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展翅協會:法律是改造文化的重要工具
※ 引述《owo0204 (大大大優惠)》之銘言:
: 我怎麼覺得這什麼協會只是出來坦的
: 假設一開始管制程度是0分
: 然後有人提議要管制到50分
: 這時候你就會抗議
: 但是現在又跳出一個提議要管制到1000分的極端派
: 你就會覺得1000分超扯 吸引走全部注意
: 最後1000分被逼退(可能50會假裝跟你聯手)
: 然後你就比較能接受50了
: 明明正常是要維持在0分
: 連1分都不該有
: 你就忘記50分其實根本也不該存在
:
立法院的決議文支持你的觀點
司法院說實行三年內,要討論性影像的定義恰不恰當。
也就是「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認定標準,包含三次元和二次元
決議文節錄:
1.「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此一認定標準,可預見其在具體案件的適用上將爭議不斷。
2.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為使受規範者可得預見其行為可能之法律效果,並避免法律疑義,在定義時實應明確描述會構成性影像內容之裸露身體部位之範圍。蓋部分身體部位如「腋下」、「腳底」雖事實上會引起部分人之性慾,然此是否符合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之要件實不明確,且由於社會之多元差異性,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之範圍之判斷,亦不適合由較不具民主多元性之法院來
做成,故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和民主國原則,會構成性影像內容之裸露身體部位之範圍,在立法時即應做出明確之價值抉擇和描述。綜上所述,刑法上性影像之定義,實應避免利用具有泛道德意涵之字眼,加深性的污名化;並應遵循法律明確性原則、民主國原則及受害者保護之意旨。爰建請主管機關邀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提供專業建議,從長計議,完善法制,並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研商是否修正性影像之定義,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決議文截圖
https://i.imgur.com/hPN5ANh.jpeg
資料來源:
112年1月9日 議事錄 立法院第112卷 第19期(5104)公報下冊
http://tinyurl.com/3b84dxw9 (約24MB)
--
顯然至少目前立法院跟司法院裡面還有清醒人,比餵
符布跟撕掌叫壽好太多(?
所以司法院早就打臉那法修不明確了
展翅和衛福部部分人士還用自己的見解擴權
不能擴張解釋刑法是需要讀法律系才會知道的嗎
對某些自以為正義的人來說 是啊
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感覺不知道呀
目前黃○Chang就是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希望他能夠幫
助紙性戀者 阻止基督教右翼違法濫權
這個案子其實應該是衛環委員那邊的事
這種不是司法法制在處理的
其實一開始要修刑法235條來解「N號門」, 這在司法法制委員會中討論被立委+司法院擋下來。
https://i.imgur.com/QqZhIKu.jpeg
來源: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第109卷 第47期(4796)公報
http://tinyurl.com/5fnjne3e衛生環境委會那邊改修兒少法, 司法院有提可能會有問題,可是立委關心則亂 (這句錯了、看底下更正) 對司法院的提醒完全沒討論,然後就過了。 更正: 司法院的提醒是針對「持有」刑罰會太重, 重看公報才發現。所以委員會有尊重司法院提醒
※ 編輯: kinda (122.116.34.251 臺灣), 02/24/2024 15:05:00原原PO文章裡提到 說召開座談的立委表示雙方已有共識但限
於座談時長無法討論更深的共識 所以是哪邊有共識? 見鬼了
中興法律系教授算是野雞教授們
*嗎
如果司法機關有打臉的話代表iwin根本一開始就一直在犯法
吧?現在是換衛福部
而且目前檯面上那些政客被性影像搞的都是跟真人影像深偽
有關 我真的不懂一直去動虛擬人物幹嘛…
實應避免利用具有泛道德意涵之字眼,加深性的污名化
補充衛生環境委員會上司法院的提醒: 2.就無正當理由持有上開物品之行為,一律由行政罰改為刑罰,惟對於持有性影像以外物品之行為(如:色情漫畫、色情語音),此等物品之真實性、對兒少身心之侵害程度,不若性影像,若亦改為刑罰,是否有過苛之虞,建請衡酌。 PS: 提醒是針對兒少法各黨提案 來源: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立法院第111卷 第52期(5023)公報
http://tinyurl.com/45svj6ps※ 編輯: kinda (122.116.34.251 臺灣), 02/24/2024 15:39:46 ※ 編輯: kinda (122.116.34.251 臺灣), 02/24/2024 15:50:57
有公報推
推。
爆
首Po有人質疑該法律逞罰思想犯,展翅邪會直接不演了,表示法律是改造文化的重要工具。 各位阿宅的大腦都不符合進步價值,我大邪會就是要將你們思想改造。 --8
其實仔細想想, 共產主義禁教, 是因為共產主義在人腦內成形時, 剛好跟宗教教義的運作結構衝突, 所以兩邊在大腦內部運行的架構是衝突矛盾的,6
他會不會是想說「宣示性規定」,但弄錯了什麼? 我指的是好比戶籍法第 56 條第一項規定的「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 這種只有宣示但無罰則的法律。 宣示性規定確實是在樹立價值,但不會改造文化,希望而已 ——因為不會透過刑罰或其他法律結果來強制執行。11
那完蛋了,以後想要對付一些特定族群,不就簡單得很。 法律無法強迫人民應該如何思考,然而所有的自由都建立在「無害」的原則之上。將兒童 視為性慾對象這件事本身就是在傷害兒童,而法律是樹立價值及改造文化的重要工具 , 藉由法律標誌出標準和界線,可以強調與傳遞「兒童不應該被性化」的觀念,並達到保護 兒童的法益?爆
剛剛動漫工會發了一篇文 原來有立委辦公室昨天召開閉門座談,可以看看展翅和他的同夥是怎麼說的 看來連BL都要出事了 全文:34
