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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以程序法觀點討論林秉聖事件

看板basketballTW標題[討論] 以程序法觀點討論林秉聖事件作者
HCS0730
(肖連down)
時間推噓 7 推:12 噓:5 →:36

大家好
我才疏學淺 並非什麼法律專業
但看到近期大家對這件事討論相當熱烈
有一些自己的看法在這邊分享給大家
1.板上已有很多大神實體法上的爭點 特別是民法第549條的部分做足充分的描述了
這邊就不再贅言 大家可以去看前面的文章 這篇主要以大家比較少討論的程序法
2.首先 民事訴訟法不光是審判 俗話說有權利必有救濟 民事訴訟也提供各式不同程度的事前 事中 事後救濟 為什麼要提這個呢?
如果要提起訴訟 這邊有個事前救濟也許適合本案
適用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3.「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真的是一個很法律的名詞 所以藉由舉例來讓大家知道
這個法律行為最廣為人知的案例就是為馬王政爭時 原因事實大概為王金平為時任立法院院
開除黨籍 可能就不能繼續當 因此就有了104年全字第89號裁定同意了王金平得暫時保留黨?
以續行其立法院院長職務的假處分並須支付約900萬之保證金
4.詳細的來說,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是聲請人為了防止發生重大的損害、避免有急迫的危險或是其他相類似的情況,聲請法院於判決確定前,就爭執的法律關係,裁定一暫時性處分
的程序,也就是希望透過法院下裁定,而將正在爭執中的法律關係要求在判決出來以前,先
暫時地維持不變或先暫時地給予實現,以避免該爭執的法律關係在確定前所發生的急迫危險
無法予以救濟,或是因此而產生重大損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必要性。(本定義參自法律白話
文運動)
5.我覺得有機會用這個保全程序 使大聖先繼續待在工程獅 但機會可能不太大 畢竟本事件性質滿特殊的 沒有判例能夠參考 不太確定法院會如何裁定
6.這才是整篇文最大的重點 依據法官知法原則 法官對契約的定性不受處分權主義第二部分聲明拘束原則所限制 亦不被不受當事人所表示或陳述法律意見之拘束 應依職權尋求發
法之所在 白話的來說
籃球員與球團間所簽署的契約不依一開始雙方認為的締約性質所限

而係法官職權認定 所以本件不管契約簽訂時長怎樣 都有可能有不同的認定 而實務上對籃
球員的契約又有極為不同的定性 台籃史上就有兩大經典案例 現任中華白總教練呆瓜的案子
法院將其定性為委任 而富邦的鄭人維案法院則定性為僱傭 沒有民法第549條之適用 所以
本案不當然有民法第549條之適用 仍需待法院定性
7. 所以工程獅這邊不一定在法律上那麼不利 但如果走入法院 通常都是兩敗俱傷的啦 這邊還是呼籲大聖能回頭是岸 路還長 錢再賺就有
假設現在所有的消息證據為真 大聖可能真的
在情理法三個方面的站不太住腳 如果最後能夠回頭 我想沒有比這個更好的結局了
個人淺見大概是這樣 排版傷眼請見諒 有錯誤再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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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96.142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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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navyseal 08/19 14:24太亮了 排版不舒服

ZIDENS 08/19 14:25看出一個張爸文的感覺欸

ming0408 08/19 14:25五樓怎麼看

KEDEN 08/19 14:25那還是要上法院 由法官認定算不算委任

shifa 08/19 14:26這篇文又亮又滿 壓迫感好大

xxxcc 08/19 14:27end 字太亮 根本無法看

HCS0730 08/19 14:28我用手機打 把字體調成白色結果好像就變這樣了 我

HCS0730 08/19 14:28研究一下怎麼改 大家抱歉

jackpig1023508/19 14:30契約的定性就不是程序法了,假處分實務上很難通過

b0865cba 08/19 14:31眼睛很痛...

