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任天堂在美國的Joycon集體訴訟中勝訴
簡單抓重點就是,登入Switch的使用者協議中包含了下面幾點:
「不允許進行訴訟」
「簽署者必須年滿18歲」
為了迴避第一條,美國提起訴訟的人主張Switch的使用者是未成年的小孩,
不受協議的「不允許進行訴訟」約束,
任天堂法務部則主張由於「簽署者必須年滿18歲」,所以Switch的實際持有者是家長不是小孩,
既然如此協議的「不允許進行訴訟」仍然生效。
因為小孩不是機器名義上的持有者所以無權提告,
成年人已經簽署協議所以也已經放棄訴訟權。
然後美國法院判任天堂勝訴……
原來這種霸王條款在美國真的有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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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i.imgur.com/NPOsw0h.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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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ED781120 (118.167.128.1 臺灣), 02/06/2023 17:21:27
不愧是任天堂法務部
利用這條反擊,地球最強法務不是開玩笑的
如果挖角最強法務的話 微軟就不會這麼辛苦收購(喂…
任天堂法務的年薪一定暴幹高的....
島了 玩家島了
不是重點在JC飄移嗎? 怎會演變成這點的攻防?
就是在辯論Joycon是不是有問題前先質疑你有沒有權力提
告啊w
套一句法環的話: 你沒有資格阿,你沒有資格
這樣消保法就不用玩了阿
你以為你揮拳過去任天堂會接招,但其實任天堂在你揮拳
之前先把你綁起來了,大概是這種概念。
所以我才說沒想到這種霸王條款在美國有用……
告訴不成立就沒有後續告訴內容的問題了
這個讓我想到南方公園裡有一集就這樣演
因為訴訟的要點不是該條約是否有效
事後諸葛的話 大概是這樣推論
主要是原告已經為了迴避這條,主張原告是小孩,反而導
致問題,但光是他們得迴避這條放棄訴訟權條款,就代表
這條條款在美國是有效的了。
哇 這什麼霸王條款 好猛哦
以後協議都加這條消費者就不用玩了啊
吃定消費者
霸王條款原來有用哦
「不允許訴訟」違憲了吧?那所有商品都加啊
要先告霸王條款才對
好像不少產品的使用者協議內都有這條,不能提起訴訟,如
有爭議只能用「仲裁」的方式
可以加這種條款所有東西都無敵了吧
微軟、Sony都有這種條款,很常見的使用者協議
不爽不要玩 switch 不是民生必需品
不過好像只有在美洲這條才有用?
進仲裁對原告不利,記得任天堂在美國有提供保固內故障
直接更換的服務,廠商都提供這種服務了不太可能還額外
賠償什麼。
所以大概無解,除非美國先廢掉這條,或是真的有辦法規避
掉這條,不然基本上有爭議就只能進仲裁了
最強法務不是喊假的
懶人包過頭了,ADR本來就很常見,原告如果有很好的理由也
可以挑戰合約裡的那條條款
霸王條款給過???
地表最強法務 微軟多挖幾個過來啊
起訴人主張使用者是小孩,這很明顯是起訴人的鍋
任:我無效你的無效
不愧是最強法務
看一下應該是這條的後續。
就起訴人想繞過條款,但法官還是判家家長要照協議去走仲裁
這條款好像微軟先加的,後來Sony跟進,現在連SEGA手遊都有
任天堂法務:就這?(挖鼻孔
口國表示:就這?
==
厲害了
看無 所以集體訴訟的人為什麼不以成人提告?
因為成人代表同意第一條=不能提起訴訟
主要是因為法院會覺得還有仲裁,並不是沒有救濟管道
但仲裁又通常難以取得好的結果
哇靠無敵星星是真的存在
好厲害的任天堂法務部門,不跟你拼拳,先個個擊破
要玩你的遊戲必須登錄同意放棄訴訟,跟你買東西,東西
有瑕疵還不能告你…..,這樣的條款沒有違憲?
以後任何企業都用這招欺負消費者就好了,一律電子選單,
選擇服務項目前,先放個使用者協議,願放棄任何爭議訴訟
,同意後才能選擇服務項目,餐廳丶門市隨便你玩
任天堂真棒
任天堂就甘心
雖然我滿喜歡任天堂的 但這種實在有點噁心
不是任天堂發明的,就國際仲裁條款、紐約公約承認它的效力
法官也沒判任天堂不用為Joycon負責,就請照約定走仲裁
Xbox搖桿飄移最後也是移交仲裁
為什麼不能起訴,產品有問題本來就應該修好啊
法律,很多地方本來就和一般人想的不一樣啊!!!!!!!!!!!!
