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Jeff Hsu(徐正賢)FB-林佳和副教授意見
徐正賢:
針對「學生運動員」轉學應不應該禁賽一年這個議題,我看到臉書上有人贊成、有人反對,不管您的立場為何,我們得先思考一下幾個問題,再想想我們的見解,是否考慮到所有可能性:
1、高中以下教育,是義務教育,人民有受教權,有自由轉學的權利,那麼,為何轉換「運動隊伍」的權利,得受限?
事實上,「參與運動賽事」,是人民的「一般行動自由權」,是受法律保護的。
2、如果某一位學生運動員,在目前的隊伍呈現不適應的狀況,身心和學業學習都呈現不穩定的狀況,想轉換環境,換到另外一個隊伍,我們有任何理由,認為這位選手需被禁賽一年?
3、如果某一位學生運動員,因為家長工作遷移,必須轉到其他縣市就讀,這位選手必須轉到另外一個隊伍,我們有任何理由,認為這位選手需禁賽一年?
很顯然的,現在的禁賽規範,並無法回應和妥善處理這些案例,難道,這樣的規範,不應該提出討論?
至於高中體總朱彩鳳秘書長說,很快會邀集教練們開會表決,我想建議朱彩鳳秘書長,應該找法律專家先釋疑,身為運動組織的高中體總的內部規範,是不能違背國家法律規範的,透過邀集教練們表決,看似民主,但仍然不能違背法律的規定。
以下的內容,為我針對此議題請教政大法律系林佳和教授,請林老師提供的法律見解,經過林老師同意,在此分享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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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和,2023/12/12
個人意見摘要
1. 就讀學校之學生,在一定之運動技術要求的前提下,得加入學校組成之運動團隊,參加競技運動賽事,為受憲法保障之一般行動權,屬於人格權的一環。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所明示的,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為相同之意旨。在義務教育階段,本於學生為未成年人,基於強烈的國家保護與促進義務,應有更嚴密、而非更鬆散的保護。
2. 如同任何的自由與權利,前揭學生參與學校運動團隊以參與競技活動之權利,並非絕對不得加以限制,但應本於相當之公共利益、第三人或甚至本人之重要利益為事由(例如保護學生本人身心健康),且其限制範圍(如時間、區域、項目類型等),必須合乎比例原則,同時為利益衡量下的合理結果,其限制決定之作成,亦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方得通過合憲審查。如果不分個別的具體情形,不論情節輕重,不管對學生的影響程度如何,一律予以過高程度的限制、甚至接近剝奪,當為違憲侵害,應予矯正。
3. 高中體總作為運動組織,其所制定之內部運動規範,為運動團體的自主決定,來自於同受憲法保障之自治權,其擁有的規範權限固無疑問,但仍受前述憲法法治國原則、社會國原則(特別在教育領域內)的拘束,產生對於相對人的權利限制,仍須通過前述的檢驗。國家本於對人民之保護義務,亦須對無法合理化、難以阻卻違法違憲之侵害行為,進行必要的介入與干預,不論以行政、立法或司法的形式皆然。
4. 高中體總「轉校即自動禁賽一年」之規定,雖屬前述內部運動規範,為特定領域內之對象(如作為其會員之學校)所遵守,但仍為對學生之重大權利侵擾與干預,必須通過合憲檢驗。衡其緣由與目的,或與「杜絕學校間惡性挖角」、「鼓勵長期培育優良選手」(包括同一地域垂直的銜接系統、如從小學至高中)有關,欲保護之利益,為了建立公平之運動競爭秩序,雖非顯無理由,但與直接禁止學生轉校後參賽相較,應非最小侵害,沒有考量其他同樣能達到目的之較輕微手段。同時,「防止不正競爭」與禁止個別學生參賽之間,亦有難符「手段—目的比例」之要求,只是一昧以形式主義出發,一律禁止轉校學生參賽,不論事實上是否有害有礙公平競爭,不理會學生為何選擇離開原屬學校之個別動機與主客觀因素,不區分是否真屬惡性挖角,應無法通過合憲審查,也不符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的宗旨,此過當的侵害學生權利,應予廢止。
5. 退萬步言,即便認為「杜絕學校間惡性挖角」、「鼓勵長期培育優良選手」、「阻止扭曲之不正競爭」目的正當,同時攸關高中體總念茲在茲、政府部門也時時關心之「良好競技環境的維護」,也因「一律禁賽」之不符比例原則,無法合理化如此手段選擇。是以,應思考改變目前的規範方式,改採諸如:
- 原則:學生轉校後之參賽,不加以任何的限制。
- 例外:如於個案上,認確有涉及學校間惡性挖角、造成不正競爭之情形,在具體事實佐證下,得由特定人(如由所屬學校),向諸如本案之高中體總提出「禁賽申請」,由高中體總成立功能獨立、不受任何指示干預之委員會,據以審查個案情節,認定是否符合此例外情事,在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的前提下(聽證程序,當事人、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等),得例外作成「學校、教師、教練、學生等,最長一學年」(得選擇對象、不同之禁賽期間如僅一個月等)之禁賽處分,同時保障相對人不服之法律救濟途徑,以求兩全。
