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全台法律學者連署聲明國會五法退回審查
立法院應將國會五法退回至委員會充分討論
法律學者聯合聲明 2024/5/27
目前立法院正在進行二讀程序之「國會五法」,因程序瑕疵與內容違憲備受爭議,不但導致國會內部激烈抗爭,社會大眾亦產生疑慮,上週五全國各地公民運動即展現反對倉促通過的強烈民意。我們作為法律學者,在此呼籲立法院應暫停「國會五法」的二讀程序,並將其全部退回委員會充分審議,廣諮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與社會各界意見,以建立具有高度共識並合憲的制度。
我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國會調查權,其主要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325號、第585號、第633號與第729號解釋,前述解釋分別闡明「文件調閱權」、「國會調查權」在權力分立原則之下之意義、內涵、權限主體與對象、程序和救濟等內容,劃定立法院制定相關法律之憲法界限。釋字第585號解釋認定「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但「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並說明「其程序,如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
本次「國會五法」之修訂,不僅涉及立法院與行政院之權責關係,更涉及公務員以外一般人民重大權利之限制,釋字第585號解釋文曾經申明:「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立法院強迫人民配合調查之手段與其相應的行政罰或刑罰,以及人民是否得拒絕出席、拒絕陳述、拒絕提供資料等問題,皆涉及人民之人身自由、表現自由、資訊隱私權、財產權等憲法權利,其目的、範圍、手段、程序保障與救濟均須詳加規定,就此而言,目前法案顯然不足。
立法委員質詢權與為了輔助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之調查權,分屬不同憲法制度。質詢權的目的在於,讓個別立法委員獲得資訊或意見,並據以形成後續表決或發言的基礎。國會調查權則係立法院為行使其憲法職權,探求立法或預算審議時所必要之事實基礎。兩者有所不同,是否得以相提並論並施以相同強度之處罰手段,均有待審慎討論。目前已二讀通過的修正條文,除了是否符合憲法有諸多疑義,亦有不少自我矛盾之處,若繼續倉促在二讀程序中未經審議而全部表決,除了產生許多違憲疑義之外,未來在適用上勢必發生許多爭議與問題。
國會質詢或調查權制度的完備化,固然是我國國會改革應該推進的事項,然而各個民主國家的具體法制設計,均有重大差異無法直接移植,若逕以外國法制之表象作為參考倉促立法,或未顧及憲政體制的權力平衡,甚至對於人民與官員基本權利的過度侵害,將造成憲政體制的混亂。在這個台灣民主發展的「憲法時刻」,我們呼籲立法院不要在本週倉促表決,將其退回委員會,讓相關法案能夠在各界充分參與與討論之後,再做周延而完整的立法。倘若立法院仍執意進行三讀程序,我們也呼籲行政院與總統依據憲法之規定行使覆議權,退回立法院重啟審議。
連署人(依姓氏筆畫順序排列)
王毓正(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王曉丹(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王韻茹(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石忠山(國立東華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教授兼原住民民族學院院長)
吳明孝(義守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吳建輝(中央研究院歐美所研究員)
吳秦雯(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呂彥彬(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李玉春(國立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副教授)
李志峰(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李明芝(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助理教授)
李崇僖(臺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所教授)
李聖傑(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辛年豐(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副教授)
周兆昱(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周欣怡(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周明泉(輔仁大學哲學系副教授)
林木興(中央研究院環境變遷研究中心)
林谷燕(國立空中大學社會科學系林谷燕副教授)
林佳和(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林建志(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
林倖如(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林鈺雄(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林書楷(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何賴傑(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何佳芳(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洪令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洪瑩容(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胡心蘭(東海大學法學院教授)
范耕維(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范秀羽(台灣大學國發所副教授)
孫迺翊(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徐偉群(中原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徐揮彥(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翁燕菁(國立政治大學政治系副教授)
莊世同(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張兆恬(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副教授)
張桐銳(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嘉尹(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陳志輝(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陳信安(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系主任兼法律專業學院院長)
陳柏良(國立政治大學創新國際學院暨法學院助理教授)
陳英鈐(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授)
陳汶津(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陳鋕雄(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教授兼院長)
陳錫平(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助理教授)
許恒達(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許春鎮(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教授)
許家源(靜宜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楊雅雯(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惲純良(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兼所長)
傅玲靜(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黃舒芃(德國波昂大學法律學與國家科學院Schlegel特聘講座教授)
黃松茂(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黃志堅(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黃鼎軒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傲予歇魒滿]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廖福特(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
劉臺強(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劉如慧(國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副教授)
蔡岳勳(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鄭明政(國立勤益科技大學通識中心法政組副教授)
簡玉聰(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顏榕(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鍾芳樺(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蘇彥圖(中央研究所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
蘇慧婕(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陸續更新中)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MEYRCSTQodps545z/?mibextid=WC7FNe
黃國昌可是康乃爾法學博士
你們這些無知的鄉民算什麼
全部都被洗腦!!!!
