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三讀但總統不公布不就好了
先回頭看看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吧:
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所以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認為窒礙難行,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時,只
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所以藍白若決
議維持時,行政院院長只能接受。行政院院長如果受不了,最多不幹而已。至於立法院
要不要「主動」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那是另一件事,不過立法委員並沒有誘因
這樣做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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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隻狗都會說台語 沒騙你! █ ◢
Naci li mon yi, "Baibai ai tswun bi cia ciao?" ▌
\▲ 如果你問牠," 拜拜要記得準備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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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旺 ", 他會這麼回答你 φe12401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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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看行政院長要不要裝傻不送總統
"ㄟ....沒有啊我覺得有問題要再確認"
現在就是如果 行政院長不做, 要怎麼
辦?
總統背書,行政院長堅持不執行。
那表示這個行政院長叫不動,換掉就好
這憲法也看出總統有權無責,免洗的
行政院長可以換民選的立法委員,這
是一個不對等的狀況
沒錯,這是憲法上基本無解的問題
34
首Po他強任他強 清風拂山岡 你們盡量鬧騰 反正賴清德總統到時不公布還不是無敵 憲法說總統應於十日內公布3
認真講,到最後就是聲請釋憲 然後這種匆忙趕出來,漏洞一堆的法案很難不被判違憲 那是不是藍白又要洗一波大法官都是蔡英文選的,都是綠營的人 許宗力怎麼可能有黃國昌專業之類的鬼話? 講白了我就不知道傅崐萁黃國昌在急什麼,在心虛什麼37
還有一招。 行政院覆議-> 立法院駁回-> 行政院長拒絕施行法案-> 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長不信任案->3
昨天看到一種說法 立院通過惡法 然後總統不簽 立院頂多就凍結預算反制 然而政府可以借貸預支所以不會關門 反過來不撥款給藍營縣市 直到預算下來48
總統依法是要簽署啦 但行政院長不副署,條文無效 可是行政院長好像沒有被要求一定要副署 然後預算的話,也不用怕被擋3
可以啊 政府借貸然後不撥款到藍營縣市 那藍營縣市還繳的屁稅 水電也不用接到綠營縣市了 說到底這跟台灣直接打內戰有甚麼兩樣3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34 條 覆議案審查後,應於行政院送達十五日內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贊成維持原決議者 ,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維持原決議;如未達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不維持 原決議;逾期未作成決議者,原決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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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側翼:提議520後解散國會不知道有沒有人回過= = 解散國會程序:(憲增3條2項3款)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所以要民進黨的立委先對民進黨的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然後 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7
Re: [新聞] 「法律沒定不能反質詢」蘇貞昌嗆藍:沒本法律真的沒有規定反質詢,因為憲法是規定你騙神仔是要去「備詢」,不是去質詢。你有 什麼資格質詢立委啊?你484老番癲發作?如果老人癡呆開始有前兆,要不要趕快滾下台 比較好?記得不要說你是台大法律的好嗎?下細下井。 ============= 憲法第 57 條8
Re: [新聞] 藍委提案電價調整須國會同意 經長:剝奪阿肥我認真真心求問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說明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 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 ,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3
[討論] 不信任案vs.解散國會 根本是行政院有利吧ROC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有寫道..."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 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 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蘇貞昌已經是任期頗長的行政院長了, 更何況內閣總辭後,報導寫出近半閣員留下 想想歷屆行政院長任期都是拚短的 例如那個清流共治的唐飛1
[黑特] 原來都是在520前干擾立法院策略的策略聽完傅崐箕說的這段話 悟了! 仔細回想DPP立委立法院的書面報告行為 與柯建銘+吳思瑤在協商時的神秘詭異微笑 再對比柯建銘+吳思瑤毫無邏輯的發言與從來沒有這麼堅定的擁護憲法行為2
[討論] 關於行政院提覆議案的問題請教目前立法院的現況為 1. 國民黨為最大黨 2. 民眾黨投票時不是支持國民黨,就是不投票 因此只要國民黨想過的法案,基本上沒有過不了的 可是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行政院有權提出覆議案3
Re: [討論] 51席不妥協還有別的辦法嗎不用等2028阿 DPP自己提行政院長不信任案,叫藍白一起表決同意阿。 倒閣成功行政院長就可叫總統解散立法院,然後兩個月內就可以重選立委了耶,重選的話 相信這次綠營會大獲全勝吧。 而且這屆的行政院長被倒了也不影響下屆卓內閣就任,還能重選立委,感覺對民進黨來說- 今天翻閱憲法第57條之3,在加上各政黨立委席次結果。 走到最後一步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這一關,需要75位,藍白加起來只有62位,綠白 加起來只有59位,看來要達到75位代表某些政黨要有人反骨才能達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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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側翼:提議520後解散國會增修條文第3條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 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 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 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憲法增修條文已經改了啦 覆議案只要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同意以上就可以了, 以前綠共黨會那麼囂張, 蘇光頭敢在立法院直接說在那叫什麼的原因 就是當時綠共黨立法委員自己單獨過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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