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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老高首發聲!遭控抄襲「本頻道實在能力

看板C_Chat標題Re: [新聞] 老高首發聲!遭控抄襲「本頻道實在能力作者
Glamsight
(安穩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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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六一二大限 [1] 之後,翻譯被著作權法 3-1-11 [2] 正式定義為改作的一環。原作者受到更進一步的保護,他人翻譯其著作需取得授權。算是大海盜時代終結的一個標竿事件,但看到現在挺老高的人時,我就在想台灣智財權是不是要倒退三十年了?

不過既然講到翻譯,我想還是可以多談點其他的。好比以下銘言:

※ 引述《SaberMyWifi (賽巴)》之銘言:
: 有人說老高聲明過他不會管別人用他的文案
: 那我找個奶快掉出來的大奶妹
: 用老高的文案,用AI產圖
: 換成英語或日語,反正就不跟老高衝突
: 這樣我是不是可以變成美國老高或日本老高了?
: 甚至我用VT皮,還可以變VT老高?
: 我是不是找到財富密碼?
: 那個藍XX應該就是堅持不抄又蹭太大才沒流量
: 我沒那個志氣,我堅持全抄,會有流量嗎?

這裡提到了幾個關鍵字,「AI」、「更換語系」與「套皮」,不僅會讓人有點疑惑做到什麼程度不算侵權? (雖然之前版上已有幾篇文章,不過就讓我再發一篇吧!)

根據智慧財產局 [3] 的說法,大致可以用以下兩點說明:

1. 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是人類精神文明的智慧成果,因此必須是有人類精神力灌注 其中所完成的作品才受保護,否則即不成為「創作」。

2. 如軟體整篇翻譯的文章、測速器自動攝影的照片等,均非創作。這項要件設定不 僅表徵「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創作』,必須是本質上具有文化內蘊的人類智 慧結晶」,在器械輔助與自動化生產界線模糊的現代,也是用以排除機器自動製 品的重要判斷標準。

我們可以發現其敘述著重在翻譯時是否需要「人為介入」,好比說翻譯軟體完成翻譯後是否有再交由他人做進一步的修正。而以本老高案例來說,顯然地有經過人為修正,故其翻譯一行為屬於我國法律的改作——若原作者未同意,則翻譯應為侵權行為。但若如SaberM
yWifi (賽巴) 所說那樣呢?現在 Github 上有一堆能自動翻譯漫畫的工具,拿來使用會如何?根據智財局的說法,只要翻譯功能完美到我根本不需要修正任何字句,那麼機翻是不屬於改作——因「『無』人類精神力灌注」而不構成創作,應不構成侵權行為。比較有
疑慮的點是在於現在深度學習機翻大致屬於半監督式學習 (不見得都是) ,其類神經網路建構過程蘊含人類精神力灌注。但我們這裡就先不討論這點,因這並非單純是翻譯行為的問題,是對於該以什麼「程度」的人類精神力灌注去界定創作行為。

現在的 AI 產圖已經能根據文章內容自動生成適當的圖片,套皮的部分也已經可以根據投餵屬性關鍵字生成,而生成屬性關鍵字只要事先根據預設的頻道人設先挑好文章範本即可。故就此來看,個人認為 SaberMyWifi (賽巴) 所言確實是有可能,複製產業鏈或許將會崛起也說不定?

另外,在影片大抄時代之前,輕小說可能會先遭殃,或者說已經正在進行式了——已經有
某些歐美網站用這種方式翻譯日本輕小說。現在很有可能只是因為單純看文字內容的讀者太少,所以社會還沒有感覺。之前版上在說的 AI 產圖的侵權問題,我個人也覺得受影響的人太少,社會整體還沒有打算要真的面對它。但隨著科技進步,這些問題遲早會波及現代受眾較多的圖像與影視產業,該面對的逃不掉。


參考文獻

[1] Wikipedia contributors. (2022b, november 19). 六一二大限. 維基百科,自由的 百科全書.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六一二大限

[2]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 (z.d.). 著作權法§3-全國法規資料庫. 全國法規資 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3

[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民 109).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開資訊-本局出版品-著作權-(一 )著作權基本概念篇-1~10.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s://www.tipo.gov.tw/tw/cp-180-219594-7f8ac-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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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Bolton08/05 22:47如果是把機翻拿來自用,應該問題不大(主要是舉證困

LeonBolton08/05 22:47難)

LeonBolton08/05 22:47但是如果把機翻內容拿來”引用”,甚或以之拿來獲取

LeonBolton08/05 22:47利益(盈利)

LeonBolton08/05 22:47如此,可以不受著作權法保障?怎麼看,原作者權益都

LeonBolton08/05 22:47已經受損了啊,為何通過機翻轉一手,結果就不受到著

LeonBolton08/05 22:47作權保護了?

不屬改作,不代表不侵犯其他權利。 機翻的意思表示你持有原作並以其達成翻譯 (來源正當) 你說的我個人認為比較像是提供機翻者是否有購買類似公播版的原作版權 但很多非影視的作品根本就沒有設計這種東西

※ 編輯: Glamsight (114.44.108.41 臺灣), 08/05/2023 22:52:08

LeonBolton08/05 22:52換個方式問:我把國外原文論文用機翻後直接拿來引用

LeonBolton08/05 22:52,也不註明出處

LeonBolton08/05 22:52請問,有沒有構成抄襲要件?

學術倫理跟智慧財產權是兩回事吧?

※ 編輯: Glamsight (114.44.108.41 臺灣), 08/05/2023 22:59:44

LeonBolton08/05 23:02結論:老高如果沒有原影片創作者授權,依然沒有機翻

LeonBolton08/05 23:02再製的權利

他首先就不是機翻吧

LeonBolton08/05 23:02法律是倫理道德的底線,或者說是最低保障

LeonBolton08/05 23:02不能因為學術倫理的約束力較高,就直接說是兩回事

我個人是覺得學術倫理跟法律沒說哪個比較嚴格 好比說很多用付費資料庫的研究根本就花錢買... 違反法律,但因為有 cite 所以符合學術倫理 XD (告訴乃論,不告不理,學術盜版幾乎沒都沒事。)

※ 編輯: Glamsight (114.44.108.41 臺灣), 08/05/2023 23:05:58

LeonBolton08/05 23:25因為原po文章內容不就是老高可能是機翻原創影片而來

LeonBolton08/05 23:25

我這內文是這樣寫: 我們可以發現其敘述著重在翻譯時是否需要「人為介入」,好比說翻譯軟體完成翻譯後是 否有再交由他人做進一步的修正。而以本老高案例來說,顯然地有

經過人為修正

,故其翻 譯一行為屬於我國法律的改作——若原作者未同意,則翻譯應為侵權行為。 機翻與純機翻還是有差。

LeonBolton08/05 23:25學術約束力是指論文審查,即使原作者沒有得知,審查

LeonBolton08/05 23:25者依然可以做出相關處分(被抄襲的對象提出訴訟就是

LeonBolton08/05 23:25另一件案子了)

原來你指的是這個,那倒是沒錯。

LeonBolton08/05 23:25學術約束力比非告訴乃論需要原告提起訴訟的條件要來

LeonBolton08/05 23:25的直接

嗯嗯,從這觀點來看是這樣沒錯。

※ 編輯: Glamsight (114.44.108.41 臺灣), 08/05/2023 23:30:15

shownlin08/05 23:30告訴乃論才是不告不理

謝大大補充,已修正。

※ 編輯: Glamsight (118.165.126.178 臺灣), 08/06/2023 05:4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