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因為檢舉違停而被鎖機車怎麼辦
原文恕刪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原則上強制罪的客體是人
所以在車主不在的時候把車子上大鎖,車主回來的時候無法開走,多半是不構成強制罪
但是車主就因為車子被鎖住導致不得不叫計程車、或者其它替代的花費,應可請求民事
的損害賠償,只是就像這篇新聞所述,大概很少有人會為了幾百塊錢打官司就是了。
另外不起訴處分書網路上是查不到的,所以我也只能拿新聞來看,不然原則上我是不太
採信記者轉述判決的報導.
另外有一個有趣的判決可以參考看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3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鍾麟
上列被告因強制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宜蘭地方檢
察署一0七年度偵字第一四五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
人意見後,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鍾麟犯強制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 年度偵字第 1450
號
被 告 張鍾麟 男 54 歲(民國 00 年 0 月 0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市○○路○○○號
前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後:
犯 罪 事 實
一、張鍾麟係設於宜蘭縣○○市○○路○○○號之蘭陽管理顧問
有限公司之董事,其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晚上十
時許,欲離開宜蘭市○○路○○○號時,因認車號00—二
一一一號自小客車已停放在該處停車場整日而未開走,遂欲
向該車使用人收取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元之停車費,惟
恐車號00—二一一一號自小客車之使用人在其離開後將車
開走而無法收取,竟以半月型之大鎖將車號00—二一一一
號自小客車左前車輪鎖住,而以強暴方式,妨害該車使用人
林清發行使權利。嗣林清發於同日晚十時三十分許,返回宜
蘭市○○路○○○號停車場,欲駕駛車號00—二一一一號
自小客車離去時,發現其車左前車輪遭大鎖鎖住而無法駕駛
後,依張鍾麟留在車號00—二一一一號自小客車擋風玻璃
上之字條聯絡張鍾麟到場後,因與張鍾麟發生爭執而報警處
理,始為警查知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請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訊據被告張鍾麟固坦承有為收取一百五十元停車費而將車號
00—二一一一號自小客車左前車輪上鎖之事實,惟矢口否
認涉有強制犯行,辯稱:伊不是停車場經營者,伊是受雇的
,伊是用一般的機車大鎖鎖在該車左前輪上,鎖上之後,車
子還是可以開,但開起來就不順,之前也有鎖過別台車,但
別人就把車子開走,伊不知道上鎖是違法的云云。惟查:前
揭事實,業據證人林清發供述屬實,並有拍攝宜蘭市○○路
○○○號停車場之照片多張以及蘭陽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變更
登記表在卷可稽,故被告所辯,應屬卸責之詞,洵不足採,
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張鍾麟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所以我們可以推知,像原po這樣沒看到人上大鎖的情況,無法告強制罪。但是如果是被
上了大鎖後,那個上大鎖的人跳出來說:「你不付錢我就不開鎖!」哦齁齁…這時候他
就構成妨礙你行使所有權的強制罪要件了,就如同推文所提的,強制罪是非告訴乃論,
所以直接報案就可以了,兩者雖然很接近,但是還是有細微的差異,版友可以參考看看
。
--
https://tinyurl.com/jfetzaj8
其實我剛剛又找到了一個不太一樣的判決見解,一樣是上鎖的糾紛,一審判決強制罪對人不對物,所以被告無罪,但是二審高院翻盤,判決如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二三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二四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五五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然按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規範之目的,係保護一般人意思形成及意思活動之自由,即保 護一般人於意思形成及意思活動之過程中不受外力不當之干涉。是不論行為人所
施之強暴、脅迫行為,係對「人」為之,或對「物」為之,如其效力直接或間接
影響他人之意思自由,而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即足當之。又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人行使權利,或足
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若被
害人駕駛之機車,確為被告強行騎走,縱令雙方並無爭吵,而其騎走之機車,既
足以妨害被害人駕駛機車行駛之權利,要亦不得謂非該條之強暴脅迫行為(最高
法院八十五年台非字第七五號判決參照)。
雖然我覺得這個可能不是實務通說見解,但是如果真的嚥不下這口氣,還是可以告告看
,畢竟有判例見解支持,勝算應該就不會是零
個在人家車上砸蛋有機會嗎?
你是說告毀損嗎? 毀損要達到致物不堪用,達到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的程度
那沒轍?警察也不願意處理這種阿,如果這招無敵我就投
資300套大鎖
法官有說洨算穢物,致使衣服不堪使用構成毀損要件
不是阿,難道把他人財產扣住導致他人無法自由使用自己財
產,這沒有刑責嗎?
幹他媽的要是這樣沒刑責,我也來弄個一兩百大鎖來玩嘛
把停車場門口焊死,反正車主還是可以自由走出去不構成強
制沒有刑責喔www
馬上放一個熊貓袋子在車上 要求賠償所得
有可能請求營業損失喔!
