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OHCA該開立死亡證明書還是診斷證明書?
想請教各位前輩,請問病人到院前死亡急救恢復自發性循環,住院三天後因急性腎衰竭死亡
。
1、這樣的話到底可不可以開立死亡證明書?
2、如果可以開立死亡證明書,那主診斷要寫到院前死亡還是急性腎衰竭死亡呢?
3、假設病人住院三個「月」之後因為急性腎衰竭死亡,又該怎麼開立呢?
4、有法源依據嗎?
* 《刑事訴訟法》第 218 條規定節錄
病患非意外死亡者,索取醫院乙種診斷書交予當地衛生所會同醫師進行驗屍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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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的部分如果是院內死亡一定是醫院開 如果留一口氣回家
要看主治醫師要不要幫病人開 也有可能由衛生所開
2的部分應該是寫多重器官衰竭+造成OHCA的原因
但這東西還是以主治醫師的想法為主
真的,說到重點,主觀認定XD
然後死診都會叫你盡量不要用多重器官衰竭這樣籠統診斷
但之前處理主治的order第一個診斷還是多重器官衰竭(默)
主治醫師有找到診斷 確診就可以開立死亡證明了!
要寫什麼診斷 由主治醫師決定 甲乙丙丁很多個 都寫上也可
不行這樣亂寫啦,甲乙丙丁要有邏輯關聯的XD
※ 編輯: pttouch (42.75.181.195 臺灣), 07/17/2020 11:58:15照法條 醫師沒看到"屍體" 不能開死診 但是基層回頭反映
你們醫院開一開就好 不要把責任推給基層.....
所以台南這邊DDT回家 衛生局希望醫院自己開立 減少行政相驗
我知道有相關聯 我是要說 欄位很多 是死因都就寫上去啊
又沒有人規定只能寫一個....
謝謝啦,只是我在想主死因應該怎麼寫^^
為什麼急性腎衰竭會死?鉀降不下來?酸到死?
年紀大家屬消極不願意透析了啦~
OHCA可以開死診?
https://i.imgur.com/NpLtqs1.png 死因填寫有建議甲
乙丙丁各別只寫一項原因
上面推文少打了指引兩個字,是死因填寫"指引"
OHCA不是開法參嗎? 院宣開法參 AAD開乙診
除非後來找到明確原因 VS也同意才開死診
有回來可以開吧,住院中死亡還是可以開死診吧,只是原本
的OHCA可能會進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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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醫師認為是自然死,開立死診。 但後來發現非自然死。 我知道法規規定醫師 非故意合理判斷錯誤不會處罰。 但不知道是否合理判斷和非故意的36
我本身在醫學中心急診工作,這個問題也常被學弟妹問到,所以趁 這個機會整理一下提出些個人看法討論。 先看法律上規定 第一個重點 開立死亡診斷書最重要的前提為醫師親自檢驗屍體(醫師法11-1)。1
臺中市醫療機構相驗流程參考指引.pdf 可以自行google上述文字 可以得到一個指引 這個問題其實對急診科醫師而言已經有一些共識(根據法律的共識) 內科OHCA 1. 所有內科OHCA於急診無住院原則上是只能開立乙種診斷書 不開立死診6
醫師只能開立自然死診斷書 其他非病死,可疑非病死都不能開 跟病人怎麼到院是沒有關係的 內科OHCA病人,經詢問病史以及診視病人後,無可疑非病死原因,醫師可以開立死診 外科Traumatic SAH病人,開刀後住院三個月後死於肺炎,也是不能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