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大牙翻船?黑哥求償1千萬!
※ 引述《ppp123 (3p哥)》之銘言:
: 黑哥正式發出律師聲明稿 基於惡意造謠零容忍 提起民事訴訟 求償1000萬新台幣 更重要
: 是 請求法院命周女士於臉書道歉 以恢復當事人名譽
: 黑哥對於惡意抹黑造謠很生氣 直接法院見大牙會不會翻船啊 直球對決 時間過這麼久了
: 能只剩人證了!!
打從黑人聲稱沒有性騷擾大牙我就在關注他的後續動態了
如果真的沒做,為何不一併告刑事的加重誹謗?
刑法310
1.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3.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
此限。
刑310-3規定陳述事實者不成立誹謗
不過黑人至今都聲稱沒有性騷擾大牙
如果真的告310,假設黑人真的曾經有性騷擾大牙的話會有誣告的問題
刑法169
1.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光是否認有做這件事就有機會成立偽造、變造證據這個犯罪事實
(看法官,有的法官會認為有做謊稱沒做而告人家誹謗算誣告)
但是如果只告民事
因為民事並不成立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這個要素
縱使捏造事實也不會成立誣告
強烈建議黑人
真的沒做,請一併提告刑310-2
不然是在怕什麼?
--
我還沒說完吶~~ 夠了夠了,回家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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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不成啦,沒證據就告得成,名嘴早
就回家吃自己
就算告不成至少不會成立誣告,黑人這麼生氣為何不一併告?真沒做又不會有誣告問題
性騷涉及到公益,頂多沒證據雙方打
平
女的敗訴,婦權馬上說台灣婦權最黑
暗的一天,要修掉惡法
浪費力氣,到時候就說被害妄想症吃
藥中,找100個精障跟你玩,最好有美
國時間跑法院
有時候法律法官也不是真理 告輸豈
不是衰 江國慶
黑人這樣提告就是想嚇嚇你
如果大牙被嚇到道歉
黑人就會故作大方撤告
這種套路也就騙騙不懂世事的人
我講我遇過的例子 以前我也被提告過,對方明知自己有做過這件事還告我誹謗 我當時就嗆「我陳述事實你告個蛋?要我和解門都沒有」 結果對方就生氣了,直接在地檢署跟檢察官嗆
絕對不跟我和解支持大牙,我想看黑人爆氣(拿爆米花
為何八卦版連這些事情都要跟政治扯
在一起啊
八卦和政黑太多網軍,講出來的話很容易帶有政治傾向
有新的女生出來指控了
看來大牙沒有證據的話,她只好自己
吞下去了,還得公開跟黑人道歉,這
讓人情何以堪
要跟當初性騷擾的對象公開道歉我錯
了,這是子虛烏有,對大牙又是一個
傷害
怕
可能需要周轉來賠其它人了
唉,哪來的自信,誰不黑偏黑你
刑事是不是會被法官要求兩造測謊
重大刑案才會測,而且測謊沒辦法當絕對的證據只能當輔助工具
太扯 職籃乾脆解散好了
怕爆
就算大家都相信妳,妳沒證據的話就
是乖乖吞,法治社會就是這樣
說不定連告民事的10萬裁判費都還沒
繳咧
浪費司法資源, 做了就承認吧
敢做不敢當
這一連串下來 就這個最黑人阿渣
其他都是馬上道歉 只有這個還在想
辦法凹
NONO是說忘記了,但還是比黑人好 黑人一開始就做錯了 如果第一時間否認,除非真的沒做否則就永遠社死了 他現在能做的只剩下繼續否認硬坳,絕對不能認錯(就算被法院認證也要喊司法不公) 一旦認錯就玩完了,從頭到尾死不承認還能坳一波扭曲事實
※ 編輯: Kbart (1.175.165.75 臺灣), 06/29/2023 16:18:39因為沒想弄死大牙啊 只是想給個警
告吧
爆
Re: [爆卦] 忘記切帳號了 不能說出名字的人叫潔西卡前幾年也有個揚言告PTT網友求償200萬的人喔 不過該網友至今仍逍遙法外就是了.. 甚至數年後第一高票選上八卦板主18
Re: [爆卦] 柯宇綸將對罵他塔綠班的人採取法律行動: 看到這個,想到前幾年也有個FB揚言告PTT網友求償200萬的人喔 號稱觸犯斷章取義、妨礙名譽之罪10
Re: [新聞] 不忍了! 統一獅潘傑楷本週已向網友提告鍵盤不及格大律師來了 這個要看潘怎麼告,他有一定的贏面在 來挖出刑法關於維尼可能踩到的地雷 第 二十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09 條5
Re: [新聞] 余正煌告「翁達瑞」誹謗連兩敗 聲請交付真是搞不懂,余即使是公務員,也不是公眾人物。 論文是不是抄襲,關公益何事!! 到底在可受公平個鬼。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2
Re: [討論] 民眾黨立委提告A先生誹謗又到了法律小常識的時間了 如果要告人 首先原告要負起責任說明清楚 人 事 時 地 也就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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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論文抄襲風暴】不忍被抹黑!林智堅委任告不成啦,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一, 林智堅中華大學的隊論文, 有沒有和竹科報告雷同。2
[問卦] 對付女拳是不是只能將誹謗罪修更嚴?女口是頁目 惡死台投 本山人剛剛拉屎時突然 想到 很多女拳好像很愛在網路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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