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繼承 取得成本為公告現值
如果用家人的名義掛房子
發生萬一
繼承人取得的成本僅能用公告現值認定,不能用原所有權人的購買價格當成本
繼承人要賣的時候要被課很重的利潤稅
請問有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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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139.24 (臺灣)
※ PTT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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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賣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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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用錢時用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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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宜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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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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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是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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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告現值賣不用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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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鼓勵你只買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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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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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稅率很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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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的可用舊制不用房地合一稅率
推
用公告現值賣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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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我之前的文章有幾篇介紹房地合一稅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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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大,文章太多了,小弟搜不到..
推
105年以前就取得的算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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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問105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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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借名登記,之前國稅局說明、復查退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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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賣自用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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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就是掛戶籍六年加減拿自用拿400萬的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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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過世舉證買賣價格啊 合約留著不就好了
推
但遺產稅<房地合一 這點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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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和房地合一稅選一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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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修房子的成本灌回去房價,拉高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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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就乖乖等閉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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