任天堂不是沒有負責喔,只是負責的方法不 是鄉民要的。
1居然被承認喔 法官也是很敢
仲裁也是解決爭議的一種法律途徑,標"不允訴訟"為重點
很多人大都會被誤導為只能吞下,這是農場新聞常見手法
很多集體訴訟最後都被判強制走仲裁,這案例不是首創
Joy-Con飄移訴訟,2019就有案例被判強制走仲裁
先不論霸王條款到底合法不合法,任天堂在美國有提供保
固內免費更換應該是法院直接丟仲裁的主因吧。
這些人是想要用訴訟額外要賠償,而不是任天堂不給修。
所以法院覺得任天堂又不是沒給免費維修跟換的渠道,讓
這種事成天上法院會沒完沒了。
強制仲裁就算是勝訴嗎? 還是只是農場文的聳動標題?
這個英文標題直譯就是「任天堂贏得關於Joycon飄移的集
體訴訟」啊。
大部分的板面貼新聞不準亂翻的吧。
還是你們覺得官司中「wins」不該翻譯成勝訴?
就懶人包過頭zzz 實際上原告是兩大兩小,先爭論一輪仲裁
“任何企業用這招就好”
很多企業一直都這樣啊
條款有沒有效,這段結論是對兩大有效,兩小不屬於EULA的
參與者,然後兩大在這邊就撤告了;兩小在前階段的爭論被
認為不是擁有者,所以沒有遭受損失,訴訟不承認;兩小在
這邊想要換訴狀但是法官認為換訴狀的理由沒有新論點。
就原告想要用"年滿18歲"當漏洞繞過仲裁條款,法官不買單
畢竟這新聞也是寫得很簡略。
我不是指這則貼文的標題 是問原始新聞的win
不過看C大解釋 感覺是勝訴無誤
點進去你們就知道這新聞就四小段,第一段說有這個訴訟
,第二段寫大人被協議限制,第三段寫改讓小孩來告後法
院同意任天堂說詞大人才是持有者,第四段是谷川承認Jo
ycon有問題任天堂有在做維修改善。
我看到這新聞第一個疑惑就是原來在美國這種協議霸王條
款法院是允許的,因為在我印象裡台灣不認這種條款。
至於我自己跟朋友的的Joycon都沒出過事,他的Switch還
是初代zzZZ
所以,嗯,我是真的對Joycon飄移無感。
我是覺得joycon手感差,所以後來就放棄了,改買副廠
裝上去,除了體感基本不用JC
不過很有趣的是我JC沒飄移,買的良值反而飄移XD
後來就買hori了,說真的買良值JC真的有點後悔
要跟傳統手把比是當然手感不好啦,做成可拆卸的樣式得
犧牲很多東西……所以我就拿Pro手把跟朋友JC打大亂鬥
了(欸
其實這條並不霸王,尤其在台灣,消保法是特別法,不會
被契約凌駕,這條款在很多地方都會出現,只是讓事情回
歸法律,不讓人隨便發起告訴而已。
呃 任天堂有負起責任給予保固吧 又不是簽了叫你放棄保固
那如果是由 沒簽NS協議的第三人來提告 訴訟會成立嗎?
沒簽協議不能玩,自然也沒資格訴訟
任又贏
打爆玩家
這種條款居然有用,太不可思議了
不愧是任天堂法務
教科書等級的法務操作
台灣的法律系學生一定很想去老任上班 看起來超威猛
幫大企業打官司,輸了你讓老闆認賠數百萬鎂,你心臟要夠大
只有普普程度的怎麼會想去幫大企業打這種集體訴訟的官司
這條款又不是不能挑戰,沒啥好不可思議的,就看你有沒有辦
法說服法官說你的案子真的很特別不該走仲裁
另外不限於美國,由於司法資源不足,英國歐盟都傾向於能走
ADR就走ADR
Joy-con我用了兩年半都沒事,為何你的就會飄移?
JC容易飄移已經是人盡皆知的,不是你說你沒有就可以拿來
反問的
那美國消費者應該也可以針對這兩個條款來要求美任,必須把
產品分級標示為”18歲以上才能購買和使用”.
因為懶人包是錯的。並不是基於「簽署者必須年滿18歲」才
判定擁有者是家長,是訴狀內容。
EULA有這句:「If you are under the age of 18, you
must get your parent or legal guardian to read and
accept all the terms of this Agreement」,翻譯就
是你如果未滿18歲必須由監護人簽署並同意此協議。
那是EULA,我在說法官意見,法官意見就是你們訴狀就寫家長
是主要受害人,訴狀內容又沒有提到送禮給小孩,那當然擁有
者就是家長。
連美國人都告不贏啊...但為什麼老任不告原神
任天堂不告單純玩法抄襲滴。
有提供免費維修為何還要提告,不就想要額外的錢嗎?
不讓你告剛好而已
不是任天堂不告玩法,是單純玩法相似不構成侵權
科拿米:「……」
一對jc多少錢?一台主機多少錢?不會壞沒錢賺...
一定要讓他島
任家法務跟鬼一樣
果然是最強法務
原神又沒抄襲幹嘛告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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