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保] 業務建議我不需誠實告知
我自認近幾年身體健康
有記憶以來也都沒有出過醫療險住過院
不過似乎到了保險醫學上又不是這麼回事
日前和業務簽了一份保單
簽署到健康告知條款時
我告知兩個月內有看診過痔瘡問題
不過業務說既往病症不管有無告知都無法理賠
如果告知的話會有加費和拒保的風險
至於不實告知的部分
只要撐過兩年保險公司可解約的期限
並且理賠病症只要跟既有症狀沒有因果關係
理賠就不會有問題
聽完後也不疑有他
想說也就痔瘡
以後大不了真的要動手術不要申請理賠就好了
簽完回家以後心裡還是覺得不安心
去調了健康存摺裡面的紀錄
發現有去年去看感冒被記錄急性鼻竇炎
跟看腹瀉被記錄激燥性腸症候群
那陣子一直有腹瀉的症狀
所以也回診了三次
還做了一些檢查(無異狀)
後來也不是特別治療就又都好了
但是這時候我的一年告知裡等於有了三種體況
腸躁症、鼻竇炎、痔瘡
我就詢問我的業務
有發現這樣的紀錄會不會有影響
他說有空在打給他
後來我自己盤算
最後一次看腹瀉是在八月
如果我在八月以後再投保
就可以避掉一年告知跟兩個月告知
剩下的鼻竇炎跟痔瘡我就誠實告知
也把這樣的想法跟業務說了一遍
業務先是說我的這個激燥性腸症候群
跟大腸激躁症的名字有差異
所以不需要告知
然後一樣是告訴我其實告不告知是沒有差別的
既有症狀本來就不會理賠
要我再想想之後看怎麼處理再打給他
雙方說完後我沒有立即掛電話
結果聽到同事問他 「他想要告知哦?」
他回說 「幹 智障」
此時我對此業務的信任已經完全崩解
我也不是說不跟他買了
為什麼會是如此反應
後來爬了很多文之後猜想
可能是台壽核保很嚴格
照我的情況有可能就是會拒保 嗎(?
後來我再次跟他說明我的疑慮
主要還是擔心保戶先有不實告知的行為
對未來的理賠會不會容易發生糾紛
保險公司對既有症狀的相關認定會不會從嚴
例如 因為不實告知痔瘡
導致有大腸相關疾病發生時被定調拒賠
及容易需要跟保險公司爭訟等等的
業務也是鐵口直斷地說沒有因果的病症就不會被刁難
有相關業務也會盡可能去爭取
保險法64 跟 保險法127 白紙黑字都寫得很清楚
並且像我這種小問題跟高血壓糖尿病比起來
保險公司找我麻煩沒意思
我想他都拿出法條來了我好像也無從反駁
但心裡又覺得非常有疙瘩
畢竟保險這種東西買了就五六十年起跳
我可不想這個東西好像未爆彈一樣
繳了幾十年保費最後說拒賠
我真的不是想質疑業務員的品格
只是業務說沒問題到最後出問題他其實也不用負責
況且到時候他還有沒有再服務也不知道
所以想要上來板上問問大家的意見
1. 請問該業務員的說法是完全正確沒有任何疑義的嗎?
畢竟保戶先違反誠信原則再先,再用法律來做擔保這個邏輯上好像也怪怪的
到底是現在保險市場的制度缺陷就是如此是我不懂而已
還是真的只是一種業務拿完佣金就可以不負責的說法
2. 看完許多案例以後,開始更懷疑自己的體況是不是能在醫療險裡面拿到理賠
例如前面說到腹瀉的身體檢查,當時有連帶檢查肝臟,數值一切正常,但是X光片上有一公分的陰影,醫師研判是沒有影響的脂肪瘤,
只是這個診斷會不會連帶未來如果有肝臟病變,甚至肝癌都沒有辦法理賠呢
去年的健康檢查報告裡面胃幽門桿菌是陽性的
之後如果有胃病變、胃癌是不是也會變成拒賠
如果要再往前追朔到五年之後,幼稚園患腦膜炎、國小的時候有主動檢查過心律不整(結果正常)、患過盲腸炎、大學就診精神科診斷ADHD以及不明原因白血球超標(不知道病歷寫什麼),是不是通通都會在未來理賠變成未爆彈呢?
