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janus83 侮辱職務罪違憲
我標題、主文、假設性的情境等,那個部分讓您認為我沒看完判決、放話或有引導性話語、確定性結論?還請您不吝指正。我的重點不在於那些抽象性的法律概念,這些不需要您說我也會背,甚至在本文中載明得相當清楚,但法律必須涵攝事實才有實益,我確實是故意出個籠統的假設性情境問題,有必要搞得如此針鋒相對?如果您粗暴的認為照字讀字該送就送,那討論就沒有實益存在,倘若我當您同事也不好再說任何一字。但今天要討論的是侮辱公務員罪與侮辱職務罪的區別實益,假設承本文題目,您有能力認知民眾謾罵是否、或許、可能過渡到侮辱職務之範疇中?(民眾於現場或筆錄辯稱口頭禪或針對公權力、執行職務不爽才脫口而出)在罪疑唯輕原則下,檢察官會怎麼處分?法官可能會怎麼判?被告設若獲不起訴或判無罪後遭被告PO文反嗆,傷到的不是只有您個人,而是全體警察,您會出面道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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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ptt.cc/TPC_Police/E.qz3b-S0NIoTI※ 編輯: faruk (111.82.74.252 臺灣), 05/27/2024 03: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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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判例後面的人就知道尺在哪裡了 這議題沒必要自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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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殺
爆
[爆卦] 嘉義刑事第五庭審判長三位法官我想特別爆卦這三位法官的偉大事蹟 看完他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簡上字第32號判決書 有這種法官司法才有希望 這個案件應該被廣大報導且廣為宣傳1
[黑特] 刑法140侮辱公務員部份違憲剛剛作出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 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歷次修正條文如附表三),其中關於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之當場侮 辱行為,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於此範圍內,始- 如果憲法的價值是人人平等,那侮辱公務員執行職務罪確 實有違憲的疑慮,因為公務員應該跟大家一樣都是人,憑 什麼其他人沒有侮辱執行職務罪保障,所以把所有人納入 侮辱執行職務罪保障就可免除這個疑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