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朋友被一個ptt裝富二代的誘騙上床
※ 引述《morethanless (欣)》之銘言:
: 請問一下 朋友最近跟我哭訴 它被某板版主因為時常管理女性問題版務上跟他有接觸 後: 來約出門 有發生些事情
: 但後來發現這男生根本不是如網路營造形象那麼多,金 還台北房二代根本沒有
: 出門都aa制
: 也疑似跟不同版友出去?
: 該怎麼給他意見 爆料她還是
看到這熟悉的情境差點以為來到國考版…
各位考生請注意!這題不僅僅是時事題,也是考古題!!雙重考點。
按最高法院102年1月17日102 年度台上字第 248 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之「其他違反其(被害人)意願之方法」,
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
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
、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為
必要。
是該條之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固不以符合強暴、脅迫等例示所揭示之強制
手段特質為必要,但仍應妨害被害人性交意願之意思自由,始足當之。
於男女施用詐術,使陷於錯誤而同意為性交,行為人無施以強制力自明,又
被詐欺者之同意固有瑕疵,然就形成決定之心理狀態觀之,仍本於個人自由
意思,並無違反意願可言,自不成立強制性交罪。否則,刑法第二百二十一
條第一項強制性交罪,應無不將詐術例示為違反意願方法之理。同法第二百
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詐術性交罪,亦無另定處罰必要。從而,上訴人等施用詐
術使A女陷於錯誤而同意與莊○一性交,應不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
項對於女子以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罪
以下重點,各位考生務必詳細記下。
「本於個人自由意思,並無違反意願可言」。
遇到這種題形,用以上重點加以判斷即可,
預祝看到這篇的各位考生都能金榜題名。
--
這樣解題沒辦法拿到全部分數吧…
這題在我看到的考古題裡,出的是選擇題。 解題的核心思想是一樣的。 申論的話,不敢說我寫的就一定很好,所以我直接分享判決而已。
※ 編輯: firefoxriko (117.56.213.250 臺灣), 08/17/2021 17:19:03變國考版了
0分 自由意思要解釋清楚
可以告他要錢 我朋友只是無縫就被告說還沒分手沒告訴對
方還有女友 讓人憂鬱症發作 30萬 上訴法官還勸15萬和解
幹超誇張
法律人在學校在考試都很會講 去當法官就變低能兒
我以為這判決是講告錯法條,詐術部分只能說也許會成立
但再看詐術性交罪,並沒有這麼廣的適用範圍
哈哈 台女 太淺囉
4
虧你是律師, 結果連基本法律觀念都沒有, 詐欺成立與否,是看「講好的條件」, 而不是「主觀認定的印象」。 以你的例子來說,5
這個跟A大是不是律師沒關係吧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15
這討論串討論這麼多,但好像都沒討論到我覺得有趣的部份, 我覺得有趣的是騙炮這個詞,往往跟金錢有關, 就拿前幾篇有人問"做過之後他變得有點冷漠", 假如冷漠為真,我看好像也沒有推文推"你被騙炮了", 比較常見的還是在發現對方沒那麼有錢才會用到騙炮這個詞,27
騙砲這個詞爭議真的很多欸 在我的邏輯 說好有條件的上床 事後條件不符或沒達到當初約定 那才叫騙砲 騙砲 不就是如果我說你跟我打砲 我就給你什麼 結果砲打完什麼都沒有 這才叫騙砲 沒明說想從對方身上得到什麼 就跟人上床 事後什麼也沒得到 這也不叫被騙砲啊3
這就很像你看到一個女的很正,跟她交往後才發現怎麼卸完妝沒有眉毛 或者是這個男的很紳士,而且六塊肌,胸部比你還大。 然後結婚後變肥宅 這種戲碼在台灣上演了幾萬次 投資有賺有賠,申購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4
你花錢買服務或是商品 結果服務或商品與宣稱的不符 這種狀況應該叫被騙錢 本來就與被騙砲無關 : 扁奶妹跟你說她D罩杯, : 你不管什麼原因滿腦子只有奶子、奶子、奶子,3