3. 目前有點想要解掉台壽的約,改保全球,以全球的兩個月跟一年告知的標準我是沒有體況的,不知道大家有什麼建議
字很多,誠心希望大家可以幫幫忙
解救近期迷茫的我 感謝
--
※ 編輯: facehuang (36.235.179.5 臺灣), 06/09/2023 01:30:02
首先,先遠離那位業務員吧……
我連蛀牙都有寫上去,請遠離那位業務
告知,應連結的法條是保64條
1、該條第1項明定要被保人告知義務範圍,只限於保險人「
書面詢問」部分,超過書面詢問部分,要被保人無告知責任
2、第2項前段,以要被保人「隱匿、遺漏不為,或不實說明
」為前提要件,不為或不實說明必須「達到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的危險估計」,不是不為或不實說明就等於保險人可以解
除契約,這點消費者必須要有基本認識。後段則是賦予保險
人保險事故發生一樣可以解除契約。但書則是容許要被保人
提出反證,證明不為不實告知部份若不影響危險估計,保險
人不得解除契約。總之,整部保險法關於契約法部分是比較
站在消費保護的立場。
3、第三項則是保險人行使解除權的消滅時效
所以,痔瘡、腸躁症、割包皮未告知,並不會影響或減少危
險估計,保險人應無解除契約的理由
那痔瘡、腸躁症、蛀牙等未告知部份,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
,那發生保險事故應如何處理?
依保險法第127條規定,契約訂立時被保人若在疾病或妊娠
情況中,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對此,該「疾病」如何認定
?
1、健康保險原則屬於未來保險,也就是契約向後生效,契
約成立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才有給付責任。
2、因此,就算被保人善意不知已罹患疾,保險人還是不用負
擔保險責任(例如癌症,締約後才檢查出惡性腫瘤,此時就
會用疾病進程來「初步」推估疾病是締約前或締約後發生)
3、基此,如果保險人能證明該疾病為締約前即已存在,非締
約後的新生疾病,那這個疾病就不是保險事故,保險人自然
不用負擔給付責任
台灣人就是太誠實
都被罵智障了你還要找他?
他太想成交了
不然客戶想告知就告知,被延遲承保,除外,加費都是客戶
的選擇,業務沒資格幫客戶做選擇啦
然後你真是不要想太多,保險公司什麼時候會知道你有這些
病,就是你送理賠,他懷疑你帶病投保,要調查你病歷,然
後你又同意他調查
所以短期間疑似慢性病帶病的理賠+保險公司懷疑+你同意他
調病歷
要這麼多情況發生,保險公司才會知道你的病歷,而且病歷
也不能無限調,好嗎
健康告知都只問五年,你去擔心五年以上的疾病,是不是想
太多
不用跟他買惹 小心以後理賠也被罵一次
只剩急性鼻竇炎和痔瘡這二項要告知的話,頂多除外。不會
會到拒保的程度。這業務員很不ok,你還要接受他的話請做
補充告知。除外後治療已痊癒不再復發可提出申請取消除外
沒有在補告知的啦,上面Z大說明的非常清楚了
請問q大,雖說要這麼多情況同時成立,但如果送理賠時
保險公司說不同意調病歷就不賠,保戶可以合理拒絕調
病歷並要求保險公司理賠嗎?
樓上~~你在簽屬保單的時候 就有在上面有註解了
建議不要再和這位業務往來
說實在的,你想的太多了,其實痔瘡真的不用講,除非
你是癌症這種大額理賠才會留意。
你想告知就告知,如z大所述64條「書面告知」,2個月
內因痔瘡看診本就該告知
至於超過五年以上的既往症本來就不理賠,你自己心裡
有個底就好
w大。原po說已簽單送件,在核保過程做疾病補告知是ok的
當然不能拒絕調病歷又要理賠阿
所以你就需要去判斷你的理賠值不值得調病歷,如果直接有
因果關係,更是不需要同意調阿
只有無因果關係,又理賠金額大,才能同意調
我客戶首次罹癌近900萬,我就叫他同意調,調出來痛風沒差
,照賠,解除契約也沒差,反正本來賠了900萬就契約終止了
所以要不要同意調病歷是需要看情況的
亂講,調病歷跟金額大小無關
調病歷後才有因果判斷,不是先有因果預斷才調病歷補強證
據,樓上別亂來
癌症險理賠依據是病理報告,調病歷很可能原因是投保跟發
生保險事故時間太短;而且不同意調閱,那保險公司就會請
你自己調,理由在契約約定申請需備齊文件裡的概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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