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電動車車主真的夠狠
※ 引述《SiriusJinn (假斯汀)》之銘言:
: 提案不過直接玉石俱焚
: 大家廢氣吸好吸滿看誰命長
: 跟某機促會做法有87分像
: https://i.imgur.com/NU393Fg.png
他不知道管委會有惡鄰條款嗎?
所謂的「惡鄰條款」就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只要住戶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舉凡租客積欠管理費、住戶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汙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震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或任意佔用逃生通道等。 可藉由管理負責人或委員會督促其改進。
他這白癡
在停車場排廢氣,算是汙染公共空間
尤其是這根本是非必要的發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6 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第 22 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光第22條第三項就可以讓這位老兄滾蛋
管委會經過區權會決議後可以把他的房子送去拍賣
錢匯到他老兄戶頭
他老兄就強制辦遷離了
--
這樣他就可以買一個可裝充電樁的房子了
你想太多 條例就能把人趕走社會沒這麼多問題
管委會和住民都深知這點 繼續吵繼續鬧才是台灣本性
不是沒趕過人走哦 但是通常會啟動到惡鄰條款 大約都已經是天怒人怨的地步了 所以不要以為有一張權狀 就沒人可以對你怎樣 真的有人被趕走過哦
※ 編輯: Sturmvogel (118.160.65.176 臺灣), 06/12/2023 15:08:43他以為其他住戶吃素的?來的是警察還好,這麼白目
最好是不要遇到有黑道背景的欸
這種都俗辣 叫叫而已啦 搞不好現實中開會連砲都不敢放 只敢躲在教徒群組中取暖
※ 編輯: Sturmvogel (114.136.33.3 臺灣), 06/12/2023 15:21:45推一個查法規,不過還是提醒一下,不是管委會或者
區權會有權決議這種事情,這是要「訴請法院」也就
是要經過訴訟判決才能強制遷離、強制執行拍賣不動
產的,結論並不是很精確
"匿名"就知道是個只敢該該叫的咖,現實跟鵪鶉一樣
我們社區也有個不記名的群組,裡面的人大鳴大放
檯面上有檯面上的玩法,最怕的永遠都是檯面下不知
道會被怎麼搞,發電機真的弄下去可能沒過幾天就被
請去喝冠軍茶了
有個大炮被發現住哪,立刻道歉以前說的都是誤會
是他沒查清楚就亂發言,笑死
https://youtu.be/tr8aHs2oaYU
※ 編輯: Sturmvogel (114.136.33.3 臺灣), 06/12/2023 15:37:45
還要三個月未改善才能拍賣,上法院就會縮了啦
大概存證信函隨便寄一封 就俗辣了 搞不好當天下午保全巡邏發現發電機沒關 通報主委,管委會就去處理他了 也許有些住戶或委員衝一點 調錄影帶 看到他偷偷摸摸那個鳥樣 就去賞他一頓了
他會用這種陰招就等著人家也用合法的陰招來玩他囉
他是笨蛋嗎?真的這樣搞,如果有人廢氣吸太多死在
停車場他不就完了
所以澱粉的腦袋
※ 編輯: Sturmvogel (114.136.33.3 臺灣), 06/12/2023 16:21:33難怪有錢寧可貴個幾成買豪宅品牌 至少鄰居正常人機
會高一些
知道的話當初就不會買電車了
== 發電機又不是不會壞
話說台灣不是充電樁很多,充電很快,為什麼在家裡
社區沒辦法裝就要爆氣啊
不是出去吃個飯就充飽了嗎
他只會讓停車格年變成不能停機車 然後被公幹而已
就一個智障在胡言亂語吧
開車在地下室不算排放廢氣?
你是指要像這位澱粉一樣 24小時不停機嗎?
大家都沒想過,對方寧願跟你們硬槓後時間拖下去,就
算被判也無所謂,這件事就好玩了
其實也不用阿 機車位只要規定限停機車 他馬上就變成違規 他是有本事一天24小時都守在他車位嗎? 這種俗辣 嘴砲而已 錄影帶調一下 馬上就知道是誰家的人 公告一下 他不怕丟臉 老婆孩子家人就不知道怕不怕丟臉了 其實光看車位內可以放機車,雜物這種規定的社區 就知道這社區怎麼回事 這位特粉大概有生之年都不太可能有希望在這種社區裝充電樁 他搬家比較快 除非這位特粉活得夠久 那些反對的人死光了 他的希望就來了
※ 編輯: Sturmvogel (118.160.65.176 臺灣), 06/12/2023 21:16:06他連用本名都不敢了,不用對他有期待
管委會真的可以趕走阿,連寵物太吵都能管了
讓我想到放棺材播佛經的故事XD
這種人只會在網上嘴炮,不用太認真
光是抽菸就無法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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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 社區的機車停車位雖然899的ID令人覺得討厭,但幹話講的正確也不能全盤說人家不對 我目前也是遇到相同狀況,板橋浮洲橋附近的社區 這樣講應該算很明白,就不特別指明哪個社區 規約大部份都會是一個草案,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上,受權管委會來訂定,實際做法不可 能逐條投票來表決6
Re: [請益] 預售屋的停車位無法登記問題有啦,請google約定專用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 條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5
Re: [請益] 有人成功請管委會 翻修外牆拉皮嗎?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所以只要外牆剝落砸到人,除了管理委員會會被告以外,區權人也會被告。 看哪天砸到人管委會再來哭 依建築法第99條第1款第2款,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1
Re: [請益] 管委會要求增加一樓車位維護費當然合理 法律明文規定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二項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56 條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 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 。
- 嚴格來說,要看漏水的原因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0 條 ....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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