為有問題了 請你們不是法學專家的人 不要再硬拗了好嗎?
講個笑話,民進黨想要討論
綠共在跟我說 公平正義 ?
民進黨不討論就不算討論
藍白腦子真的壞了
民進黨人多講程序,人少就缺乏民主
沒關係 假設被大法官判違憲,大藍會請「
北京中央」主持公道
還在不按程序立法,笑死
都有直播存證了 哪來勇氣說沒有程序立
法
公聽會和政黨協商該開的都開了,也逐
條表決,還是被綠共支持者喊拒絕討論
你們真的懂法律嗎? 有比專家學者們更懂法律嗎? 法學專家都認為有問題了 請尊重專家們的法學專業 請你們不是法學專家的人 不要再硬拗了好嗎? 先去看看法學專家學者們怎麼說
他們不爽後兩場公聽會開完直接被散會啦
民進黨不願意討論這也是問題
當年阿扁百般不願也要公布真調會條例
知道啊 尚公阿 說過了
笑死,八年還不夠你大dpp研議出ok的國會
改革法案?承認就是維護既得利益不想被監
督很難?
笑翻 民進黨沒充分討論 強渡關山的時候
這些綠粉在哪 沒出來吭半聲
誰是罪人應該等釋憲後再論斷
民進党有要討論嗎 法案遲交 弄了自己都不要的
法條 被通過再唉唉叫 不要浪費時間好嗎 哪來
那麼多8年
總統是橡皮圖章而已
照綠師講的 國會五法沒問題
覺青要,專家就不用面試党職嗎?
78
[轉錄] 卓榮泰 FB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卓榮泰 FB 3.轉錄內容︰13
Re: [爆卦] 側翼:提議520後解散國會不知道有沒有人回過= = 解散國會程序:(憲增3條2項3款)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所以要民進黨的立委先對民進黨的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然後 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7
Re: [新聞] 「法律沒定不能反質詢」蘇貞昌嗆藍:沒本法律真的沒有規定反質詢,因為憲法是規定你騙神仔是要去「備詢」,不是去質詢。你有 什麼資格質詢立委啊?你484老番癲發作?如果老人癡呆開始有前兆,要不要趕快滾下台 比較好?記得不要說你是台大法律的好嗎?下細下井。 ============= 憲法第 57 條8
Re: [新聞] 藍委提案電價調整須國會同意 經長:剝奪阿肥我認真真心求問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說明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 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 ,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5
Re: [新聞] 國會改革三讀 卓榮泰:捍衛憲政程序 將1.覆議權,可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2.超過半數立委決定維持原決議,行政院就只能接受決議 3.總統10日內必須公布 4.聲請釋憲 聲請暫停處分 那總統10日後公布到釋憲暫停處分1
[黑特] 原來都是在520前干擾立法院策略的策略聽完傅崐箕說的這段話 悟了! 仔細回想DPP立委立法院的書面報告行為 與柯建銘+吳思瑤在協商時的神秘詭異微笑 再對比柯建銘+吳思瑤毫無邏輯的發言與從來沒有這麼堅定的擁護憲法行為2
[討論] 關於行政院提覆議案的問題請教目前立法院的現況為 1. 國民黨為最大黨 2. 民眾黨投票時不是支持國民黨,就是不投票 因此只要國民黨想過的法案,基本上沒有過不了的 可是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行政院有權提出覆議案3
Re: [黑特] 三讀但總統不公布不就好了先回頭看看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吧: 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 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今天翻閱憲法第57條之3,在加上各政黨立委席次結果。 走到最後一步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這一關,需要75位,藍白加起來只有62位,綠白 加起來只有59位,看來要達到75位代表某些政黨要有人反骨才能達成? / /
- 憲法增修條文已經改了啦 覆議案只要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同意以上就可以了, 以前綠共黨會那麼囂張, 蘇光頭敢在立法院直接說在那叫什麼的原因 就是當時綠共黨立法委員自己單獨過半,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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