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法律小教室-攻城獅篇
沒想到法律小教室可以在休賽季期間這麼頻繁的開課XD
本來要引用攻城獅的發文來解釋的,但電腦板不太會用,就用引述的了。
另外先說,畢竟只是法普,就假設他們是一般的球員合約來討論
如果有另外的特殊約定,不在討論範圍內XD
一、攻城獅與大聖的合約從簽約日起「兩邊就有遵守合約的義務」
「故攻城獅與林秉聖簽訂之委任合約訂於2023年9月1日生效」
1.相關法條參照勞動法規跟民法委任or僱傭章節--感謝版友提醒,這裡做一些修正
首先,球員不適用勞基法,但是他們的契約是「委任契約」還是「僱傭契約」在法院過往
案例有不同的看法,簡單說採僱傭對被解約方比較有利,因為民法第489條的終
止權,要有「重大事由」才可以行使,過往因為都是球團方終止契約
推測是認為球員相對較弱勢,所以有部分的見解認定雙方是僱傭關係,但沒有定論。
2.在簽約日到生效日(2023/09/01)之間的效力
生效日期往後壓,大家比較孰悉的應該是租屋的時候,會壓一個從何時開始起算的日期
那如果你簽約後你不想住了怎麼辦?一般的房東就會快樂地收下你的押金
意思就是,這段期間就是有契約效力了啦,有人違約就是要付出代價。
3.小結
大聖不能以契約生效日在後面就說這不算有簽約。
二、大聖在簽約後不想履行契約義務的作法
1.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
終止契約在法律上的意思是從終止的時點開始,向後失去法律效力,可以單方面主
張契約終止,不需要對方的同意。
解除契約則是會使契約回溯到一開始失其效力,有法定的解除事由,也可以由雙方合意
解除契約。
以上比較可以參照 https://reurl.cc/YeAzKx
2.大聖的兩種做法
攻城獅如果沒有做甚麼壞事,不會用到法定解除(參照https://reurl.cc/x7rqyE)
那這時大聖就是選擇「合意解除」或民法549條的「任意終止」
但如果最後走上法院,法院認定是僱傭契約的話,那大聖就會比較吃虧哦
因為重大事由的認定是,不終止契約會導致雙方不公平,以這個案例來說
我還真不知道大聖要主張什麼理由,可以構成解約的重大事由。
所以攻城獅的發文才會寫「攻城獅球團與林秉聖在合意簽訂合約後,並無收到林秉聖提出
解除合約的書面說明,且雙方所簽訂的委任合約書並非單方面提出解除即生效。」
因為他們自己沒有要解約,所以只能被動等大聖提出解約的要求後再處理。
三、攻城獅可以採取的作法
1.向大聖請求民法549條第2項或民法489條第2項的損害賠償
如果大聖走終止的路線,那除非他舉證他有不得不終止的理由或重大事由(錢太香不算^^)
否則他就是要賠償攻城獅的損失。
補充:有板友問到損失怎麼算的問題,以這個案件來說應該蠻難的,比較明確的損失可能
就是送印的球衣、製作中的周邊吧。畢竟就算球團主張因為跟大聖簽約才會錯
失誰誰誰,其實都很難證明兩者有因果關係QQ
2.與大聖商談如何解約
這邊就會涉及大家討論比較多的違約或違約金的問題,但違約金的前提是契約要有約定
,沒約定就只能走一般的損害賠償交給法院認定損害額,而違約金的概念是你不履行契約
義務後衍生的賠償金,像是不跟著球隊練球、不出席球團活動等,如果是合意
解除,會比較像是兩邊談買斷那樣,攻城獅喊價要大聖拿錢來換自由身。
所以,如果合約有寫好定額的違約金(例如有的合約寫罰3倍月薪),那就直
接照拿著合約叫大聖掏錢,不給就法院見,簡簡單單輕輕鬆鬆^^
3.球團直接單方面解除契約
如果大聖既不解約也不終止,然後都不履行球員義務,基本上這個狀況通常會符合法定解
除契約事由,球團可以直接解約求償。
四、結論
目前看起來啦,攻城獅這裡法律上站的比較穩固,當然大聖把錢賠一賠也絕對是合於法律
的作法,只是合法的行為跟合於職業運動規範or道德的行為是不是同一件事,我想就很有
討論的空間了,只能說,台籃有台籃的玩法,你怎能不愛台灣籃球(誤
以上大概4醬子,法律小教室,我們下次見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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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小教室
分類
法律之前 請先分類
板規小教室-分類篇
分
哭啊 沒選到 我看一下怎麼編輯QQ
完了,原po也需要小教室了
推
學到了 看台籃寓教於樂
這篇寫得不錯y
推 看台籃,學法律
專業推
好 補就推回來
不是勞動法規沒有規定,是因為前勞委會發過公告,
08/16 15:10
專業,補血推
專業推
補推,但少一個空格好不舒服
有道德小教室嗎?
