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雷特簽約失敗爭議 執行長陳建州承諾聯
假設禁止洋將季內轉隊條款,真的是為了防惡意挖角
既然這麼怕惡意挖角,那不如就設一個俗稱「好聚好散條款」的規則
也就是站在聯盟立場,鼓勵洋將與球隊之間好聚好散
並且反對球隊間惡意挖角洋將增強戰力的行為
但是維護洋將轉隊話題性的聯盟利益
情況1
洋將離隊取得原球隊同意離隊證明,視為自由球員,聯盟任何球隊可以自由簽約
冠軍戰結束前,證明效力都有效
情況2
洋將離隊未取得原球隊同意離隊證明,新球隊在30天內簽約該洋將
3方都罰款,洋將是勞方罰少一點,球隊兩造為資方,罰多一點
因為無法證明是原球隊惡意遺棄、還是洋將惡意離隊、或是新球隊惡意挖角
所以3方都罰
不管你們有沒有所謂的暗盤交易,如果3方覺得被罰款暗盤交易還是很划算,那就去吧
情況3
洋將未取得離隊證明,30天內不可參與任何球隊練球或測試活動,否則視為情況2罰款
聯盟方面不定期派人檢查練球情況,或者其他各隊可提出證據檢舉
但離隊滿30天,聯盟所有球隊可自由簽約,洋將與新球隊都不罰
但原球隊依舊受罰,因為球隊是資方,洋將是勞方,所以洋將比較弱勢
聯盟立場應該優先保障弱勢,30天不開離隊證明,合理懷疑是球隊惡意遺棄行為
洋將都已經離隊30天了,而且也沒參與其他球隊練球活動
對於新球隊而言,應該不存在惡意挖角動機
如果這樣訂條款,是否就比現行條款合理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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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是覺得雷特沒有拿到離隊證明?
訂規章的如果都是球團代表你覺得這會過?
同一樓 我以為有這個是正常的
現行規定雷特有沒有離隊證明不重要,因為有證明
還是不准轉隊,我提出的規定只是對惡意挖角
做出定義,你自己同意離隊的人,就不算惡意挖角吧
其實最簡單規定不能又特例 真要規定有特例
那特例的同不同意由聯盟決定 而不是所有球隊
畢竟聯盟考量的點是聯盟發展 球隊只會考慮各自利益
但你要台灣老闆燒錢組職業球隊 還讓聯盟當老大
不可能 除非這裡是賺錢的 才可能給你聯盟來主導
簡單講就是不要搞特例,未成熟的聯盟搞特例就是玩死
自己
我沒有要搞特例,而是把那條蠢規章廢除掉,但保障
各隊對於惡意挖角的疑慮,只有這3種情況,沒有特例
沒意義,要不是疫情,洋將被解約後不用一週就會
離開台灣,哪有30天的意義,另外這樣設定規範的話,
老闆都不發好聚好散證明不就沒意義,過於理想化
挖角就是比手骨粗細沒有什麼惡意不惡意
改成同意“轉隊”證明不就好了,惡意的當然拿不到
啊!
設一個薪資上限不是就可以防止惡意挖角嗎
我就說薪資上限已經可以防惡意挖角,但可能球團會給
暗盤,所以就乾脆雙保險,薪資+證明防惡意挖角
雷特有沒有離隊證明不重要?自己同意離隊結果還不讓
其他球隊跟有離隊證明的球員簽約,這種離隊證明是有
什麼用?
如果雷特有沒有離隊證明不重要,那你第一點就是在寫
假的,你這篇文章也根本就不用發了
球團如果不發離隊證明,球員根本連會籍都轉不了。你
不知道林書豪就是被CBA用「不發離隊證明」卡他嗎?
我的意思是,我不知道攻城獅有沒有發離隊證明,就算
有發,現行的規定是有發也不准聯盟內轉隊,所以我才
說有沒有拿不重要啊,因為也不可能馬上把聯盟規章,
改成這個我假設的版本
你的版本跟現在的狀況有什麼不同?難道現在p+有規定
球員沒拿到離隊證明可以跟其他隊簽約?要是沒有離隊
證明璞園還敢這麼大張旗鼓的說他們要撿人,你當璞園
是傻的?雷特的狀況就是他肯定有離隊證明,而決策委
員會就是明擺著他有離隊證明還是要搞璞園,請問你的
第一點是要怎麼解決這種情形?
我假設的版本跟現實的規章哪裡一樣?現行規章
是不管有沒有拿離隊證明,就是不能聯盟內轉隊
除非各隊表決開特例,否則就是了不能轉,一切
撿洋將行為,都視為惡意挖角
我假設的版本,球隊發證明,別隊就可以撿,
不用經過表決同意,不發證明洋將還是可以離隊
只是三方都要接受罰款,你三方甘願就這樣搞
如果覺得離隊30天太久,或許規定可以縮短14天
之類的,期限過後洋將跟別隊都不受罰
但是原球隊期限過不發就罰款,這樣才能鼓勵
各隊發證明給洋將,這樣翻譯你看得懂嗎?