我可以理解並支持 m大想平反的理念 現代人還是常充斥著男女性交就是女生吃虧的想法 好像只要有做過 男生事後也要付出點什麼彌補女生 拿包包換海鮮這類 這種想法卻完全忽略女性本位的思考6
上床是利益的話我真的建議別再用騙砲了 PTT台女的騙砲文三天兩頭就一篇 簡直騙砲月經文 台女想拿別人身上的好處 別人也只是要妳的肉體1
先釐清一下"價值"的定義,根據教育部辭典有 1.泛稱物品的價格。 簡單的講就是 $$$$$$$ 2.正面作用。 我猜測你用的定義是用第一種,"打炮(性)"這麼棒的行為怎麼可以把當成物品標價呢, 所以你主張性是無價的。
52
Re: [討論] 朋友被一個ptt裝富二代的誘騙上床我的標準很簡單 你沒有認真要跟人穩定長期交往,但弄得很像要跟人家穩定長期交往的樣子,甚至明明就 有另外一半還騙人家跟你交往,只為了打炮,就叫騙炮 先騙感情然後打炮,簡稱騙炮 我尊重每個人的性自主權,但性自主應該建立在雙方都擁有完整認知的情況9
Re: [討論] 朋友被一個ptt裝富二代的誘騙上床閱讀跟理解能力這麼差下面還一堆白癡隨著起舞我也沒辦法 泡泡龍回的那篇文章也有跟你一樣的疑惑,我就跟他討論過了,我覺得不妥該被罵的是「 騙」這個行為 而不是性交這件事誰比較吃虧誰佔便宜,我以為你想好好跟我交往而且是專一的感情,誰 知道你有正宮,我要幹譙你的是你騙我跟你交往並利用男女朋友的身分讓我同意跟你上床7
Re: [新聞] 騙正妹進包廂!3男竟接力性侵 完事還掏感謝法官讓我們看到刑法修法的荒謬處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5 條11
Re: [新聞] 猜拳輸了含小GG!少女漫畫家作品惹議一點也不好笑,這種行為已經觸犯加重強制性交罪了 第 221 條第1項: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2 條第1項: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款: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7
[討論] 如何避免被誣告性侵小弟目前正在準備國考 剛好複習與練習到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的章節 想到這一個章節其實跟西斯有很大的關連 所以提供一些實例法律問題給本版看眾參考 一來可以提升看眾法律知識6
Re: [新聞] 28歲男:上個月也是我 警竟:當時以為惡作劇推 lungyu: 9月沒正式報案吧 10/30 11:44 → forsakesheep: 是不願意報案還是警察勸說不要報案 10/30 11:45 : #1VcsnGh8 這篇說有報案但無法指認所以沒成案... 擄人應該算是妨礙自由吧?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編 分則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6
[請益] 刑法選擇題1題甲開車,見路邊妙齡女子,出於強制性交犯意強拉該女子上車,行駛至離市區遙遠的山區 後,再強灌該女子烈酒,見女子酒醉,性交得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強拉女子上車,為強制性交行為的著手,與後續強灌女子烈酒,皆是違反該女意願 方法而為性交,故僅成立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B)甲強拉女子上車,非強制性交行為的著手,應成立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強灌女3
[問卦] 被性侵挖屁眼判的比屏東挖眼還重?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今天有被性侵挖屁眼的 被判十年 跟屏東挖眼永久性傷害卻判五年而已4
[閒聊] 催眠術的定義是什麼?如題 台灣的刑法裡面,有幾條都有提到催眠術 比如說 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
[討論] 國考刑法 妨害性自主 性侵?強姦?強暴?小弟目前正在準備司法官國考 剛好複習與練習到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的章節 想到這一個章節其實跟現實生活有很大的關連 所以提供一些實例法律問題給本版看眾參考 一來可以提升看眾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