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危險駕駛罰責(第43條第1項第4款)
前幾天送的一張逼車檢舉
今天下午收到email說已舉發
但聽其他車友說
警察雖然回信舉發,但實際可能用其他條開
之後要去查實際上有沒有被扣牌才準(如下圖,網路上找的範例)
但有點看不太懂目前43條的罰責究竟是怎麼算
是第1項第4款的「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
、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成立
然後罰「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意思是罰6000-24000?開罰多少是由承辦的員警決定嘛?
另外,當場禁止其駕駛是指會吊扣牌照,還是車主駕照?
接著第2、3、5項都沒有
然後第4項的「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
這個也不太懂,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是包含了哪些?
另外也有車友提到吊扣牌照是3個月,但我看法條是寫6個月
且我看滿多Youtube上有舉發的例子
去查詢都沒有第二張圖那個查詢結果
是代表那些例子都被員警以其他條舉發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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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的部分 可以查統一裁罰基準表
感謝,不知道還有這個表,以後會多加利用
吊扣時間要從繳回才開始計算吧 所以可能還沒繳牌
所以可能要繳回後,或是整個吊扣的時間罰完才能查到囉?
有影片可以參考嗎
因為不是我自己碰到的事件,我需要再問問看
丟市長信箱問啊 問開哪一條
有聽說也可以直接打過去,但覺得已經有回覆舉發,就不想增加對方工作量
有很清楚寫出來是「駕駛執照」,你卻跳過
不好意思,我以為有提到駕駛執照的第2與第3項跟此次舉發無關 第2項應該是要有肇事,第3項應該是要2輛車以上一起違反 在沒有滿足上兩個條件的情況下,應該不會吊扣到駕照?
https://imgur.com/SLLoajZ※ 編輯: wp761102 (114.36.184.206 臺灣), 09/29/2022 02:42:19 ※ 編輯: wp761102 (114.36.184.206 臺灣), 09/29/2022 02:43:07
有人說可以問內政部警政署 但我沒試過
罰18000、吊車牌6個月、扣點、上課。
法條中,1.2.3.4.5是項、第1項裡的一、二、 是款,
第4項指的就是有第1項一~五款或第3項的行為。
當場禁止其駕駛,是指「當場」被抓到,然後「當場」
移置保管該車輛
這個扣牌是監理站會要求他繳回牌照,不繳回就會變成
註銷車牌,但沒被抓到還是會繼續在路上跑
開車途中,突然視野模糊眼前一黑。只好停下來......
爆
[爆卦] 來看看高雄市政府的效率以下轉自 交通會客室 Traffic1999 ====================== 我們來看看高雄市政府的效率! 圖中這台車原本前後都無牌,我在1/16以市長信箱A-EM-2022-9928陳情。 農曆年前接到清潔隊的電話,說這台車已經查報為廢棄車輛,過年後就會去拖吊。60
Re: [討論] 在內線開ACC巡航是什麼操作跟心態?抱著被噓到XX的準備要來逆風嚕。 覺得台灣真的不是法治國家,大家對法的理解真的是超級薄弱,一堆人永遠用自己的想 法來解釋法條,整天在那邊用道德凌駕法律,不得佔用超車道把超車道當飆車道來用。 但卻忽視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線,飆車仔連道德最低底線都達不到,到底有啥立場跟人 談用高道德標準來檢視占用內車道?3X
[討論] 請問這樣不算逼車,怎樣才叫逼車?前陣子國道南下開啟跟車系統看著精美的油耗正想說原來不用油電也可以一公升跑17km,突然一台大榮貨運連結車從旁邊擠過來差點幹掉,回家怒檢舉 早上看到國道警察的回覆還以為這是愚人節的玩笑 經檢視內容,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構成要件,即被檢舉之駕駛人主觀上是否出於「惡意」或「故意」等迫使他車讓道之意思,客觀上該駕駛人行車速度相對位置等是否處於他車駕駛人之視野死角內,並造成危險。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6款中規定(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 惟檢視該段影片檔案,雙方未有發生危害之情況(如造成他車車身偏移、閃避、失控、甚而肇事…等客觀事實),難以客觀認定該車有迫使他車讓道之危害情事。駕駛人變換車道前本應有「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的注意義務,鑑於目前法令對於車輛行進間變換車道安全距離之數值無明確規範,然援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79號行政訴訟判決內容:行進間前後車輛得預知他車變換車道之意圖,而能有充分之時間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例如:調整車距、車速)。25
Re: [閒聊] 道交處罰條例43條,逼車的定義?原文部分恕刪,我近期有遇到換車道不管旁邊有沒有車, 就直接A過來逼迫你剎車讓道的,我跟那台汽車是不同車道但平行同方向 我跟同車道前方汽車的距離就差不多一輛車的距離而已 我檢舉的項目是 第43條第一款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3
[閒聊] 重機上國道 拖吊依法無據當然,我們都知道目前重機上國道會被開罰單+強制拖吊 一直以來警察都說,依法有據,可以拖吊 但仔細研究法律之後就會發現,似乎找不到法源依據?? 警察所說的25條是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25條1-7X
[問卦] 打人瑪莎仔受罰了,鬼切仔有受罰了嗎?看這影片,已經是危險駕駛了吧。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12
Re: [閒聊] 如何對付愛亂移車的鄰居那位鄰居又用他的機車去A我的車 三公尺寬的道路可以從對面倒車倒到A我的車 影片中撞到90kg車子整台移動然後騎走,防燙蓋多一條線 直接打110報肇事逃逸,警察來拍照拍一拍 做完筆錄警察說他還不知道他的名子,等聯絡上他再通知我7
[問卦] 要怎樣修法處理酒駕?雖然大家都說要修法處理酒駕,但總不能說空的,我把與酒駕相關比較重要的條文列出來, 想討論的麻煩給我說說要修什麼法,修哪一條、修成怎樣? 行政法部分 道交35條 第1項:7
[交通] 111-4-30交通新法規只有一兩條可用。可檢舉項目幾乎全是動態行進中的根本無法檢舉,報警後等警察來時現場早已不知去向, 跟沒改差不多,由於文長就不整理了,可檢舉項目以黃字標示。 尤其是: 在交岔路口臨時停車可檢舉,但是固定停在交叉路口的更可惡,卻沒看到有這條可 檢舉,可以看出民代有很出力在喬,喬到新增加可報警的項目形同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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