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林志潔FB
※ 引述《forb9823018 (風過無痕)》之銘言:
:
: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kbikWpDALtBDZ5Sd/?mibextid=ks66o
: 今天是法服日,處理了許多件法律服務案件,很高興能幫助鄉親解決問題,或協助轉介律師
: 與公證人。
: 其中一件法服案件,是鄭正鈐委員向別人開支票借款,支票跳票/退票的問題,債權人十分
: 頭痛,照片為其中兩張。
: 希望鄭委員既然已經當選,就請專心服務,精進立法專業,立法委員真的不該是種掙錢的工
: 具啊!
:
誒不是 律師可以這樣隨便公布客戶的案件資料嗎?
隨便google就發現律師倫理有這條
"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
我看這FB文也沒說客戶已經同意可以把資料這樣公開
然後大教授就這樣直接po上網?
律師公會不用處理這樣的違紀嗎?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4.191.81.15 (美國)
※ PTT 網址
→
有黨證沒關係
噓
法服跟委託不一樣
噓
先去搞懂法服再來酸好嗎
→
法扶案件 未經當事人同意也不能公開阿
→
講得好像法扶諮詢或受託就不用照倫理
推
意外嗎?之前立法院公聽會就有教授直接罵林志
→
潔沒有法律人的基本精神
→
這樣也可以發車噢!
噓
法扶跟法服又不一樣 不要亂扯好嗎
→
退一萬步,是指控的人要證明未經當事人
→
同意吧
→
收到芭樂票的人,應該很樂意公開吧 ㄎ
→
鄭正鈐開出芭樂票 受害者找律師幫
→
忙 藍黑糞也能各種鬼扯......
推
什麼法扶不同 法扶一樣要遵守律師倫理規
→
範
推
原來你有證據林未經同意就公開,請出證囉
噓
法服! 藍白粉都是嗎 沒有一個字說對
推
\文盲
推
法律服務通常是指公務機關駐點回答問題
爆
Re: [問卦] 林智群律師:PTT根本就是廢物集中地之前問了一些法界的朋友 他們說不管是律師、司法官 甚至書記官 平常都嘛很忙 要寫的訴狀、判決一大堆 還要開庭、閱卷、查一堆資料 哪有空一直寫FB 因為時間寶貴 所以強的律師的諮詢費一小時就要4000~8000都有爆
[爆卦] 滿志剛FB經本人詢問余正煌,黃揚明所述是否為實?余正煌回覆黃揚明所寫內容全為其所告知,故均為事實。 余正煌表示,對於蕭律師及胡律師二人涉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部分,將對其追究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 開啟第二戰場!小智沒有輸!85
[轉錄] 周玉蔻FB:余正煌律師是時力桃園黨部主委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周玉蔻FB 3.轉錄內容︰ 《獨家》35
[問卦] 台北律師公會這個聲明是...?小弟看到台北律師公會的臉書發文: 【台北律師公會聲明】 言論自由並非無界限,呼籲尊重律師執行業務 近日本會會員執行律師職務有遭對造、公眾指摘濫行訴訟、違反律師倫理等情事,為呼籲注意言論自由界限,並尊重律師執業之專業,特聲明如下: 一、 按律師不論受當事人委任為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或承辦其他法律事務,均應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以符律師法、律師倫理之精神,並保障人民之訴訟權。而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意旨參照)。據此,律師受當事人委任進行訴訟、辯護,提出救濟方式,核屬訴訟權之一環,自不應僅以案件結果論斷律師有濫訴或違反律師倫理之行為,而律師更不應僅因合法執行職務即遭受對造、甚至公眾之不實指摘。19
[討論] 薛瑞元開嗆蔣萬安:難怪被資遣今晚壹蘋的報導啦.. 【記者林志怡/台北報導】衛福部長薛瑞元今出席南港玉成公園開講、為民進黨台北市長 候選人陳時中站台,針對國民黨立委、國民黨台北市長候選人蔣萬安多次要求公開高端採 購合約、甚至曾「默寫」部分內容一事,嘲諷蔣「難怪被美國資遣」,強調其行為已違反14
[轉錄] 黃揚明:法官對小智障說:這是你們不對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黃揚明 3.轉錄內容︰X
Re: [討論] 小智律師繼續告會影響選舉嗎?這篇很長,給對好奇 小智為何能全身而退及小余為何吞下和解書的人觀看 結論是請到對的律師很重要。但前提是這律師要認同你。 -------------------------------------------------------------------------- 目前余正煌開拍的第二季還停留在互相嗆聲要告對方。 日前余正煌、黃揚明,對外公開聲明蕭律師等人違反律師倫理3
Re: [討論] 彭P:蔡英文律師學歷登記為康乃爾碩士不知道蔡英文的情況是怎樣 但這種事情很常發生啊 大學畢業後考上律師 登錄在法務部和律師公會 成為正式律師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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