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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有關行政法之行政處分廢止的疑問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有關行政法之行政處分廢止的疑問作者
nellm
(nelln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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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不才我上函授課程的行政法時遇到一個想不透的問題,因為無法親自問老師,因此放上來請教各位前輩,希望有善心人士能夠指點一下,非常感恩!

老師上課舉了一個例子來解說行政處分的廢止,題目如下:
甲乙為夫妻,自民國 102 年 3 月 1 日起向 T 市政府申請核定為低收入戶,並自按月起,每月受領生活扶助費用,惟 T 市政府社會局承辦人員於 107 年 7 月 15 日審核案件時,始發現甲與乙於 103 年 4 月 1 日已經離婚。
但甲與乙並未主動向主管機關申報此一變動, 經個別計算, 兩人均不符合低收入戶之標準,T 市政府社會局因而發函要求甲、乙返還自 103 年 4 月 1 日溢領之生活扶助費用,甲與乙均主張適用信賴保護原則,生活扶助費用已經使用完畢,主張 T 市政府社會局不得請求返還,是否有理?


然後老師解題思路大致如下:
一、甲乙所按月受領的低收入補助是合法之受益行政處分,因為是合法的行政處分,所以是依照行程法123條予以廢止,而適用的條款是第1款”法規准許廢止者”,而不是第四款
”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因為低收入戶的補助是有某個法源所規定給予的

二、社會局107 年 7 月 15 日發現甲乙離婚之後,發函給他們,要求自103年4月1日起之補助款都要返還,此為有理由。因為自從103年4月1日起就屬不合法之狀態,所以從這個時間點開始就是公法上的不當得利,所以可以要求返還。
三、甲乙主張信賴保護原則無理由,因為甲乙隱匿離婚事實,有違行程法119條第二款”
提供不正確資料或不實陳述”而不值得保護其信賴利益,而且126條所規定只有依第123條第4、5款而廢止之合法授益行政處分才能給予合理補償,甲乙是違反第1款,所以不能主張信賴保護。


以下是我想不懂的地方:
行程法124條不是規定”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為什麼原因(
離婚)發生是103年,到了107年仍然可以廢止?還是說,依據的是125條”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所以不管過了幾年
,廢止機關都可以指定一個廢止的日期? 那個”指定較後之日”是甚麼意思呢?


另外,網路上我也有找到另一個公職王版本的解題,他們用的是”違法行政處分的撤銷”
,所以可以溯及既往撤銷,看起來也很合理,因為從甲乙離婚開始起,按月給予的補助變成是違法行政處分了。想請問大家,這個解法跟”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有沒有哪一個
比較好?還是都合理呢?


呼~好長的問題,先謝謝給予指點的網友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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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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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a412203/03 22:30要在事實發生後兩年為之,不論是否知悉吧

aaaa412203/03 22:33明顯時間以超過所以解答才用117?

l0324200303/03 22:33https://reurl.cc/V6p70y

bower102503/03 22:35廢止原因發生後,在這是指機關得知了「甲乙離婚」這個

bower102503/03 22:35事實。如果機關知道了兩年內不做處理,那兩年後就無其

bower102503/03 22:35效力。

bower102503/03 22:35所以並不是機關可以隨便指定一個日期廢止。

jjeffrey101503/03 22:54另一個版本的解題比較合理

aaaa412203/03 22:57林清引用的最高行102年2月只有講到撤銷

aaaa412203/03 22:58依法務部函釋是客觀事實發生起算

l0324200303/03 23:14不好意思 剛剛仔細看也發現了

l0324200303/03 23:14但找不到其他的資料提供原po

yyoo479103/03 23:261.一定是用廢止 這關乎處分違法基準時的判斷 在這種一次

yyoo479103/03 23:26性處分 多半不適合從事後觀點來指摘行政機關做成當時為

yyoo479103/03 23:26違法 蓋機關不可能預測未來他們會不會離婚

yyoo479103/03 23:262.124條兩種解釋都不是說不通 從法條體系配合121條 似乎

yyoo479103/03 23:26從客觀解釋較為合理 但有無類推決議的可能?個人認為 如

yyoo479103/03 23:26果法條已經刻意為文字上的不同 是否代表在合法處分的狀

yyoo479103/03 23:26況下 機關應有較高的注意義務 去審查當事人有無合於補助

yyoo479103/03 23:26條件? 以上淺見 僅供參考

chmyly03/03 23:27121條除斥期間是指行政機關「確實知曉」有撤銷原因時,所

chmyly03/03 23:27以是自107年7月15日開始起算兩年除斥期間,另外應是依117

chmyly03/03 23:27條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才對

luismars03/03 23:27走"撤銷"比較好解吧...