要不要看看上面學者遍佈公法 刑法 民法 法理學
小草才是最無知的代表
--
爆
Re: [爆卦] 釋字535號:立院有調查權。法盲苗?更新 找到的一些補充 手機排版見諒,轉載自法律人版 法師大胃的文章 沒有法律背景知識單從條文自以爲是說文解字可能有所疏漏 還是看看專業人士怎麼說吧!46
[問卦] 蘇宏達會被出征嗎如題 蘇宏達 目前59歲 為現任台灣大學社科院院長 他的學歷(來源:維基百科) 法國巴黎第四大學國際關係史博士(1998) 法國巴黎第一大學歐洲共同體法碩士(1995)41
Re: [討論] 黃國昌會跟要求重審的學者叫陣辯論嗎王毓正(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區區德國符茲堡大學法學博士,有國蔥的法界地位嗎? 王曉丹(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區區英國華威大學(Warwick)法學博士,有國蔥的法界地位嗎? 王韻茹(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38
[討論] 黃國昌一直拿訴訟法出來講幹嘛?曾經的民訴新星,駱派大弟子,黃委員國昌,對於訴訟法肯定是很有愛。 但是 草案第 50-2 條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 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這個條文黃國昌幹嘛一直拿訴訟法來類比?這是國會調查權,又不是刑事訴訟。25
Re: [新聞] 快新聞/藍白強推「國會擴權」引民怨 39所以藍白這波立法,搞到年輕人到青島東路集結、老年人出錢當金主、 然後歐洲商會、兩位前AIT處長、30位國際學者、 台北律師公會、全國律師聯合會,到今天39位台灣的法律學者教授也出來發表意見? 眾人皆醉我獨醒是吧。 --13
[黑特] 邱太三可以當法務部長 黃國昌不行靠北膩 我真的覺得超好笑的 邱太三是什麼貨色 以前用過的爛貨當人民金魚腦 關說被糾正欸5
Re: [爆卦] 邱顯智FB邱顯智也提到民間版法案 其實把當時民間版草案拿出來看一看就知道當時 先立法後審查的立法目的到底是什麼 【民間版】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X
[心得] 大學頂尖科系大學頂尖科系 國立臺灣大學 醫學系 醫學系(台北):國立陽明大學 臺北醫學大學 國防醫學院 馬偕醫學院 輔仁大學 醫學系(台南):國立成功大學 醫學系(桃園):長庚大學5
Re: [新聞] 傳賴清德擬找謝長廷任司法院長 本人意: : : 1.新聞網址︰ :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2
Re: [討論] 藐視國會施行後批評徐巧芯是不是關3年?就你的論點分析 有沒有看到各國都是以證人身分採取司法途徑 就是要合乎權力分立的原則 而藍白所提的法案 最大的問題就是破壞權力分立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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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陳玉珍的身分證?86
[黑特] 陳玉珍那篇爆文怎麼刪了?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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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劉靜怡 FB 台灣法律=北韓法律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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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terrymoon 造謠完就刪文裝沒事喔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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