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服部霸凌案
社保司司長涉犯刑法第 275 條第二項: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建請檢查官偵辦
#公務員要團結,團結真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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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這是媒體沒揭露過的爆料文嗎?或許可以把他做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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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得更清楚點?
噓
當你個版?
推
人總網站有申訴平台,你試用看看
噓
檢查官,是要檢查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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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跟法院在党的指揮下?
噓
你連機關名稱都打錯,素質堪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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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很難團結 一堆只顧自己又怕事 是能爭取什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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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推
我覺得如果真的有霸凌 直接去找民代或許比較好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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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的申訴管道我怕沒用
推
本篇底下都互相內鬥了 要團結還是算了吧
噓
團結(x)自己的烤雞(o)
推
干考績啥事
噓
加油
噓
衛福部 檢察官 麻煩字先打對再來
噓
唉....
推
長官只怕退休金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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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孩子想養寵物「一家人當街搶貓」飼主焦急如果本案內容都為真實。 我對本案比較好奇的點是,一群人圍上來強奪幼貓,而且事前已經說了沒有要給,後來結 夥跑來他人住宅強奪? 事主報警處理,但為何台北市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報案單只註記為侵占? 我查了法條,本案過程完全符合強奪罪?12
Re: [新聞] 鋼琴家墜樓亡!生前「最後直播」遭嘲諷霸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5 條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6
Re: [iwin] 衛福部3/21會議 確定不直播認真說 應該偷錄音/影可以吧?? 我搞錯了請糾正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註二):無故利用工具設備偷窺、偷聽,或透過錄音、照相、錄影 、電磁紀錄等竊錄別人在非公開場合的舉動、對話、身體隱私部位等,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也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4
Re: [問卦] 拿刀給要切腹的人有犯法嗎?有吧 刑法275條第2項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他原本沒有要自殺3
Re: [新聞] 與同校16歲女學生車內昏迷 34歲老師急救2東 : 石漁人碼頭停車場輕生,張女當天急救後不治,連師急救後恢復生命跡象,但情況不穩 定 : ,今天早上9點多時不治。 : 張姓女學生家屬17日深夜向警方報案,女學生早上到嘉義市中山路一間連鎖咖啡館寫功1
[問卦] 為什麼教唆幫助自殺跟詐欺罪刑責差不多各位晚安呀 是這樣啦 最近無聊在看刑法 看到第275條教唆幫助自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常教唆幫助被評價是從犯2
Re: [討論] 民眾黨立委怒批:停職高虹安是違憲!是這樣的, 這個地方制度法從88年立法至今, 這次用的這個第78條從來沒有修過, 適用條件有三種, 這次行政院用適用第一項,內容是:1
Re: [新聞] 父推子走絕路畫面曝!24歲兒臥病求死 他第 275 條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64 條(讀書罪) I 讀書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萬元以下 罰 金。 II 犯前項之罪,因而取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高級中等 學校畢業證書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取得 學士學位或以上證書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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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學生批評政府總該可以報警了吧?學生在老師教育政府對人民有多好時 下面有學生在偷罵 放屁 洗腦 這時候總該可以報警了吧! 污辱元首罪應該很重吧? 刑法第 16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