ctylockin 08/19 14:31定暫狀要有保全必要性,要有重大損害、急迫危險或

ctylockin 08/19 14:31相類似情形才能該當。本件爭議程度我不覺得可以跟

ctylockin 08/19 14:31馬王政爭相提並論欸

Jen0525 08/19 14:31累了,聽首歌好嗎?

yayaya9487 08/19 14:32排版跟老人家差不多

ctylockin 08/19 14:33假處分更不用想,假處分是處理金錢以外保全特定財

ctylockin 08/19 14:33產的行為,跟這次委任契約或契約定型一點關係都沒

ctylockin 08/19 14:33

waxigu 08/19 14:33排版太亂改天再來看

steverxxx 08/19 14:34這件在契約法比較也討論的意義啦

steverxxx 08/19 14:34民訴反而就還好

xyz0123 08/19 14:37反正講那麼多 後續就看喵怎麼回應啦

xyz0123 08/19 14:38現在也只是多講而已 而且上法院也要看法官怎麼看

xyz0123 08/19 14:39每個法官搞不好見解不同 到時也要看審判的法官為主

※ 編輯: HCS0730 (1.200.96.142 臺灣), 08/19/2023 14:43:58

rain0212 08/19 14:48排版

apple94 08/19 14:53正常的走向頂多是大聖一邊在台新打球,一邊跟獅打官

apple94 08/19 14:53司,那你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目的是要讓大聖不能在台

apple94 08/19 14:53新打球,還是同時能在獅打球?

※ 編輯: HCS0730 (220.137.24.30 臺灣), 08/19/2023 15:04:41

RonaldBBS 08/19 15:01球員不願上場打球 請問要定什麼暫時狀態讓他上場打

RonaldBBS 08/19 15:01

RonaldBBS 08/19 15:02你只能禁止他上場,但有什麼急破性要禁止?甚至他

RonaldBBS 08/19 15:02就是上場打了你要怎麼阻止

這邊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至多是同意大聖為工程獅的球員 而非請他一定要上場打球 他 有他的人身自由 要不要上場是不能強制執行的 然後因為他是工程獅的球員所以應該他們 的契約中有競業條款 他不能去打台新 大概是這樣

※ 編輯: HCS0730 (1.200.96.142 臺灣), 08/19/2023 15:10:29

gekkou 08/19 15:11就上法院啦,法官怎麼判就怎麽走。兩聯盟坐下來討論

gekkou 08/19 15:11未來有這種事要怎麼處理

gekkou 08/19 15:12怎麼樣算自由球員,什麼時間點可以接觸,遊戲規則先

gekkou 08/19 15:12定好

dannyao 08/19 15:14問題是這個球員也可以提 你判決未下來前

dannyao 08/19 15:14為何能剝奪我幫台新打球 一樣的問題

dannyao 08/19 15:15都是法官認定的問題

j112233446 08/19 15:17我個人認為攻城獅處理NBL合約、背號的相關事務可能

j112233446 08/19 15:17被作為大聖使否實質認定上已是攻城獅球員的事證,

j112233446 08/19 15:17但大聖那邊的說法是請T長官處理可能避掉這個事證

ATTW 08/19 15:18未來很少有球員會像潑猴這樣簽名 又簽後來的球團約

ATTW 08/19 15:19通常做法是一段時間接觸各隊報價 再決定去哪支球隊

ATTW 08/19 15:21大聖這有點一開始自己去找更好出路 台新來了就拿翹

dannyao 08/19 15:21樓上小心 講潑猴會不會被吉 自己要負責喔!

ATTW 08/19 15:22講潑猴要被吉??! 要吉 讓我也認阿~XD

ATTW 08/19 15:25我這邊直接講潑猴不枉大聖外號 要吉便吉~

ATTW 08/19 15:33講潑猴能被大聖吉的話 那我也是笑笑 怎麼有點期待呢

ruffryders 08/19 15:42#回頭是岸

xvited945 08/19 16:19排版這樣不要告訴我你學法律的捏

can8393 08/19 16:20#回頭是岸

HCS0730 08/19 17:04哈哈哈哈我開頭不就說我不是法律專業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