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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雷特簽約失敗爭議 執行長陳建州承諾聯

看板basketballTW標題Re: [新聞] 雷特簽約失敗爭議 執行長陳建州承諾聯作者
ai770116
(東方的神秘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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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禁止洋將季內轉隊條款,真的是為了防惡意挖角

既然這麼怕惡意挖角,那不如就設一個俗稱「好聚好散條款」的規則

也就是站在聯盟立場,鼓勵洋將與球隊之間好聚好散

並且反對球隊間惡意挖角洋將增強戰力的行為

但是維護洋將轉隊話題性的聯盟利益


情況1

洋將離隊取得原球隊同意離隊證明,視為自由球員,聯盟任何球隊可以自由簽約

冠軍戰結束前,證明效力都有效


情況2

洋將離隊未取得原球隊同意離隊證明,新球隊在30天內簽約該洋將

3方都罰款,洋將是勞方罰少一點,球隊兩造為資方,罰多一點

因為無法證明是原球隊惡意遺棄、還是洋將惡意離隊、或是新球隊惡意挖角

所以3方都罰

不管你們有沒有所謂的暗盤交易,如果3方覺得被罰款暗盤交易還是很划算,那就去吧


情況3

洋將未取得離隊證明,30天內不可參與任何球隊練球或測試活動,否則視為情況2罰款

聯盟方面不定期派人檢查練球情況,或者其他各隊可提出證據檢舉

但離隊滿30天,聯盟所有球隊可自由簽約,洋將與新球隊都不罰

但原球隊依舊受罰,因為球隊是資方,洋將是勞方,所以洋將比較弱勢

聯盟立場應該優先保障弱勢,30天不開離隊證明,合理懷疑是球隊惡意遺棄行為

洋將都已經離隊30天了,而且也沒參與其他球隊練球活動

對於新球隊而言,應該不存在惡意挖角動機


如果這樣訂條款,是否就比現行條款合理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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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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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wayne 02/22 15:04所以你是覺得雷特沒有拿到離隊證明?

annynovel 02/22 15:06訂規章的如果都是球團代表你覺得這會過?

cjo4fu31219 02/22 15:10同一樓 我以為有這個是正常的

ai770116 02/22 15:20現行規定雷特有沒有離隊證明不重要,因為有證明

ai770116 02/22 15:21還是不准轉隊,我提出的規定只是對惡意挖角

ai770116 02/22 15:22做出定義,你自己同意離隊的人,就不算惡意挖角吧

poz93 02/22 15:51其實最簡單規定不能又特例 真要規定有特例

poz93 02/22 15:52那特例的同不同意由聯盟決定 而不是所有球隊

poz93 02/22 15:53畢竟聯盟考量的點是聯盟發展 球隊只會考慮各自利益

poz93 02/22 15:54但你要台灣老闆燒錢組職業球隊 還讓聯盟當老大

poz93 02/22 15:56不可能 除非這裡是賺錢的 才可能給你聯盟來主導

tyrone0923 02/22 16:06簡單講就是不要搞特例,未成熟的聯盟搞特例就是玩死

tyrone0923 02/22 16:06自己

ai770116 02/22 16:14我沒有要搞特例,而是把那條蠢規章廢除掉,但保障

ai770116 02/22 16:15各隊對於惡意挖角的疑慮,只有這3種情況,沒有特例

tyrone0923 02/22 16:24沒意義,要不是疫情,洋將被解約後不用一週就會

tyrone0923 02/22 16:24離開台灣,哪有30天的意義,另外這樣設定規範的話,

tyrone0923 02/22 16:24老闆都不發好聚好散證明不就沒意義,過於理想化

flowthrough 02/22 16:26挖角就是比手骨粗細沒有什麼惡意不惡意

soarman 02/22 16:42改成同意“轉隊”證明不就好了,惡意的當然拿不到

soarman 02/22 16:42啊!

hpc46312578802/22 20:20設一個薪資上限不是就可以防止惡意挖角嗎

ai770116 02/22 20:22我就說薪資上限已經可以防惡意挖角,但可能球團會給

ai770116 02/22 20:23暗盤,所以就乾脆雙保險,薪資+證明防惡意挖角

ewayne 02/23 00:02雷特有沒有離隊證明不重要?自己同意離隊結果還不讓

ewayne 02/23 00:03其他球隊跟有離隊證明的球員簽約,這種離隊證明是有

ewayne 02/23 00:03什麼用?

ewayne 02/23 00:03如果雷特有沒有離隊證明不重要,那你第一點就是在寫

ewayne 02/23 00:04假的,你這篇文章也根本就不用發了

ewayne 02/23 00:07球團如果不發離隊證明,球員根本連會籍都轉不了。你

ewayne 02/23 00:09不知道林書豪就是被CBA用「不發離隊證明」卡他嗎?

