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原來少鹽
夢想娛樂委任律師指出,少鹽不能單方面終止合約,因公司有幫拉拉隊員們出資發單曲,有支出成本,會再補呈相關資料;少鹽委任律師則說,雙方簽定的是委任契約,是可以單方面終止合約的。
簽委任合約,正式的僱傭合約跟經紀約都不給
用這種合約想綁人家好幾年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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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0.135.144 (臺灣)
※ PTT 網址
推
讓我想到 林秉聖跟攻城獅簽的也是委任契約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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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裡面法官也講連基本工資不到綁著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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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都看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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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夠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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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用也不給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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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官採認少鹽主張的委任合約,不知道會不會影響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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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攻城獅的官司
隔壁林秉聖也是簽了一張新的合約開心打球,所以少鹽真的加入PS,好像也沒什麼差就是 了(笑
※ 編輯: HSyiee (114.40.135.144 臺灣), 02/27/2024 22:42:51→
夢想家這樣子搞真的是很點點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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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台鋼真的佛心公司耶 保證年薪還外送韓國受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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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後來悍創獅484根本沒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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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沒繳裁判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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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城獅不知道有沒有繳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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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籃不知道撐不撐得了5年還不放人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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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籃法律教室又開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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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摳成這樣喔?笑死
爆
[情報] 攻城獅fb稍早林秉聖於個人社群平台發布「婉拒加入攻城獅」貼文,攻城獅球團深表遺憾。新竹街口攻城獅於休賽季期間積極爭取自由球員加盟,攻城獅球團與林秉聖已合意簽訂合約,為尊重原先中信特攻球團與林秉聖之委任合約期限至2023年8月31日,故攻城獅與林秉聖簽訂之委任合約訂於2023年9月1日生效。 攻城獅球團與林秉聖在合意簽訂合約後,並無收到林秉聖提出解除合約的書面說明,且雙方所簽訂的委任合約書並非單方面提出解除即生效。攻城獅呼籲林秉聖與影響林秉聖履行合約之某球團,儘速向攻城獅提出解除合約書面說明,另也強調職業運動應尊重合約精神,強力譴責任何球團針對已正式簽約球員惡性挖角,雙方已簽署之合約應保障球隊與球員,目前攻城獅已尋求法律途徑全力捍衛球團權益。爆
[討論] 律師解釋林秉聖事件大約第三分鐘開始,講了10多分鐘 聽內容應該是沒什麼立場的解讀這事件,順便解釋很多法律問題 沒逐字稿,有興趣自己聽囉 我自己簡單結論:爆
Re: [新聞] 快訊/證實已和林秉聖簽約 台新:絕無惡就我的理解,認為台新聲明意思應該如下: (當然我的認知或法律部分可能理解有誤,歡迎指正討論) 1 在中信8/15前提前終止合約前,其他球團可以「接觸談價」但不應該「正式簽約」。 關鍵字:正式管道提出報價(獅跟台新都有提到,中信也歡迎)、提前終止前,不應簽有66
Re: [新聞] 攻城獅曬林秉聖合約反擊 循法律途徑攻城獅這法務跟新聞稿也太菜了吧 既然是簽簽委任契約。 依照民法549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依法律林秉聖得任意終止委任契約, 攻城獅能主張的只有第二項:「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60
[閒聊] 從法律上看PSG有沒有惡意解約在雙方各說各話 沒有把合約拿出來看之前 大家無論怎麼大談、通靈 也沒什麼結論 所以正在準備考試的小弟弟我 就試著假設合約不知道有沒有「合意終止」條款的情況下 單純從現在法律的規定 討論有沒有所謂的「惡意終止」56
Re: [討論] 律師解釋林秉聖事件關於委任契約與僱傭契約的差異來說,我個人有個疑問想請問鍵盤律師們, 推文有寫道,如果當初獅簽的是僱傭契約就好了,最主要的原因是,僱傭 契約是不能夠單方面任意終止的, 那公堂之上來假設一下,假設今天大聖跟獅簽訂的是僱傭契約,那難道獅就可 以主張因為獅與大聖的僱傭契約是先簽的,因為這張僱傭契約還沒結束,所以6
[Vtub] 樂奈以法律角度分析支持春魚與海唧解約樂奈:《支持春魚工作室與海唧解約》:法律與信任角度分析 春魚工作室解除與藝人「海唧」的合約,根據民法規定,信任關係破裂使委任契約終止合理 。 作為業內人士,我們深知信任之重要,我認為大家應理解並支持春魚工作室的決策。21
[問題] 為什麼職籃要開委任契約給球員?樓上幾篇小教室已經講解了 勞動契約:勞工階級與雇主間的合約原則,有強烈從屬性質。(很難跑) 委任關係:自主性高,雙方原則可自由終止委任關係。 是因為職籃是簽賽季約 非年約的關係嗎? 伊波卡不是說好新秀保障幾年,結果被踢走。10
Re: [問題] 請問新車可以不跟業務保乙式嗎?不會,即使合約上有勾選委託業務代辦車險也一樣 民法 第 528 條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10
Re: [討論] 職籃球團和球員本來就應該簽僱傭契約關於僱傭契約,我想詢問一下相關問題,根據原文所述, 法律所訂契約的終止權有任意終止權與因重大事由之終止權二種類型,因重大事由之終止 權如僱傭,任意終止權即如委任。 假設未來球團都跟球員簽訂僱傭契約,那還會有<球團選擇權> <球員選擇權> <雙方選擇權>,這種的簽約方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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