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當中 動產與不動產"受領遲延"的意思
目前自己買某X華出版社的法學大意來自修 (一本書主義 不再亂換)
讀到民法的章節
關於動產 不動產 受領遲延之處理方式
書本內容提到
受領遲延之處理方式:
債權人受領遲延時,如給付物為不動產,債務人得拋棄不動產的占有 (民法241)
如給付物為動產,債務人則得提存給付物 (民326)
在這邊 不懂想問的是
1. 受領遲延 的意思是?
2. 如給付物為不動產,債務人得拋棄不動產的占有
那債務人拋棄不動產的占有之後,接著會發生什麼事? (繼續看下面的法條?)
請版上神人解惑一下
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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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領遲延:民法234: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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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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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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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概念上,因為是採登記主義,所以沒辦法將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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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提存所履行交付義務,拋棄占有不是拋棄所有,這要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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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所以法條才規定以拋棄占有方式以為履行交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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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已經履行交付義務了,日後如果房子突然非因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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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燒了、倒了,債權人是不能主張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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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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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關於民法債務不履行問題(已解)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買賣契約為有償契約,出賣人應負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義務 (B)甲與乙不得以契約預先免除故意責任,但重大過失責任得預先免除 (C)買受人不能支付價金時,應負擔給付不能之責任 (D)買受人支付價金遲延時,原則上出賣人應經催告,始得解除契約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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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民法共同保證計算題目是101的司特如下: 甲以自有價值500萬元之不動產、配偶乙所有價值1,000萬 元之不動產二件設定抵押權,並央求長輩丁、長官戊出面保證,始獲X銀行核貸2,000萬元。詎料甲屆期無力還款,X銀行乃向丁、戊請求連帶清償,但卻拋棄 乙所設定之抵押權。不料戊因恐被週刊爆料乃一舉代償2,000萬元。試依現行民法析述戊代償2,000萬元之法律效果如何? 想請問,為什麼參考幾家擬答,都沒有計算甲自有的500萬不動產,債務人若也有抵押物,不是要優先拍賣受償,而分配額應該如下: 甲 500萬 乙 300萬- 謝謝大家的回覆。 關於這個問題,經過一些梳理,在此自問自答。再請大家不吝指教。 按違約金的約定,除非有懲罰性的明文規定,原則上其性質屬於債務 不履行損害賠償額的預定,目的是為了避免將來債權人對於損害賠償 範圍的舉證困難,故先以契約定之。因此,對於違約金的操作,可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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