ai770116 02/23 03:02我的意思是,我不知道攻城獅有沒有發離隊證明,就算

ai770116 02/23 03:03有發,現行的規定是有發也不准聯盟內轉隊,所以我才

ai770116 02/23 03:04說有沒有拿不重要啊,因為也不可能馬上把聯盟規章,

ai770116 02/23 03:06改成這個我假設的版本

ewayne 02/23 07:28你的版本跟現在的狀況有什麼不同?難道現在p+有規定

ewayne 02/23 07:28球員沒拿到離隊證明可以跟其他隊簽約?要是沒有離隊

ewayne 02/23 07:28證明璞園還敢這麼大張旗鼓的說他們要撿人,你當璞園

ewayne 02/23 07:28是傻的?雷特的狀況就是他肯定有離隊證明,而決策委

ewayne 02/23 07:28員會就是明擺著他有離隊證明還是要搞璞園,請問你的

ewayne 02/23 07:28第一點是要怎麼解決這種情形?

ai770116 02/23 12:55我假設的版本跟現實的規章哪裡一樣?現行規章

ai770116 02/23 12:56是不管有沒有拿離隊證明,就是不能聯盟內轉隊

ai770116 02/23 12:57除非各隊表決開特例,否則就是了不能轉,一切

ai770116 02/23 12:58撿洋將行為,都視為惡意挖角

ai770116 02/23 13:00我假設的版本,球隊發證明,別隊就可以撿,

ai770116 02/23 13:01不用經過表決同意,不發證明洋將還是可以離隊

ai770116 02/23 13:02只是三方都要接受罰款,你三方甘願就這樣搞

ai770116 02/23 13:03如果覺得離隊30天太久,或許規定可以縮短14天

ai770116 02/23 13:04之類的,期限過後洋將跟別隊都不受罰

ai770116 02/23 13:06但是原球隊期限過不發就罰款,這樣才能鼓勵

ai770116 02/23 13:07各隊發證明給洋將,這樣翻譯你看得懂嗎?

ewayne 02/23 13:58能夠無視雷特現在手上就有離隊證明,你也很厲害了啦

ewayne 02/23 14:03離隊證明就是一定要發的東西,不然離開P+的洋將要怎

ewayne 02/23 14:03麼去SBL?SBL要簽還要管你P+在那14天還是30天喔?

ewayne 02/23 14:04還是你要開始講離隊證明有P+專用版跟P+以外聯賽版?

ewayne 02/23 14:06拜託請搞清楚「離隊證明」跟「P+內規」好嗎...

ai770116 02/23 16:15現在很蠢的情況,就是雷特有離隊證明還不能轉隊啊

ai770116 02/23 16:16我假設的版本,你拿到證明,就不算惡意挖角

ai770116 02/23 16:18雷特只要跟各隊談好馬上登錄,現在的證明要談

ai770116 02/23 16:19聯盟內轉隊,就是一張廢紙,因為有一條禁止洋將

ai770116 02/23 16:19季內轉隊,所以我說雷特就算拿到證明也不重要

nidahua 02/23 18:02e在跳針什麼 原Po不就提一個假設而已

nidahua 02/23 18:02舊規章直接否定 那雙方是不是好聚好散都沒用啊

nidahua 02/23 18:02有這個證明機制 以後球團亂裁 還禁止轉隊

nidahua 02/23 18:02就會直接在洋將圈黑掉呀

nidahua 02/23 18:02反而現在攻城獅理是站得住腳的 就照規章走而已

ewayne 02/23 20:20因為他的假設就是無視現實。離隊證明就是用來證明球

ewayne 02/23 20:20員跟該球隊至少在目前沒有履約關係,林書豪是這樣被

ewayne 02/23 20:20搞得,林志傑也曾經這樣被搞。問題根本不在於有沒有

ewayne 02/23 20:20離隊證明,而是那個莫名其妙的決策委員會。在這假設

ewayne 02/23 20:20什麼有沒有發離隊證明來驗證不是惡意挖角叫做搞不清

ewayne 02/23 20:20楚狀況。惡意挖角可以是補強挖角方的戰力,也可以讓

ewayne 02/23 20:20被挖角方沒有戰力。

ewayne 02/23 20:30有那時間在算有沒有離隊證明,有沒有14天30天,開放

ewayne 02/23 20:30球員交易不就解決了…

ai770116 02/24 05:04我的假設是依照現行規章去改造,會訂這種規章

ai770116 02/24 05:05就代表各隊沒互信,防對方跟防賊一樣,我支持球員

ai770116 02/24 05:06交易,甚至是洋將交易,但是季中交易牽涉到的

ai770116 02/24 05:08互信比現在這條更大,所以我認為下一季就有季中交

ai770116 02/24 05:08

ai770116 02/24 05:09的機率不高,那在這之前,是否先用過渡的條款,

ai770116 02/24 05:09來改掉這條不合理的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