6. 以上建議的改革方案,只是考量如果真的要回應惡性競爭與挖角之問題,必須限於該等目的確屬正當且必要。事實上,考量高中體總轄下之國中與高中階段,學生受業實則各僅三年,期限並不長,在學生得自由轉校之原則下,卻對於同樣重要之一般行動權,甚至可能攸關其未來人格發展、職業生涯選擇(如成為專業頂尖運動員)之延續而不中斷的運動訓練暨競技權利,課以如此重大的限制,產生可能何其巨大的不利影響,實在難以合理化。個人認為,在類似情形,實不應施以任何的禁賽處分,即便造成一定的不利影響,仍應堅持,因為,在自由轉校的前提下,應以學生的選擇為重。只有在萬不得已的情形下,包括專業言說(體育界、學校部門)上真的有「應加以一定限制」的共識下,才應考量前述之「例外」,加以嚴格的適用,以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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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和副教授任職於政大法律系
憲法及運動法都是他的研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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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林佳和!
推
某人:來囉!高一松山高二南山高三能仁。暑假精彩
解禁就是大亂鬥
欸,人家競賽規則中,已經有明確寫出豁免條件,林佳
和法學教授要不要先去看一下人家的豁免條件?
原則禁止例外開放? 原則開放例外禁止? 前者即使是有例外,就原則禁止的部分,也必須經過合憲檢驗 最小侵害性、合目的性、衡平性,能通過嗎?
我先拿爆米花看戲
我比較好奇,今天開完會討論出什麼
反正UBA也是愛怎麼轉就怎麼轉。
他是律師我們還是別亂說話!當個觀眾就好
看戲最棒了
佳和老師是針對規章合理與否進行論述,沒有涉及個案
做出認定
原來林佳和也有研究運動法?
佳和老師的運動相關著作,如: .〈國家代表隊作為運動法問題-國際法、運動團體自治與國家高權的衝突〉,《全國律 師》,2023年1月 .〈查訪潛在的足球流氓?一個警察法的觀察〉,《全國律師》,2021年8月 .〈裁判判罰與制裁之運動法爭議-從德甲Nils Petersen案談起〉,《全國律師》, 2020年2月 .〈公法還是私法?運動領域國家代表隊問題〉,《月旦法學教室》,2015年10月 運動相關受訪,如: .〈柔道事件後,臺灣準備好痛定思痛了嗎?〉,《人本教育札記》,2021年6月 .〈體育改革的抉擇:更多國家控制?更多社會支持?〉,《報導者》,2017年8月 --這篇寫到他是教育部法規委員,曾參與《國民體育法》修法的體育署內部諮詢。 出席運動相關講座/研討會,如: 2023年11月25日【當台灣的職業運動遇見勞動法】 2023年10月4日SportX 運動學程講座【職業運動員合約怎麼簽?】 2021年12月26日的【2021運動產業論壇- 產業基盤x 關鍵一哩路】 指導運動相關論文,如: .胡昌紘,《職業運動聯盟法律關係之研究—以職業籃球為中心》,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 合研究所碩士論文,2023年 .吳孟軒,《運動之商事贊助-以大學運動團隊為中心》,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碩士論文,2021年 .王怡君,《國家代表隊運動員徵召制度研究-以臺灣棒球為中心》,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文教法律碩士班碩士論文,2018年(與周志宏教授共同指導) .潘蔡毅,《運動員形象權之研究—以美國法制經驗為中心》,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 究所碩士論文,2016年 .黃家澄,《運動紛爭解決之研究》,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年 .楊長芳,《職業運動員法律地位與法律關係之研究-以中華職業棒球聯盟為中心》,東 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年
推這篇
版上一堆轉來轉去會怎樣完全不顧及學生權益的論點
看了就反感
佳和老師不僅是手球協會理事長,國內運動產業他也
有給予很多非常寶貴意見,是非常值得尊敬的老師
學生權益到底怎麼了?再說一次,他只是不能打高中體
總主辦的比賽,他又不是這一年都不能打球!
