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朱學恆算不算性侵?
根據性侵害防治法的定義
刑法221~227、228、229條、332條2項2款、334條2項2款、348條2項1款都是性侵
也就是說 刑法224條的強制猥褻 已達到性侵等級
不只是性騷
而朱學恆強吻鍾
已經符合強制猥褻中猥褻的要件
這邊比較有趣的是強制的部分
「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曾有爭議是到底要「足以壓制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才會構成
還是「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就會構成
我們的最高法院在民國97年的時候決定是採乙說
但是這並沒有解決到底「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到底是只要「未獲同意」就構成
還是要「有明確反對意思仍為之」才構成
板友們覺得呢
朱學恆是性侵犯嗎?
刑法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性*犯
沒有放進去就不算
同二樓
館長說懶覺在外面磨蹭不算性侵
朱很聰明,所以才要凹切結書的說詞。避免
留下鐵證
什麼性侵,朱大只是斷片而已
你少看了刑法第十條性交定義
我記得性侵是要把生殖器放進對方的口
腔陰道肛門才算
這算性騷擾的強制猥褻而已,國民黨倒
是也幾件性侵害,可以翻出來看
其實性侵罪比較有證據,因為可以驗出D
NA的,性騷擾真得不好有證據
不知道有沒有伸舌頭~
不記得就不算阿
不算性侵,中華民國對於性侵有明顯定義
,而且是公訴罪
藍粉:讓我們繼續討論民進黨性騷擾案~
性器官交合才算,這個比較像強制猥褻
強制猥褻比性騷擾還要嚴重
也不一定要性器官交合,你拿物品去捅人家
性器官也算
刑法第十條就在講什麼是刑法上的性交
但之前一堆法官標準就很限縮,無論如何
光是朱這個例子一定不是
我只是回答朱的案子而已
算猥褻吧?
強制猥褻
就是有,所以那時候才要簽切結書
豬哥問過律師後堅持要修改和解書就是怕惹到
刑法阿
性侵通常是指強制性交吧
然後你來政黑問刑法構成要件是有事嗎0.o
最高法院近年有採未同意說啦
不過好像被學界一片幹爛
以台灣的立法模式 還是要積極拒絕才算
未同意 根本沒有表達意願 沒有違反意願
的問題
7
Re: [新聞] 騙正妹進包廂!3男竟接力性侵 完事還掏感謝法官讓我們看到刑法修法的荒謬處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5 條11
Re: [新聞] 猜拳輸了含小GG!少女漫畫家作品惹議一點也不好笑,這種行為已經觸犯加重強制性交罪了 第 221 條第1項: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2 條第1項: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款: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5
Re: [新聞] 亂倫性侵13歲外甥女!她「痛到拒絕和解」^^^^^^^^^^^^^^^^^^^^^^^^^^^^^^^^^^^^^^^^^^^^^^^^^^^^^^^^^^ 這法官是在判三小 我查了法條 第 221 條 1.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4
[閒聊] 催眠術的定義是什麼?如題 台灣的刑法裡面,有幾條都有提到催眠術 比如說 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4
Re: [新聞] 變態!噁男潛正妹香閨 穿她絲襪性侵2hr從新聞得知 生理男心理女半夜闖入女孩子家裡 以強暴、脅迫、恐嚇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用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進入自己之性器、 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簡單來講妨害自己性自主4
Re: [問卦] 突然收到地檢署傳票是?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 第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 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2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2
Re: [討論] 朋友被一個ptt裝富二代的誘騙上床看到這熟悉的情境差點以為來到國考版… 各位考生請注意!這題不僅僅是時事題,也是考古題!!雙重考點。 按最高法院102年1月17日102 年度台上字第 248 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之「其他違反其(被害人)意願之方法」, 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 某甲對某乙當眾射精,請問觸犯什麼法條 刑法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34 條
- 先說結論,刑事上無罪,但民事上絕對有責任 首先,先說刑事責任 依刑法第224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實務認定上,會將猥褻行為認定限 縮在需有滿足性慾的意圖下(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265號刑事判決參照)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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