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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管委會被告

看板home-sale標題Re: [請益] 管委會被告作者
sonyb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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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
、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
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法有規定 利害關係人(住戶算,但不僅是住戶)有權調閱資料
管委會拒不提供
明顯失職
這種業務過失造成的損害
應由管委會自行賠償

貴府管委會貌似不清楚自己的義務
變成社區土皇帝
慎選委員
否則後續社區管理堪憂
管理費用在硬體修復都不夠
還有餘裕去支付土皇帝衍生的律師費?

建議原PO以"管委會"為對象
不需細指"拒絕調閱的負責人"
到底誰該負擔款項
讓管委會內部自己去吵
總歸不該是住戶


※ 引述《kuraki156 (kuraki)》之銘言:
: 大家好,最近收到社區的管委會公告,要用管理費支付一筆律師開銷。
: 起源是前年新住戶搬來與前保全公司有裝潢糾紛,此住戶(後來直接又賣掉)提出要檢視: 新舊保全合約,結果被管委會拒絕調閱,因此提起訴訟。
: 目前查出依社區規約,管委會可以支付律師諮詢費,但並未含訴訟費用。且明訂社區公共: 基金使用僅限公共設施及安全維護、節慶佈置等。
: 若要求訴訟費用由拒絕調閱的負責人付款,是否有機會?
: 管委會真的很重要,最近剛搬來,發現管委會都只按照主委的心意在操作…開會前還鼓勵: 大家填寫委託書請委員出席即可。
: 看到社區各種現況覺得很無力。
: 先謝謝大家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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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onybug (1.200.177.65 臺灣), 07/21/2021 06:07:11

aesdu07/21 06:21弄到要提告,絕對不要相信單方面說詞,要看到貓膩...

aesdu07/21 06:21該事主已非住戶或區權人,大廈管理條例根本管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