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國籍法未規範大陸地區事項即無適用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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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新聞網【桂宏誠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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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宏誠/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賴清德總統依據《國籍法》認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有戶籍者仍具有「雙重國籍」,若擔任公職未放棄原「中國籍」或「外國籍」,即有對國家「忠誠」的疑慮。然而,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定居設有戶籍,在兩岸關係法制上的用語是「身分轉換」,並非外國人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歸化」,從而也本無《國籍法》的適用。
其他法令另有規範大陸地區事項才有其適用
內政部和陸委會也都強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末段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因該條例未規定來臺定居的原大陸地區人民擔任公職須放棄「外國籍」,所以就有了《國籍法》第20條須放棄國籍規定的適用。這樣的行政解釋,扭曲了法理邏輯而為枉法認定。
按「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的適用邏輯,應係指其他規範「大陸地區人民」事項的法令,若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並未明定,自應有其適用。例如,《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
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或是內政部主管許多名稱開頭為「大陸地區」的法令。
然而,《國籍法》中並無出現「大陸地區」的文字,即表示該法並無規範大陸地區人民的事項,從而也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末段的規定無關。換言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已特別對「大陸地區」有所規範,就表示「大陸地區」不是其他法律中所定的「外國」。民進黨政權的邏輯是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未規定「大陸地區」不是「外國」,因而認定大陸地區人民適用《國籍法》中的外國人,這是顛倒是非的枉法解釋。
大陸人民具中華民國國籍的固有資格而非身分
《護照條例》第6條規定「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我國國籍者。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者,在其身分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前,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適用之」,意指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者,雖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固有資格」,但原則上要在「身分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後,因已取得了中華民國國籍的「身分」,才可申請中華民國護照。
憲法增修條文及《兩岸人民條例》明定「大陸地區」仍為華民國領土,而在制定該條例的立法說明中,亦明言「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因此,大陸地區人民並不是「外國人」,其經許可來臺定居設有戶籍後,則是從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資格」,經政府依法定條件許可而取得了中華民國國民的「身分」。
兩岸人民單一身分制即無雙重國籍
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曾強調,兩岸人民間採「單一身分制」或「單一戶籍制」,其實這是基於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法理使然。亦即,兩岸的法制都一樣,只能在一岸設有戶籍且同時取得國籍「身分」,對岸的原有戶籍和國籍身分則因此而被註銷或失效。
既然是單一身分制,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後,又何來雙重國籍呢?
4.附註、心得、想法︰
有道理 確實在法律用語裡面
兩岸的用語叫做身分轉換
護照條例裡面寫很清楚
第 4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護照:指由主管機關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發給我國國民之國際旅行文件及國籍證明。
第 6 條
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我國國籍者。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者,在其身分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前,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適用之。
這裡可以看出陸港澳居民本來就是我國國籍,只是身分要先轉換成台灣地區人民才能申請護照
民進黨又要吃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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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你才中國人,你全家都中國人,
你去中國能選里長在跟我說同一國.
習近平可以選中華民國總統想想就很夢
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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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內政部:廢止戶籍後就不會是中華民國國民偉大的中華民國內政部開示: 依據《國籍法》與《入出國及移民法》 只要沒有在臺灣的戶籍就不是中華民國國民 這句話嚇壞了我 因為我在這兩種法律上完全找不到有這樣的條款耶![[問卦] 內政部:廢止戶籍後就不會是中華民國國民 [問卦] 內政部:廢止戶籍後就不會是中華民國國民](https://i.imgur.com/ANeaGhqb.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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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行政院通令「大陸人不是我國人」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16
Re: [新聞] 「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 政院恩~反正你執政,想怎麼搞都可以 但是這個很複雜歐 配套想好了沒有 那以後 大陸地區人民1X
Re: [新聞] 藍挺史雪燕批中配參政權遭奪 綠:不笑死!法盲還在跳針啊! 第 2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 院;直轄市、縣(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 院、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Re: [新聞] 藍挺史雪燕批中配參政權遭奪 綠:不 Re: [新聞] 藍挺史雪燕批中配參政權遭奪 綠:不](https://cdn.meee.com.tw/static/banner.jpg)
[討論] 徐春鶯的戶籍與國籍,可以依法廢止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X
Re: [黑特] 內政部搞出國籍bug來了笑死!小草法盲又在這耍寶了!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 區無戶籍國民。![Re: [黑特] 內政部搞出國籍bug來了 Re: [黑特] 內政部搞出國籍bug來了](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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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有對岸戶籍將喪失台灣身分陸委:定居證也算你們兩個前提都錯了 台灣固然部分不承認雙重國籍 但涉及大陸關係 要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而不是國籍法
Re: [新聞] 立院民眾黨團支持中配入籍6年縮至4年 將政黑板真的知識貧乏 第 9-1 條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Re: [新聞] 立院民眾黨團支持中配入籍6年縮至4年 將 Re: [新聞] 立院民眾黨團支持中配入籍6年縮至4年 將](https://i.imgur.com/6qOHT72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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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沈伯洋質疑無中國護照怎來台 李貞秀嗆笑死!二岸人民關係條例根本就不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法源依據 中華民國國籍的取得的規定規範在國籍法第二條 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X
Re: [黑特] 內政部搞出國籍bug來了噓 gg0079: 不是無戶籍,而是被廢止 42.75.204.112 01/04 02:06 噓 diyaworld: 118.233.3.206 01/04 02:39 → diyaworld: 統畜憨草看不懂,無黨籍跟廢止黨籍的 118.233.3.206 01/04 02:39 → diyaworld: 差異,所以一堆法盲不意外啊 118.233.3.206 01/04 02:39 先不用玩廢止戶籍之後是不是無戶籍的文字遊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