認真地說總有些人會輕易地相信法律是一種很方便的東西, 會按他們方便帶給他們舒適… 然後就被法律修理 這是我當年到外縣市讀大學時期出現的破事。 那陣子什麼綠霸什麼種花洨天屎剛出不久, 而自由主義者的我當然對這些箝制措施都很感冒。37
我第一次要打教授臉欸,好興奮啊 “…, pedophilia is highly stigmatized (Jahnke, Schmidt, Geradt, & Hoyer, 2015); and there is rapidly growing evidence that pedophilia is associated with indices of neurodevelopmental disorder—as indicated by white matter differences, difference in neuropsychological functioning, and a higher prevalence of prenatal perturbation indicators such as nonright-handedness and minor physical anomalies—that represents a failure in the psychological mechanisms underlying the detection of youthfulness in potential sexual partners (see Seto, 2017). Altogether, this evidence suggests that pedophilia precedes the onset of sexual offending, rather than representing an acquired response set after sexual offending has taken place (Seto, 2012, 2017).” -Michael Seto, The Motivation-Facilitation Model of Sexual Offending (July 17, 2017) (戀童癖受到高度汙名化(Jahnke,Schmidt,Geradt及Hoyer,2015年);有迅速增長的證據表明,有證據表明,戀童癖與神經發育障礙的指數有關——白質差異,神經心理功能的差異,以及產前擾動指標(如非右撇子和輕微的身體異常)的發病率更高——這表明潛在性伴侶年輕性心理機制的失敗(見Seto,2017年)。 總的來說,這一證據表明,戀童癖發生在性犯罪發生之前,而不是在性犯罪發生後做出的後天反應(Seto,2012年,2017年)。)37
我怎麼覺得這什麼協會只是出來坦的 假設一開始管制程度是0分 然後有人提議要管制到50分 這時候你就會抗議 但是現在又跳出一個提議要管制到1000分的極端派5
展翅拋出這個問題的「敘述」還挺精明的,闡述問題的定義時,不同文字的敘述,會有不 同的結果,不同觀念的人,會有不同的回應,就像「電車難題」一樣。 假設今天隨機街訪,直接堵路人麥,問說「這樣是否表明社會價值接受兒童性化?」, 一般人多半會直接回答說「不」,因為回答「是」的話,社會觀感、輿論、思想傾向等等 的間接影響,一些負面標籤就會往你身上砸來了。
爆
[閒聊] 律師:兒少性剝削套用虛擬恐有擴張解釋兒少性剝削條例修正後,衛福部認為,兒少影像無論是真人或人工智慧製作,只要會讓人 聯想到性就不應散播。不過,在法界卻有質疑。承萬法律事務所律師蔡尚謙指出,兒少性 剝削條例是特別刑法,適用刑法處罰原則,但整部法律看不出有處理虛擬問題,衛福部稱 涵蓋虛擬或二創範圍,恐有擴張解釋疑慮。 蔡尚謙表示,兒少性剝削條例第二條是定義何謂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行為,第三款雖修正為30
[板務]推文 萊豬比懶叫更好吃^Q^ 高雄板水桶乙案在高雄板之板友abc55322之猥褻水桶案 原文: → abc55322 : 萊豬比懶叫更好吃^Q^ 11/12 10:05 判決:違反 1-8 規定 處 水桶 1 年。 1-8 禁止 買賣/徵求/交換/借用 猥褻之影像、圖畫、聲音等37
Re: [新聞] 宅男於動漫祭合唱幼女神曲 台大男聽到歌詞吐了即使是二次元創作,現在也是有管制 實際上也有人提議去管制化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刑法》第235條,「虛擬產物」應被排除在外 而這文中的內容也能解釋千本幼女的問題33
Re: [閒聊] 衛福部將制定子法訂出虛擬情色圖的標準推 AxelGod: 客觀引起人性慾 02/01 17:43 → AxelGod: 這司長要不要聽聽自己說什麼 02/01 17:43 → AxelGod: 判定標準 這麼瞎 02/01 17:43 其實是大法官說的 釋字617號X
Re: [爆卦] 范雲修條文 讓iWIN能無限膨脹毀滅動漫為什麼我聞到假訊息帶風向的味道? ※ 引述《peter080808 (peter)》之銘言: : 當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原本的111年1月三黨還是「性交猥褻行為的圖畫」 :4
Re: [新聞] 陳建州怒嗆媒體:要毀掉選手 單純自慰啊,重點好像不是這樣 球員又不是自己給自己看的 這影片若不是給自己看的,是給別人看的 叫不雅片難道不行嗎?而且這種影片到底哪裡雅 被設計拍這種影片,被對方設局索賄,就是桃色詐騙啊1
Re: [閒聊] 衛福部將制定子法訂出虛擬情色圖的標準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 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 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 Ok 意思是滿足三要件才是猥褻對吧 好 今天蘿莉H本 滿足第二要件跟第三要件-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及出版自由,旨在確保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 充分資訊及實現自我之機會。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 亦應受上開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惟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應 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國家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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