能夠無視雷特現在手上就有離隊證明,你也很厲害了啦
離隊證明就是一定要發的東西,不然離開P+的洋將要怎
麼去SBL?SBL要簽還要管你P+在那14天還是30天喔?
還是你要開始講離隊證明有P+專用版跟P+以外聯賽版?
拜託請搞清楚「離隊證明」跟「P+內規」好嗎...
現在很蠢的情況,就是雷特有離隊證明還不能轉隊啊
我假設的版本,你拿到證明,就不算惡意挖角
雷特只要跟各隊談好馬上登錄,現在的證明要談
聯盟內轉隊,就是一張廢紙,因為有一條禁止洋將
季內轉隊,所以我說雷特就算拿到證明也不重要
e在跳針什麼 原Po不就提一個假設而已
舊規章直接否定 那雙方是不是好聚好散都沒用啊
有這個證明機制 以後球團亂裁 還禁止轉隊
就會直接在洋將圈黑掉呀
反而現在攻城獅理是站得住腳的 就照規章走而已
因為他的假設就是無視現實。離隊證明就是用來證明球
員跟該球隊至少在目前沒有履約關係,林書豪是這樣被
搞得,林志傑也曾經這樣被搞。問題根本不在於有沒有
離隊證明,而是那個莫名其妙的決策委員會。在這假設
什麼有沒有發離隊證明來驗證不是惡意挖角叫做搞不清
楚狀況。惡意挖角可以是補強挖角方的戰力,也可以讓
被挖角方沒有戰力。
有那時間在算有沒有離隊證明,有沒有14天30天,開放
球員交易不就解決了…
我的假設是依照現行規章去改造,會訂這種規章
就代表各隊沒互信,防對方跟防賊一樣,我支持球員
交易,甚至是洋將交易,但是季中交易牽涉到的
互信比現在這條更大,所以我認為下一季就有季中交
易
的機率不高,那在這之前,是否先用過渡的條款,
來改掉這條不合理的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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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 從尼洛到雷特:臺灣職業聯盟的"一如既往"原標題:從尼洛條款到雷特事件:臺灣職業聯盟的「一如既往」 2021/02/22 作者:一貫三 開始主題前,我要先講古一下。 1992年兄弟象找了一個洋投,叫尼洛,希望能補強投手戰力。最後雖然尼洛因為沒有火力 支援,只拿下7勝6敗,但是防禦率2.86高居全聯盟第四,完美達到了當初兄弟球團對他的1X
[討論] 為什麼P會不開放接收其他聯盟的洋將如題 洋將規則在三個聯盟都不一樣 一些防止惡意挖角的條款很合理並且有存在的必要 例如不接受洋將同聯盟轉隊 確實能有效防止惡意挖角的情形發生11
[閒聊] 領航員可以拿自家璞園的洋將來作交易嗎?剛才在YOUTUBE看完了P聯盟執行長陳建州的直播。 節目裡旁邊的法務代表, 一直強調不讓JUJU交易給桃園領航猿是為了遵守聯盟規章。 他提到33-2條款,同一賽季內,已經登錄的洋將, 不能再轉到聯盟內的其他球隊(當初設計本意是為了防止"惡意挖角")。6
Re: [討論] 確實執行規章很難嗎這個事件應該也只能執行長背鍋了 只能說李董真的很佛心 那麼假設領航員想要的話 是不是也可以從璞園那邊調洋將來支援 讓juju換登陸在璞園,來解套洋將少一人問題?5
Re: [討論] 三聯盟洋將規定自己回一下去年的文章 ※ 引述《tonyfire (Antony)》之銘言: : P+ : 2022年3月25日為球員註冊與交易截止日 : 同一名洋將在本季將只能在同一支球隊註冊3
Re: [閒聊] 只要不是本季登錄過P聯盟的洋將都可以找3.聯盟解釋特殊情況是指球隊無法維持雙洋將運作 聯盟要讓之後想加盟的企業或球隊看到,是有照規章在走的聯盟,不是動不動有特例的, 這個本質上也沒有錯吧? 特殊情況解釋就是特例 懂嗎? 你沒在原本規章裡面解釋 而是開會解釋 這就叫做特例 原本這條是防挖角 現在變成球團換洋將還能防資敵的手段 沒問題?1
[討論] 三聯盟洋將規定P+ 2022年3月25日為球員註冊與交易截止日 同一名洋將在本季將只能在同一支球隊註冊 台灣其他聯盟的外籍球員也不可在同一個球季註冊於P. LEAGUE+ 可註冊3名洋將、每場登錄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