luismars03/03 23:38這老師怎麼會用這案例講"廢止"咧...= =

yyoo479103/03 23:44個人認為 如果是事後才離婚 則做成處分當下 機關並無違

yyoo479103/03 23:44法情事 應該是廢止較為合理

chmyly03/03 23:48回樓上,下命處分的確要以行政處分作成時來判斷違法性,

chmyly03/03 23:48但這案例對於人的地位加以確認,應是有持續效力的確認處

chmyly03/03 23:48分才對吧

yyoo479103/03 23:49但如果認為是繼續性處分 則他的違法判斷基準時 基於紛爭

yyoo479103/03 23:49一次解決 在言詞辯論終結前為判斷較為合適 則有可能為違

yyoo479103/03 23:49法行政處分而應以撤銷為處理

yyoo479103/03 23:52回c大 處分性質也是有可能混合的 在本案中機關負有給付

yyoo479103/03 23:52義務 是否也算是形成當事人的地位 或甚至認為是使當事人

yyoo479103/03 23:52有必須符合資格的義務 也因此難僅以認為有確認處分性質

yyoo479103/03 23:52即推論出判斷時點 毋寧只是價值判斷的要素之一 但也不失

yyoo479103/03 23:52為判斷方式

chmyly03/04 00:13再回原po,第一個解法有矛盾存在,如果是依照123條1廢止

chmyly03/04 00:13不會溯及既往失效(125條有規定失效方式),這樣就變成不

chmyly03/04 00:13會有公法上不當得利的情形,再來引119條不值得保護的時候

chmyly03/04 00:13,行政處分就已經被認定是違法了

braveryhyde03/04 00:21這題看題目就知道,一定是要你想辦法解成撤銷

braveryhyde03/04 00:21因為沒有123III,你不會有後續的127

braveryhyde03/04 00:21然後這題的重點之一,是準用民法上不當得利的範圍

yyoo479103/04 00:37抱歉我沒看到是低收入戶證明 我看成是婚姻補助

yyoo479103/04 00:44不過我的想法還是不變 但隔壁有老師解說 我就不胡言亂語

yyoo479103/04 00:44

yyoo479103/04 01:35不對啦我在公蝦 如果是低收入戶那就不是一次性補助 歹勢

yyoo479103/04 01:35不是一次性補助就會是繼續性處分判斷比較好

yyoo479103/04 01:35但在這裡可能要考慮繼續性處分的見解對人民不利

yyoo479103/04 01:36還有沒有需要適用這種見解必要的討論

nellm03/04 09:00謝謝大家給我的線索,這題讓我卡一整天...感恩!

nellm03/04 09:13補充一下,其實老師上課也有簡單帶到用撤銷解也可以

nellm03/04 09:15但是我就更混淆了,撤銷和廢止的條件不是不同嗎?...

nellm03/04 09:16行政法真的是.....能讀通的都是神人啊...

chmyly03/04 09:24那老師感覺觀念不清耶,用廢止怎麼解都會錯啊

yyoo479103/04 11:06撤銷或廢止取決於如何評價該處分 如果你把它評價成違法

yyoo479103/04 11:06那就是撤銷 如果你認為是合法 那就是廢止 我想他應該是

yyoo479103/04 11:06想表達這個意思 也就是說 如果認為在相對人離婚的當下

yyoo479103/04 11:06從繼續性處分的觀點 處分已經轉變成違法 那後續要廢棄一

yyoo479103/04 11:06部的處分 就應該用撤銷;反之如果認為後續的改變比較需要

yyoo479103/04 11:06注重法安定性仍認為該處分合法 則應該用廢止來處理

yyoo479103/04 11:08這題到底是合法還是違法處分個人也覺得不是那麼絕對 畢

yyoo479103/04 11:08竟違法判斷基準時就是一個價值判斷 自然會有不同的切入

yyoo479103/04 11:08點得出不同的結論

chmyly03/04 13:14重點是你上考場要寫對,其他都不重要

chmyly03/04 13:15當你還卡在基準時的時候,隔壁已經上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