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塗黑的文件與國防布 那個比較惡劣?
※ 引述《wsad50232 (GGYY)》之銘言:
: 立委受憲法保障 有監督政府施政之責
: 可是當調閱小組到了檔案室
: 看到的文件,六行可能塗掉三行半
: 當初的洪仲丘案的國防布 被駡了半天
: 甚至有40萬人上街抗議
: 現在的塗黑文件 是不是更過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58
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立法
第 八 章 文件調閱之處理
第 45 條
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得設調閱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經院會之決議,向有關機關調閱前項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
第 46 條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之設立,均應於立法院會期中為之。但調閱文件之時間不在此限。
第 47 條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但相關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被調閱文件之機關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之文件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查閱,並負保管責任。
第 48 條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第 49 條
調閱委員會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之。
調閱專案小組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立法院各委員會或主辦委員會就各該委員會人員中指派之。
調閱委員會及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請求院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之。
第 50 條
立法院所調取之文件,限由各該調閱委員會、調閱專案小組之委員或院長指派之專業人員親自查閱之。
前項查閱人員,對機密文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將文件攜離查閱場所。
第 51 條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應於文件調閱處理終結後二十日內,分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之依據。
第 52 條
文件調閱之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其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文件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但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於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提出後,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並依秘密會議處理之。
第 53 條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未提出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前,院會或委員會對該特定議案不得為最後之決議。但已逾院會或各該委員會議決之時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調閱專案小組之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應經該委員會議決後提報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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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問一下,為什麼要塗黑?
契約效力有比憲法、法律賦予立委的職權大?
立委都成立調閱小組要審閱了,怎麼複本還要塗黑?
還說廠商要求要保密?所以契約位階比法律大?
比憲法大?
我學過公民課的好像是憲法位階最大,次之法律、法規、命令。
私人契約最後耶?
任何契約與憲法、法律有抵觸者,以憲法、法律為主,
位階低者抵觸之無效。
怎麼現在反過來了?
不過在野黨現在在吵這個也很弱,
人家就規定你審閱處理終結二十日內要提出報告跟處理意見書了,
那時你不大章其鼓反彈,
都過多久了,才來吵?難怪人家不理你。
你當時沒意見,現在才靠北?
晚了,我們就不理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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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花納稅人的錢採購 資料還塗黑 連立委都不給看
不知道採購黑資料內容有多黑 連立委都不給看
民主進步黨應該改名塗黑進布檔 連疫苗採購都要塗黑
有夠黑
他們就繼續凹 這本來就是國家賦予立委的權力
也是人民賦予立院監督的權力
因為你他媽根本弄錯法源依據
你才弄錯法源依據。
這件事的法源依據是國家機密保護法,和契約何關?
國家機密法大得過憲法? 合約保密是廠商要求,不是法律規定好嗎?
何從憲法/法律角度來看咧,你上過法緒嗎?
機密在哪裡 跟1.5論文一樣說機密就機密喔? 完全目無法紀
投書:衛福部COVID-19疫苗採購文件需要保密嗎? 讚 86 蔡明志 2022年08月23日 00:00:00 臺北市長選舉煙硝味不斷,民進黨市長參選人陳時中,擔任衛福部長時,負責COVID-19疫 苗採購之決策,疫苗相關文件公開與否,成為選戰話題之一,媒體報導,國民黨指陳時中 將疫苗採購相關資料列為絕對機密,且封存三十年,對此陳時中及指揮中心,強調疫苗採 購是商業行為,涉及商業合約,因此有保密期限。 衛福部辦理之COVID-19疫苗採購相關文件,均是《檔案法》規定之檔案,屬於文字或非文 字資料及其附件,必須依法歸檔管理。檔案之保存年限,分為永久保存或定期保存。簡言 之,不只是衛福部,任何行政機關之公文、文件資料及附件是檔案,依法應定期或永久保 存,超過保存期限的檔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可以銷毀,但必須先經電子儲存。 國家檔案必須永久保存,機關檔案只需定期保存,如指揮中心所言,衛福部COVID-19疫苗 採購相關文件檔案,保存年限是30年,意指該文件檔案僅是保存30年的「機關檔案」,衛 福部沒有主動將其列為機密檔案,無法完整公開的原因,是被動基於商業契約,有保密義 務之條款,均根據《文書處理手冊》程序辦理。 《檔案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之檔案,主管機關可以拒絕他人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衛福部是依照《檔案法》規定行事;查看行政院訂定《 文書處理手冊》第51點:「依法令有保密義務者」屬於「一般公務機密」,公文歸屬於「 密」等級,COVID-19疫苗採購相關文件,衛福部均採「密件」辦理。
衛福部COVID-19疫苗採購之相關文件,不是《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封存30年的絕對機密 ,屬於「一般公務機密」的「密」等級,反對衛福部或陳時中者,攻擊疫苗採購文件,為 「絕對機密」或「國家機密」是不正確,但衛福部也刻意避開疫苗採購相關文件,為一般 公務「機密」的事實,按照法令與契約,疫苗採購相關文件目前是不能公開於眾。衛福部因與廠商簽訂契約,負有保密義務,不公開在法律上絕對站得住腳,這是機關的權 責;社會大眾不諳法令,不懂也不在意「絕對機密」、「一般公務機密」的意義,衛福部 應該簡單告訴民眾,COVID-19疫苗採購相關文件檔案,因為合約簽有保密條款,不同廠商 保密年限各有不同,
原則上於契約保密年限內不能予以公開,除了司法或立法監督機關等 ,若立法院採取秘密會議,衛福部應該尊重《憲法》賦予立委監督之權責,揭露完整相關 檔案資料。作者為銘傳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 編輯: chirex (59.125.46.247 臺灣), 08/23/2022 10:46:28 ※ 編輯: chirex (59.125.46.247 臺灣), 08/23/2022 10:47:09 ※ 編輯: chirex (59.125.46.247 臺灣), 08/23/2022 10:48:14
爆
[黑特] 又有人找國昌出來辯論了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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