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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公車遺失物

看板WomenTalk標題[閒聊] 公車遺失物作者
Iamamole
(Iamam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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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

上週一在公車上遺失一把傘,

下車發現後馬上撥電話至公車站詢問並留電話,

由於下車地點距離總站不遠,

所以過沒多久公車總站就回覆我找到雨傘了,

請我有空去領取。

今日(週日)上午十一點多我至公車總站領取時,

服務人員表示我現場沒有我的傘,

告知我可能是別人領走了,

並詢問我是否有請人幫忙領取,我表示沒有。

服務人員表示現場既然
沒有我的傘,

竟然要我隨便在現場挑一支傘帶走。

我便詢問有無留存領取人資料,

服務人員稱要查查看才知道,

由於午餐時間到了,我便先行離開,

離開前告知服務人員如有需要,

我會申請調閱監視器確認是何人盜領。


下午要去之前,我先去電確認進度,

服務人員表示沒有留存領取人資料,

他詢問主管後,表示願意賠償雨傘的價格,

我表示再想想後掛了電話,

之後向公車公司提起客訴。






我的想法是我沒有一定要找回傘,

只是覺得已經電話確認過有撿到我的傘,

服務人員也表示可能是他人盜領,

我認為為何要讓違法者繼續做壞事,

所以才詢問領取人資料。

但公車站服務人員的處理方式真的是讓人一言難盡,

一家那麼大的公司,竟然就遺失物處理流程沒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領取人竟無須留存資料,即可逕自領取遺失物,

服務人員還覺得一支傘而已,要我隨意挑一支帶回,

是要讓我成為盜領人嗎????

最後還想要私下賠償了事,

還不如有誠意地向乘客道歉,

畢竟只是價值不高的物品,

相信很多乘客都能體諒。

所以我沒有接受私下賠償的提議,

向公司提出了客訴,

請他們改善遺失物處理的相關制度,

並加強員工的相關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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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50.117.220.87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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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dy1234 02/20 14:58客訴沒有用的

Agneta 02/20 15:01通常拿失物的時候會核對資料 至少電話要

Agneta 02/20 15:01驗證一下吧 莫名其妙被人盜領

vdml 02/20 15:03他們的心裡大概就是 自己不小心 還要反過來

vdml 02/20 15:03怪我們是怎樣 我們幾十年都這樣做 阿不就一

vdml 02/20 15:04隻傘 才幾百塊 ^*()_%*(下略百字

eva19452002 02/20 15:08我猜你那支傘比較高級,所以被盜領

Mazu323 02/20 15:30因為傘無記名~通常沒有那麼嚴謹

Mazu323 02/20 15:30很難證明那傘是你的還是別人的

Mazu323 02/20 15:30這也是無可奈何的事情~

Mazu323 02/20 15:30不然你要對方提出甚麼證明傘是你的或是他

newsnew 02/20 15:46也有可能剛好一樣 所以領走了

fortyeight 02/20 16:02他請你隨便拿一支 可能也是跟別人這

fortyeight 02/20 16:02樣說 所以你的就被拿走了

雨傘沒有記名沒錯, 但我第一時間已聯絡並確認我的傘有被撿到, 這樣這把傘就應該貼上我的資料, 或註明這把傘已有人認領尚待領取, 以便事後有人認領時核對資料是否相符。

※ 編輯: Iamamole (150.117.220.87 臺灣), 02/20/2022 16:16:16

pinkbest 02/20 16:41真的重要的話 當天或是第二天就該去拿回

pinkbest 02/20 16:41怎麼延宕好幾天

pinkbest 02/20 16:42每個人有自己的做法 你不用教人家怎麼做

pinkbest 02/20 16:42下車前東西都帶到拿在手上

pinkbest 02/20 16:44請先想想自己 不要再掉東西了比較好喔

pinkbest 02/20 16:45"下車地距離總站不遠"為什麼當天不拿回

pinkbest 02/20 16:46想想乾脆以後客運公司都回答沒人撿到

pinkbest 02/20 16:47還比較省事 省得被你這樣子追著不放

pinkbest 02/20 16:49寶貝 清醒一下思緒吧

pinkbest 02/20 16:50註定就是找不回傘 反正你好幾天都沒去拿

sirloin 02/20 17:08支持提告,但累的是你自己,讓小偷吃點苦

sirloin 02/20 17:08頭也好

peiring 02/20 20:11我覺得讓總公司知道他們遺失物處理流程

peiring 02/20 20:12有問題是對的,至於知道後總公司會不會

peiring 02/20 20:12檢討改善就看這公司有沒有思考能力了,

peiring 02/20 20:12我們儘到告知義務就夠了

mag1021 02/20 23:22支持你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