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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檢舉後死不開單

看板car標題Re: [閒聊] 檢舉後死不開單作者
et22639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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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533號判決

其判決意旨節錄如下:
  依行政訴訟法第133 條前段規定行政法院於撤銷訴訟,或於其他訴訟,為維護公益者,固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以期發現真實,然職權調查證據有其限度,仍不免有要件事實不明之情形,而必須決定其不利益結果責任之歸屬,故當事人(包括被告機關)仍有客觀之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於上述範圍內,仍為撤銷訴訟及其他為維護公益之訴訟所準用(行政訴訟法第136
條參照)。又行政裁罰爭訟案件係國家行使處罰高權的結果,與刑事罰類似,行政處分相對人並無責任自證無違規事實,且有「無罪推定」、「疑罪從無」原則之適用,故行政機關應就處罰之要件事實(包括主觀上故意或過失之責任要件)負擔客觀舉證責任,且其證明程度至少應達到「幾近於真實的蓋然性」(蓋然率99.8%以上,或稱真實的確信蓋然性),始能認為真實,若僅使事實關係陷於真偽不明之狀態,法院仍應認定該處罰要件事實為不存在,而將其不利益歸於行政機關。

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乃目前行政爭訟事件多所引用之主要見解,係指行政機關做成對人民不利益之行政處分前,應有達99.8%以上之舉證能力,若有部分容疑而有可能使事實陷於不明時時,不應做成對人民不利益之行政處分,先予敘明。

查本件係原撰文者檢舉前方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3條1項闖紅燈行為,因不服警察機關做成不舉發之決定進而撰文。

經勘驗原撰文者所提供之行車記錄器影像,影像中之各重要時間點分述如後:(一)影像時間7時54分59秒,路口行車管制號誌轉為紅燈;(二)7時54分59秒,系爭車輛違反行車管制號誌,跨越路口停止線進入路口;(三)7時55分01秒,系爭車輛全車進入路口;(四)7時55分01秒(影像最後一幀),系爭車輛亮起左轉方向燈,未顯示完成直行、左轉或右轉行為影片即停止。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按本件行車記錄器影像顯示之內容,系爭車輛違反行車管制號誌,於管制號誌紅燈後仍逕行跨越停止線進入路口,違反前開處罰條例所定闖紅燈之要件當屬無疑,惟影像中並未顯示系爭車輛於進入路口後,究係接續直行?左轉彎?迴車或右轉彎?縱闖紅燈直行、紅燈左轉及紅燈迴轉均有前開處罰條例53條1項之適用,然紅燈右轉係屬同條第2項,不僅適用條款不同,處罰規定亦有所別,僅有上開影像自難以確認應予適用53條1項或2項,即屬文首見解所述「事實關係陷於真偽不明之狀態」,警察機關自應認定該處罰要件事實為不存在,做成對系爭車輛有利之決定。

綜上,警察機關依上述影像,認尚需補強舉發要件,無法逕予舉發當無違誤。

※ 引述《enonrick (enonrick)》之銘言:
: =上一篇是死都要開單,這篇反轉一下,員警死不開單
: 先上影片
: https://streamable.com/jdtlr2
: 送檢舉回覆
: ============================================================
: 不舉發:本案畫面結束該車仍於路口中,因適用法條不同,建請提供後一段行車影像以認: 定該車後續駕駛行為,再行告發 需補正相關資料(附件、本案畫面結束該車仍於路口中,: 因適用法條不同,建請提供後一段行車影像以認定該車後續駕駛行為,再行告發)
: ============================================================
: 我這段影片已被記錄器洗掉,所以沒有再補影片,所以我用 1999 反映後被回覆
: ============================================================
: 有關您反映警察局交通違規檢舉專區(案號:202411080362)未舉發一事,本分局說明如: 下:案經本分局交通分隊員警再次審核檢舉資料,BBC-0250號車沿健康路東往西行駛第1: 車道至健康路131號前,於紅燈後越過停止線進入路口影像即結束,
: 因紅燈越線、直行、迴轉與左(右)轉彎適用法條不同,未免爭議,故審認不予舉發。: ============================================================
: 但這路口沒有轉彎專用道,也沒有雙白線
: https://imgur.com/a/GUF4Y9f
: 所以不管牠闖紅燈後停下來或直行或左轉都符合 第53條第1項 吧??
: 矛盾的點來了,承辦也回覆有紅燈後越線的事實,但一直執著"闖紅燈後"有不同法條
: 所以我再反映一次 1999 並附上「闖紅燈行為之認定原則」會議記錄
: https://tinyurl.com/yc3ew3vm
: 指出->
: 該違規車輛已符合第二條要件,意即「車輛面對紅燈亮起後,車身仍超越停止線並足以妨: 害其他方向人、車通行亦視同闖紅燈」
: 這次直接敷衍回覆
: =============================================================
: 查BBC-0250號車是否闖紅燈,如前表所述,本分局業就事實情節、審認原則及適用法條等: 綜合判斷,審認不予舉發,尚無違誤。
: =============================================================
: 白話:本爺就是不想開他的單啦,滾!
: 結論:
: 現在警察很 nice 的,只要能找到合理理由幫你開脫,不會開單啦
: 之後我送檢舉就是剪完整到上限上傳容量,請員警辛苦一點囉,粗咪~~
: ==================
: 影片不夠完整確實是失敗主因沒錯啊,我有說啥嗎?
: 至於下面文說紅燈沒整個車體越線
: 來~~第一張 紅燈當下 ,車尾仍在機車停等區後緣線後
: https://imgur.com/a/K3aLkHB
: 機車停等區多長?
: https://imgur.com/a/OGDQLpr
: 這不準,那緣石長度夠吧?
: https://imgur.com/sVFkJxn
: 一台c200/c300 長度多長? 就4,686mm
: 然後說紅燈後整台車前緣沒越線也是笑笑..
: 闖紅燈就已經是概定事實,還有理由幫違規車輛說話挺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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