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北女警攔查「緊抓車門」重摔翻360度全
※ 引述《WeiKitten (noname)》之銘言:
: 標題: [新聞] 台北女警攔查「緊抓車門」重摔翻360度全
: 時間: Thu Aug 6 08:46:1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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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t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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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805/1777207.htm?from=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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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0年08月05日 07:32
: 台北女警攔查「緊抓車門」重摔翻360度全身傷 他光華商場前加速逃原因曝
這個可能也還有肇事逃逸的問題
幫忙補充一下實務見解
在釋字777之前,最高法院一向認為,
如果是具有殺、傷、重傷的故意肇事,
基於無法期待在事後不逃逸,不構成刑法的肇逃。
這樣的見解認定之下,
導致一些拒檢、為了躲避警員攔查的駕駛,
故意衝撞盤查、攔檢的員警而逃逸,
最後只能用傷害罪起訴,肇逃部分反而無罪,
一度引起爭議。
不過釋字777明確表示,刑法肇逃包括故意肇事:
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
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
(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
之後有判決也支持這樣的論點,
節錄部分內容:
「當行為人選擇以動力交通工具作為傷害之手段而肇事,
其所侵害者,已非單單僅有其傷害對象之個人身體法益,
亦同時危害到道路往來交通安全等社會法益。」
補充到這邊
在道路執行公務承擔一定潛在危險,
真的要特別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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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一名女警見一輛黑色轎車違規左轉,立刻將葉姓駕駛攔下來,未料對方竟加速離開: ,導致她慘摔翻滾360度受傷。事後一查,原來駕駛是名通緝犯,逃亡將近4年,而他會開: 車撞警的理由,竟是說怕年邁母親沒人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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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發於下午5時多,根據行車記錄器畫面,女警在光華商場前的市民大道攔下駕駛,她站: 在駕駛座外,要對方出示證件,沒想到竟見到駕駛踩油門、方向盤往左轉,她緊抓車門想: 攔下對方卻被拉著走,跌倒在地上滾了一圈,看著駕駛加速逃逸。其他民眾見狀立刻上前: 關心女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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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下支援警力一到,立刻將女警緊急送醫,她包括左側肩膀、雙手、右側髖部都出現挫傷: ,幸好沒有生命危險。警方事後以車追人,一查車主是名47歲的葉姓通緝犯,不到一天之: 內就鎖定逮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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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了解,葉嫌本身是侵占罪通緝4年、過失傷害通緝3年,他第一時間供稱,要照顧年邁中: 風的母親才會選擇逃跑,事後也被依相關罪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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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孝子越來越廉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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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沒碰撞的車禍!女駕駛擅離 肇逃判刑6月刑法第185-4肇事逃逸罪本來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在釋字777號解 釋之後因為「肇事」太狹義而且在文義上「肇事」這個詞隱約帶有「駕駛人有過失」的意 涵 為了保護人車安全 因此在修法後條文變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 就是 在彰顯不管有無過失,可否歸責於駕駛人,只要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就有留在現場的義 務。24
[情報]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逃)修正草案法務部公布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修正草案 縮址: 現行條文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
Re: [新聞] 沒碰撞的車禍!女駕駛擅離 肇逃判刑6月這是110年5月25日宣判的案件 相隔三日,也就是110年5月28日才修正公佈新的肇事逃逸罪 將致「普通傷害」逃逸罪法定刑降為6月以上5年以下 在修正前,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 士林地院法官是依照修正前刑法,判處最低刑期1年18
Re: [新聞] 互控逼車!台68線重機騎士遭撞 驚悚畫面———————————————————— 真的快受不了版上一堆亂講瞎講的了 既然這麼多人在意到底法律上怎麼評價 那這篇就只討論法律 不討論逼車對錯 刑法185-4肇事逃逸罪原條文因為10
Re: [問題] 車被撞肇逃請益很多 人觀念錯誤 沒有人受傷也可能是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分成有人受傷跟沒人受傷的 分別是刑事的肇逃跟行政罰上的肇逃 有人受傷的是刑事肇事逃逸罪8
Re: [問卦] 刑法<肇事逃逸罪>是不是有bug啊???刑法有關於危險駕駛罪(酒駕)、肇事逃逸罪、遺棄罪跟過失致死罪的處理有點複雜 因為這篇只是讓你了解法院怎麼處理這類案件,以下見解皆以實務見解為主,我就不帶學者 批評了 首先我舉一個最常見的例子 「甲酒駕撞傷乙,雖即時下車查看,但見乙倒地不起,害怕事後責任追究,就跳上車快速離3
[請益] 乘客開車門駕駛肇事逃逸?根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 車上乘客違規亂丟物品或隨意打開車門等,一旦肇事而逃逸,無論車內違規的一方係親 友或一般人員,對於受害的另方,都應共同構成一整體,居於保證人的地位,全該當於 本罪所規範的肇事概念。 想請教的問題就是,在釋字777出來之後,駕駛還會構成肇事逃逸嗎?- 這篇我在車板有發 這邊再發一次== 刑法185-4 肇事逃逸罪原條文因為 「肇事」一詞意思不夠明確被宣告違憲 後來2021年修法通過的條文改成「發生交通事故…而逃逸」把無過失跟有過失兩種發生事故 的原因都包含進處罰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