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追加起訴?
※ 引述《ikariamman (自宅警備 外送師)》之銘言:
: 如題
: 北院考題
: 某甲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贓款車手,
: 經北檢檢察官偵辦後認為甲於110年1月底在台北提領被害人a之贓款
: 涉嫌加重詐欺取財罪,而於110年5月向台北地院提起公訴 (下稱前案)
: ,北院審理期間 甲另因110年1月初 因加入同一詐欺集團,
: 在基隆提領被害人b之贓款而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辦(下稱後案
: ,基檢檢察官認為後按前案有數罪關係。
: Q1:台北地院對於後案有無管轄權?
: Q2:若基隆地檢檢察官,就後案對北院提起公訴,則北院法官應如何判決?
: Q1
: 本來以為有刑訴第6條7條的適用 一人犯數罪 ,相牽連案件 得由
: 6條1項其中一法院管轄,但後案好像根本還沒起訴,
: 且犯罪地在基隆,應由基隆地院管轄才對,北院無管轄權
: Q2
: 既然北院無管轄權主文應以不受理判決 程序駁回之
: 但又感覺是考刑訴265追加起訴 ,追加起訴要符合追加之訴是相牽連案件
: 相牽連案件經檢察官起訴且繫屬法院 。
: 甲一人犯數罪 因此可以追加起訴,不過這樣好像又和第一題矛盾惹
: 不知何解?
Q1在考台北地院取得後案管轄權的原因是同一案件審判不可分(實務見解例如最高法院98台上4213判決)例如還是數案件牽連管轄。
雖然參與組織犯罪是繼續犯,但該罪之不法與罪責內涵(即以法定刑認定)輕於加重詐欺,故依據參與組織犯罪夾結加重詐欺取財罪效果之去除,參與組織犯罪僅得與第一次加重詐欺取財罪論以部分重合一行為想像競合犯之後,再與後續其他加重詐欺取財罪數罪併罰,實務(例如最高法院109台上3945判決)甚至認為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罪不以犯罪事實發生先後認定,而係以最先繫屬法院之案件為準。
本案即為北檢先起訴後發生(110年1月底)的加重詐欺取財罪後,依據上述夾結效果去除,甲於110年1月初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為不同於已依想像競合(指參與組織犯罪與加重詐欺取財罪)繫屬台北地院加重詐欺取財罪案件,惟該2加重詐欺取財罪同為甲所犯,依刑訴第6條第1項與第7條第1款,台北地方法院有牽連管轄之管轄權。
Q2在考檢察官跨轄區起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可以參照台高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4號分肯否兩說,這裡只講結論,基隆地檢檢察官就後案跨轄區向有牽連管轄權之台北地院起訴違法,台北地院應依刑訴第303條第1款以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法組第62條本文、刑訴第13條與第16條反面解釋)諭知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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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記得有認為(不確定是林鈺雄老師還是林俊益老師)基於檢
察一體與審檢分立,檢察官是否跨區起訴並非起訴合法要件
,所以肯定檢察官可以跨轄區起訴。
跨區起訴我有查到法務部見解
法務部(70)法檢(二)字第 1279 號
原來第一題是同一案件 我是有在猜沒有實務見解
認為是同一 感謝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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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 [新聞] 偽台大碩士畢業躋身科技新貴 詐欺犯被抓作者: sunblues (太陽藍)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偽台大碩士畢業躋身科技新貴 詐欺犯被抓 時間: Tue Oct 6 20:06:01 2020 大家看到這則新聞,可能覺得沒什麼 但新聞中的陳姓男子14
Re: [請益] 霸王餐不付錢與詐欺罪理論: 甲是否成立詐欺取財或得利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一、甲沒有保證人地位 二、甲沒有施用詐術 三、老闆沒有陷於錯誤3
Re: [新聞] 陳時中稱掮客是「國外勢力」 高嘉瑜質詢依據實務見解,就是詐欺犯只要施以詐欺行為,導致被害人陷入錯誤, 而有發生財產損失的危險性即可。 所以掮客明明沒有疫苗,卻施以詐術讓這些團體陷入錯誤, 想購買疫苗捐贈,就已經發生財產損失的危險性,應該已經著手了。 後面有沒有通過政府審查,而順利騙到錢只是是否既遂的問題。1
Re: [課業] 有罪加有罪始生不可分我的答題,參考看看,(等待其他高手補充寫不好的地方@@) (一).檢察官以言詞追加起訴合法,撤回追加起訴不合法 1.法條 (1).265追加起訴,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言詞或書面 (2).7相牽連案,一人犯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