犧牲一點學生的權益OK的啦 謝謝大人們~ 呵呵
推古神,讚
哈囉,最大最主要的比賽不能打只能去打其它相較之下
有些學生權益被犧牲不就是那些曾經也當過學生然後
知道何處有漏洞然後去鑽的人造成的嗎
的小盃賽然後跟我說沒影響到權益????是何不食
肉靡還是壞?
你乾脆說他還能在家灌小籃框:還是可以打球
有懶人包嗎QQ
學生參加競賽(技術許可下)→受憲法保障之一般行動權,屬人格權的一環 憲法下的法律→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 VS. 高中體總制定內部運動規範→受憲法保障之自治權 如果高中體總制定內部運動規範限制學生的自由與權利,必須: (一)本於相當之公共利益、第三人或甚至本人之重要利益為事由 (二)合乎比例原則: 1.手段能有助達到目的 2.選擇最小侵害的手段 3.手段與目的之間合乎比例(不用大砲打小鳥) (三)限制決定之作成,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否則國家本於對人民之保護義務,對違法違憲之侵害行為,須進行必要的介入與干預,不 論以行政、立法或司法的形式皆然。 然後老師認為若確實有限制必要,建議採原則開放,例外才禁止。 以上是我的整理~
※ 編輯: beautydots (114.32.185.174 臺灣), 12/13/2023 02:32:27 ※ 編輯: beautydots (114.32.185.174 臺灣), 12/13/2023 02:34:0512月了法律課還沒下課
台灣的體育高層很多頭腦簡單的粗人
你如果想要體育高層不是頭腦簡單的粗人,那對體育
圈來說必定是外人,他未必帶得動。 頭腦不簡單的體
育人,通常無意於官途發展,即便發展,也當不到高層
。
高中就三年還要禁賽一年喔
推佳和老師!!!!
推佳和 先不論本次個案情況如何
原則禁賽一年對學生運動員來說真的很傷..
球監又不是只有台灣有,到底在氣什麼啊??
義守師大當年那群禁打大專盃,那群學生不是也一堆
打到職業了嗎?
只不能打「聯賽」搞得好像不能讀書,不能練球,也
不能打任何比賽,球員生涯全毀在這一年?
單純回覆上面,國外有不代表不能討論吧
球監一年不能是不給讀書?一年沒打聯賽有很嚴重嗎
?一堆人三年報不到名欸…
可以討論啊,我就想問一年球監特別嚴重?而且球監
只有上學年度有報名的12人才符合球監,你上學年沒
報名,轉學沒有球監啊…
三年中有一年不能打最重要的比賽不嚴重嗎
只要有規定本來就應該檢討法律層面的爭議啊 更何況
學生籃球還是教育的一環 本就該審慎考慮
十幾年前海山解散 幾位女生轉到永仁 還是要禁賽兩年
才能打HBL
沒想到多年前考憲法的違憲審查公式又真懷念XD其實
講的有道理啊!但現實生活就是沒這麼單純,坐等看
戲
球隊有名額限制 學生數沒有名額限制
利益衝突的部分沒有討論
海山是因為電信建教合作轉往永仁 不是學校解散吧
比賽的主辦方有沒有權力設定規則?
