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廢電線險遭滅證 高虹安:不排除大面積開挖
沒看過契約就喊程序正義真的是他媽的笑死
https://www.pcc.gov.tw/cp.aspx?n=99E24DAAC84279E4
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10429)
第9條 履約管理
(廿二)機關於廠商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廠
商限期改善。
(廿三)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
1.自行或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費用由廠商負擔。
2.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3.通知廠商暫停履約。
在履約期間,經廠商、監造、機關以及第三方現場會勘,
發現應有功能的場地無法排水,
依照契約就是履約瑕疵,機關依契約自然可以要求廠商限期改善。
沒有什麼發現瑕疵還要等驗收以後的。
程序正義?你契約看過了沒?以為會勘發現瑕疵不能改?那還會勘個屁。
機關看到缺失馬上開缺失單下去改善,廠商不去改善,更換廠商都是機關的權力。
--
點了帝王蟹,上菜三點蟹,價差去哪裡了?塔綠班表示:
沒事兒~沒事兒~
挖啊 笑你不敢
結果高虹安跳過合約改善期直接送檢調,等同無視合約
如果不是帝王蟹,可以叫商家換啊!
不去要求商家履約,卻跑去報警,這是什麼神操作XD
12億棒球場 一天三球員受傷 不徹查何以平民怨
平不平民怨是你家的事,一個市長可以這樣亂來嗎?
柯文哲經驗,新竹實現。棒球場以後一定變政績,虹安一定
不敢打國小,這四年就這樣了,然後土城找安。
對政治人物不用太客氣,高鼻已證實有貪錢,關! 堅若有弊
案也關,就醬
沒驗收廠商就拿了11億7千萬,這樣有程序正義?
你跟雙標塔綠班認真幹嘛
就把一堆白粉當傻子耍啊
綠色的學歷偏低又雙標
支持大規模開挖啊,反正這樣對民眾黨是長期傷害
民眾黨只能走短多長空路線
民氣可用 支持開挖
一翻兩瞪眼
不要講這麼多可愛的啦 1.回填土層有雜物,明顯沒照回填規範做 2.現場材料不符核可設計圖說, 情節重大,可能有違反 a.廢棄物清理法 b.刑法偽造公文書罪嫌 c.刑法詐欺取財罪 不要覺得什麼只有改善就好了,回填材料不實就已經是嚴重缺失 你們還以為是小事,真的是有顏色就沒有關係。 涉及行政責任: ●政府採購法 第 101 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 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
※涉及刑事責任:●刑法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 第 88 條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 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 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意圖為私人不法 之利益,對廠商或分包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亦同。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編輯: LODAM (1.169.32.172 臺灣), 01/08/2023 12:43:02工程付款本來就是階段估驗付款,驗收完付尾款。你
家裝修全部做完
才一次付喔?以為營造廠都銀行開的喔..某樓不懂工
程要不要做點功
課再來?
上面列出法條很好,但是你知道法官不是這樣看的嗎?
這些法條就只是「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會列出來的東西
https://purchase.taichung.gov.tw/2030546/post契約裡面都會作為附件。
※ 編輯: LODAM (1.169.32.172 臺灣), 01/08/2023 12:50:48綠粉:不必去挖
我支持大規模開挖,反正長期傷的是民眾黨
支持挖到爆!最好遠雄大巨蛋也一起挖一挖,看回填
層有沒有一二根
電線和碎磚塊
等法院證明林志堅是否有罪(可能會有?也可能沒有?
要看相關証據力),在這段期間高虹安可以在新竹玩4年
玩8年
看看這裡的塔綠班 悲憤怒噓 可見心裡真的怕的要死
他們自己也明白 整個球場地下不會是只有一兩根電線而已
在沒是非破殼小雞一堆的地方談契約 只有被無視的份
有個綠粉在那邊罵高不先跟廠商檢討就送檢調 但你知道你
家的綠議員急著跳出來邀功 說去年就已送檢調了 笑死被
自己主子打臉
高只追求短期利益,就是被觀眾綁架
等過幾年林志堅還是沒有被下土城大獄,觀眾的不耐
煩就會開始反噬
高一直都在玩民粹手法,廠商如果工程有誤,可要求依約
導正,如果不從,也可依約求償甚至訴諸法律,可是高一
個都不做,只是一昧作秀,還有人應聲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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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藍委指未獲竹科授權使用資料 林智堅競辦科管局為什麼要查證林智堅未取得授權 也沒有申請使用資料 因為當時合約內容就寫得清清楚楚 明明白白 違反政府採購法 保密協定 侵害智慧財產權 林智堅就只能裝傻到底 繼續跳針回應 請國民黨停止抹黑30
Re: [請益] 被主管要求把驗收不合格蓋合格個案 合不合格 不討論 但有些東西 釐清以後 也許您可以比較心安 以下假設您是指驗收紀錄 紀錄 主驗人員 欄位 及 □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驗收合格)15
Re: [新聞] 快訊/竹科管理局公文曝光!證實林智堅民進黨不是連合約都沒看過 就是要硬拗到底 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 不得將其內容公開 需遵守保密協定 科管局已經查證過 林智堅沒有申請過 更別說這個無薪研究生 是不是共同創作人了1
Re: [討論] 林智群律師:還沒驗收是民事幹嘛送檢調?似是而非的話就不要說了 統包工程契約範本第15條驗收 裡面寫到就是 1.工程部份完工,在機關允許下可以部分驗收交給機關先行使用 2.工程驗收合格後才會辦理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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