看台籃 學法律
我是不懂簽約這種事跟運動道德有什麼關係,那純粹是
可以推一下
球團跟球員關於薪水方面跟球團的利益衝突而已
跟道德沒關係?這樣以後誰敢簽 簽了還要怕你跑走 這
樣叫沒關係喔
籃球員真的需要經紀人欸
又不是說跟未成年少女交往或是甚麼違反社會風俗的事
球員與新球團名聲臭掉
攻城獅傑出的一手
簽約這種事是指契約精神不遵守也沒差囉?那確實已經
跟運動道德沒關係了,個人有沒有道德都不知道了
這跟道德的確沒關係,頂多只是和球迷輿情有關係。
如果球團怕球員隨意解約,那就把解約成本定高一點
個人的信用 也是道德的一種啊
所以不是說林任意終止契約,然後直接賠付違約金就好
喔?獅可以說他不同意,然後提告賠償,這樣賠償的
08/16 15:17
推一個補血
那他可以再說他要加入攻城獅然後履行合約嗎
簽了違約金下來誰要跑啊
除非球團要幫你付違約金 或買斷 但這只有在國外簽
國內才可能發生
可以吧,會加一點點分數回來
謝謝 決定去念法律系了
看臺籃學法律
違約金金額就看獅怎麼說他們的損失嘍
其實還滿好奇民549第二項的損害賠償在這案例該怎麼
計算,應該滿有趣的
法律人 我的超人
今夏學了好多法律
長知識 其實這種會影響戰力布局 洋將配置 進而影響
運動員就不適用勞基法
整季戰績 好奇真走到法院以後的賠償金額認定
攻城獅可以不接受違約金嗎?就是要你來可以嗎?
向大聖請求民法549條第2項的損害賠償 但工程獅能提
理論上不行 頂多違約金要高點
的損害賠償不多吧 現在大聖還是中信球員 訓練設備
使用費都是中信的 能提出的只有製作中的球衣或周邊
可以說林的合約影響到球隊後續補強 現在簽不到其他
人 影響球隊戰績和票房 並且可能少了季後賽票房 周
邊商品收入等等
阿拉賽的都可以順便提一下了
阿拉薩
選秀後沒簽約air的情況感覺跟現在這個差蠻多的,畢竟這個case的重點是
已簽約
然後這些製作日期還要是解約日之前
職業運動員沒有勞基法
球隊戰績和票房要看法官認定 大聖不是林書豪魔獸那
種大明星 法官考量大眾知名度大 就會覺得有據
中華隊國手欸
損害賠償 該不會只有小編發文的時薪吧?
委任契約 可以解除不是嗎 感覺林會贏
推法律教室
真的是法律籃球小教室
林秉聖已經輸了 不管後面告贏告輸
那些損害大多根本不具備相當因果關係吧…不過這也是
在法院上要吵的
這篇不錯啊怎麼那麼多人急著噓 箭頭提醒就好了吧
可以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2月31日(87)台勞
動一字第059605號公告」
好猛…專業的
我說的是因為開給林600萬台幣 所有等於少了600萬預
算給阿拉薩 如果有這600萬或許就不會Air了
不是吧 大聖已經贏了 風評哪能當飯吃 錢最香
很多人急著誰贏 台籃大贏可以嗎
補
補
推 重點真的是作者說的職業運動規範&道德
雖然我是僱傭派的 但法院的見解多數是哪一方其實還
很難說 那篇文沒有列到吳岱豪案 這類案例數量也未
多到有明顯傾向 因此我認為走別的方法確立僱傭比較
好(團體協約或立非典型勞動者專法)
確實,因為台灣職業運動相對年輕,玩法又比較封閉,案例太少之下很難說多數見解是什麼XD 我也覺得用僱傭認定還是比較好啦,畢竟說白了,球員還是偏向是在為球團打工
※ 編輯: kshank06 (101.9.186.176 臺灣), 08/16/2023 16:30:46今年真的是法籃元年 推推 我也一直說法律層面跟惡
意挖角是兩回事 法律就是民法損害賠償這是必定的
但惡意挖角這件事牽扯的就是球團間的默契以及整體
職業環境的健康與否了
我還是不懂,合約精神不就是為了賠償違約金,誰違
約誰賠償,要搞到上法院不是違約方不願意付嗎?為
什麼還有受害方拒絕對方全額賠付違約金這種問題?
不好意思我沒有很懂你的問題,我嘗試理解你的疑惑應該是在於「為什麼攻城獅的聲明, 要特別強調他們沒有接收到大聖的解除合約的書面」。首先,這段話的意思是「合約現在 是有效狀態」,就是叫大聖就算要違約也要照規矩來。以目前來看,如果大聖現在的行為 只是發發文說說話,還真的未必有違約。 後續,如果真的有違約,不管是大聖要終止契約也好,要找球團合意也好,甚至是擺爛到 等球團來告他也罷,這時候才會觸發違約金的生效條件「債務不履行」,但是要不要執行 的決定權在攻城獅身上。意思是就算大聖今天捧著錢去找球團,攻城獅也不一定要理他。 我自己是覺得,違約金多少賠多少已經不是重點了,攻城獅現在的做法站在了道德的高點 只需要等大聖或新球團發文聲明再來處理就好,至少目前是看不到怎麼輸。
※ 編輯: kshank06 (101.9.186.176 臺灣), 08/16/2023 18:00:30 ※ 編輯: kshank06 (101.9.186.176 臺灣), 08/16/2023 18:04:47 ※ 編輯: kshank06 (101.9.186.176 臺灣), 08/16/2023 18:07:22 ※ 編輯: kshank06 (101.9.186.176 臺灣), 08/16/2023 18:14:58 ※ 編輯: kshank06 (101.9.186.176 臺灣), 08/16/2023 18:18:27一定是僱用契約怎會是委任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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