還是民眾的行動自由權最大?
講得難聽是禁賽 講得好聽是不符合報名規則
再來是比例原則 一年不能打會超出可接受的範圍嗎?
重點是HBL是政府賽事 有公行政的色彩
本來就不是像民間或商業賽事想怎樣就怎樣
另外 3年中有一年不能打 難道不嚴重嗎
這邊討論的不是這次個案 是通案而言
個人項目的運動員轉學會被禁賽嗎?
我知道籃球棒球有 如果個人項目沒有 那就是利益問題
當年再興解散不也有一樣的問題?
網路上留言桌球 羽球 網球都有出來說有禁賽的問題
所以應該跟團體個人無關
理論上 限制過重 可以調整
乾脆開放全員都可以打甲級聯賽就好啦,人數眾多無法
管理,幹嘛規範各隊報名12人?就是少數人在玩的那就
服從規則吧。
其他同樣能達到目的之較輕微手段<<--輕微手段是啥??
就是後面寫的<獨立委員會>來審查特例嗎??
那為什麼不能是原則禁止,然後利用<獨立委員會>去
特例開放??
畢竟現在的做法就是要禁賽,拿個憲法出來就說違憲
怎麼認定是特例?這個案子原本被包裝為怕被黑道吸
收,但目前看起來並非如此,當事人會服氣嗎?這以
那為什麼不是先用<獨立委員會>去審查特例,然後試行
後吵不完欸
幾年看效果
原則開放,特例審查,那些特例也是吵不完啊....
但是原則禁止,特例開放,至少過渡期的影響會較小
今天轉學後還想要參賽的球員(跟學校),應該是要去舉
證爭取自己為什麼會轉學的原因吧
支持原則開放 原則禁止感覺太過時了
感謝佳和老師
所以黑道是怎樣 找了法律教授來跟都大家講憲法
還是現在就承認前面什麼黑道 逼上梁山只是個藉口
從頭到尾就是開南找了大學教授 法學教授想打釋憲
拼不要禁賽對吧 大方一點直接承認
不知道林教授在講什麼的,可以去把跟教育相關的釋
憲案找出來研讀研讀,不然一堆法盲在自以為。
你有本事你去釋憲,沒本事也不用嗆別人法盲,怕別人
不知道的話就繼續。
拿到行政處分的爭議單位含上級才能提釋憲喔~
居然以為有本事就能提釋憲XDD
當事人跟處分單位去提吧~
又不是不給讀書,我實在好奇這法律攻防會如何
參考髮禁怎麼被廢的
NCAA也是有球監啊 主要是認定很難判斷是主動還是被
動的
不能打聯賽又不是不能參與球隊 跟受教權有什麼關
係
但我們不是用美國憲法......我們憲政體系還是偏德國
當你升學時可以拿參加過各種才藝競賽可以講時就有關
佳和老師留德的啊 XD 想念老師的課
意思就是叫你閉嘴的意思還看不懂,稍涉略法學的人就
可以大放厥詞,法律人還想進體育界?真的笑話。
台灣憲法學者大部分是留德,因為中華民國憲法是抄襲
德國的,還有一點日本。
憲法門過不去,你體育界立一堆規則就是一直被推翻
可以討論阿 但被抓包才想凹不是好的時間點
轉過去可以練球阿 但不參與比賽一年OK吧
你還是可以發光的
推
期待有人去聲請釋憲~
"拿到行政處分的爭議單位含上級才能提釋憲" 祁家威&
台北市政府表示.....
一個是個人、一個是行政單位自己主動
然後林佳和你好歹提一下最小侵害又有效的方式
不然只是你這不是最小侵害但是什麼方式最小侵害又合
目的的有效手段不要問我XD
然後體總聯賽禁賽!=所有比賽禁賽
?佳和老師有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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