※ 編輯: ccc101419 (1.200.18.42 臺灣), 05/07/2021 17:27:08 ※ 編輯: ccc101419 (1.200.18.42 臺灣), 05/07/2021 17:28:50二輪真可憐 不能用只能認了
告妨害名譽比較優吧
更難成立了
如果這樣不能告 就把加害人的四輪也鎖起來啊
要玩大家來玩
我是覺得你弄到四輪,就很有機會有刑責了,因為法官
怕自己也會被這樣玩到
跟輪子的數量沒有關係
侵權行為?
那也是民事的損害賠償
※ 編輯: ccc101419 (1.160.197.121 臺灣), 05/07/2021 19:24:46沒有什麼營業損失的人,不就自認倒楣?原來可以這樣玩呀
跟移車一樣,移兩輪跟移四輪的結果“不一定”相同
當然法律上是這樣,可是實務上是否還是法官自由心證?
哇 雖然有法源 但讓人吐血
鎖上了不察,導至騎士倒車受傷,這個也可以考慮看看
你是律師嗎?我怎麼記得鎖車導致被害人不能使用自己的車
輛是強制罪?
很多還以為遇到正常人?普通上班族會怕吉
會幹那種事 那個樣子一看就跟混的有關係
這種小罪完全不痛 人家等著繼續玩
請管委會的去橋可能還比較有用
恐嚇有機會成立嗎? 主張對方在我車潑灑不明液體 使我
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之類的
如果假裝不知道,然後牽車重心不穩不小心被機車壓傷,
可以算過失傷害嗎?
不用在那邊我記得XDD只需上司法院網站判決查詢輸入強
制罪,再檢索輸入鎖車就知道惹
宜蘭那件是唯一判緩刑的,但上訴絕對改判,被告可能覺
得反正最後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於是不上訴呵呵
我個人是覺得這實務見解會改的,鎖他人車在使用人發現
後其意思決定自由難謂無受限110的現在還在用25年前的
見解呵呵,若發生在本市承審是某大哥法官或許他根本不
會鳥這實務見解
因為車子被鎖 人無法依平常習慣外出 告就是了
爆
[問卦] 拖行講話大聲的民眾 觸犯刑法302條刑法第 302 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 以下罰金。 今天各大新聞台 都清清楚楚的拍攝到,99
Fw: [新聞] 沒公德心!合歡山3車違停 被擋車主無作者: st52112000 (修ㄛ臼詭)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沒公德心!合歡山3車違停 被擋車主無奈 時間: Sun Jul 26 22:02:45 2020 朋友後來不想追究~75
Fw: [新聞] 偽台大碩士畢業躋身科技新貴 詐欺犯被抓作者: sunblues (太陽藍)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偽台大碩士畢業躋身科技新貴 詐欺犯被抓 時間: Tue Oct 6 20:06:01 2020 大家看到這則新聞,可能覺得沒什麼 但新聞中的陳姓男子52
Re: [新聞] 辣妹自爆性冷感!發文討拍IG被肉搜 挨有一說一 臉真的普到一個不行 身材也還好 走在路上不會多看一眼的那種 誰給你的自信說自己漂亮 Pro就Pro 一邊說性冷感 一邊找人多P 這是完整留言,你告訴我不是pro構成妨害名譽,是什麼構成妨害名譽? 第一句會構成妨害名譽嗎? 不太可能21
Re: [閒聊] 雪花ASUS 2070 Dual查到了一個判決書,裡面和原PO敘述多處雷同(包含原PO文中圖的序號),有可能是該案 內容包含收購店家,可以直接往下看犯罪事實的地方: 【裁判字號】109,簡,31715
[問卦] 被永久水桶可以提告強制罪嗎被永久水桶 也就是被永久剝奪發言的權力 通常桶個幾天意思意思一下 現在搞得那麼難堪 這樣可以提告強制罪嗎14
Re: [新聞] 快訊/精液塗在女排長牙刷上判無罪 邱國正表態「贊成恢恕刪 呃...媒體的東西 看看就好 也不是無罪拉 但是起訴法條也很怪 毀損罪4
Re: [新聞] 台大女不爽室友太吵「連鎖2次門」代價太台大就是強! 我們雜魚還是上網補點知識好了 強制罪法律知識: Q:強制罪定義為何? A:強制罪定義依我國刑法第304條規定: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4
Re: [新聞] 苗博雅要公務員大聲唸「呵呵」推文 四叉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議員官大,小小科長不敢不念,這樣算不算被強制啊? --1
Re: [新聞] 國中妹愛上加油站員工「每周要3次」!他【裁判字號】111,審侵訴,12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