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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請教一題民法考題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請益] 請教一題民法考題作者
dragonme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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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乙之餐廳內白吃白喝,欲離開之際,乙得否將甲攜帶的行動電話及手錶扣留於店內?(A) 應報警處理,不得留置
(B) 在甲未清償債務前,乙得行使留置權
(C) 在甲未清償債務前,乙得行使質權
(D) 在甲未清償債務前,乙得行使抵押權

答案是C

請問為何不是B留置權?


民法612條
主人就住宿、飲食、沐浴或其他服務及墊款所生之債權,於未受清償前,對於客人所攜帶之行李及其他物品,有留置權。
第四百四十五條至第四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留置權準用之。

民法928條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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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ck540104/02 18:35餐廳的債權發生與手機動產沒有關係,有關係的部分是餐廳

duck540104/02 18:35提供的服務或餐點;612條餐廳未受清償前對於客人的其他

duck540104/02 18:35物品(手機)有留置權。按照文義應該是這樣。

Fenrir120904/02 20:02物權的優先效力?

jasonmoon04/02 21:11白吃白喝跟手機有什麼關系?當然是質權擔保

EOMing04/03 00:37還以為是國考的題目,怎麼沒看過,查了一下是108年鐵路局

EOMing04/03 00:37營運人員甄試試題...

EOMing04/03 00:48這題可能在考對岸民法吧,查了一下對岸翻譯的德國民法典

EOMing04/03 00:48,§704 BGB 翻成質權,甚至對岸還有“法定質權”這東西。

EOMing04/03 00:51翻作“留置權”的東西,則是出現在§273 BGB

EOMing04/03 01:0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47條的留置權,指債權人可以留置

EOMing04/03 01:04“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

EOMing04/03 01:13德國民法第273條的Zurückbehaltungsrecht, 維基百科則是

EOMing04/03 01:13翻作保留權。

EOMing04/03 01:35德國民法第704條,Pfandrecht des Gastwirts, 店主的動產

EOMing04/03 01:35質權。似乎是在考德國民法?!

EOMing04/03 01:38而且題幹的“扣留”,出現在我國台灣地區的民法考題上也

EOMing04/03 01:38是黑人問號。

EOMing04/03 01:50題幹跟選項有點不是很搭,而且選項A才合乎台灣日常,吃霸

EOMing04/03 01:50王餐不付錢叫警察,哪裡有在客人留下電話及手錶給店家賒

EOMing04/03 01:50帳的。

EOMing04/03 01:55查詢了民法,也有用扣留,似乎不專屬於公法,好吧,收回

EOMing04/03 01:55上面推文的成見...。

AMPM04/03 09:13我也覺答案為何不是B ,一樓推文我也看不懂,所以不就是B嗎?

EOMing04/03 10:081樓前面講的第928條留置權的要件,像是修車廠修好客人的

EOMing04/03 10:08車,客人未付清修理費前,可以將車留置在修車廠(其實這案

EOMing04/03 10:08例也符合德國民法第273條的債務保留)。至於第612條的留置

EOMing04/03 10:08權,則是有法定寄託關係下的留置權(德國民法第704條的旅

EOMing04/03 10:08店主的質權則是比照出租人質權)。

EOMing04/03 10:11這題出得很怪,不過也因為這題挖到一篇碩論來排時間看,

EOMing04/03 10:11《兩岸留置權制度之研究》。

leptoneta04/03 20:57行動電話和吃到飽這件事沒有關係 當然不會是留置權

sorrows04/03 21:54我覺得應該是A 不能扣留

sorrows04/03 22:37看錯 撤回 謝謝

qw598016204/04 08:20可能答案給錯了吧

qw598016204/04 08:21畢竟不是每題都有人會去申請試題疑義

AMPM04/04 09:07還是覺得是B留置權。看一下民法第884.885條關於質權的定義,

AMPM04/04 09:07供擔保之動產,首先要以該動產做“擔保”這個動作吧。另外

AMPM04/04 09:07民法第929條,營業關係所生之債權,視為前條所定之牽連關係

AMPM04/04 09:07,所以留置權沒錯呀…

AMPM04/04 09:08漏字:視為“有”前條所定之牽連關係

leptoneta04/04 17:39吃個飯就變成商人 厲害了

saw690404/04 23:56我覺得不用糾結在這種題目,不知出題者是從哪個判決或判

saw690404/04 23:56例節錄出來考的

n123456n04/05 13:21不過,我分享自己經驗,我有次的確到外面餐廳吃飯,忘記

n123456n04/05 13:21帶錢包,留下手機做擔保給店家,然後回家拿錢

n123456n04/05 13:43,我那時的想法是我手機比我消費的餐費還高,做為付錢

n123456n04/05 13:43的擔保,應該是足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