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有關行政法之行政處分廢止的疑問
大家好,不才我上函授課程的行政法時遇到一個想不透的問題,因為無法親自問老師,因此放上來請教各位前輩,希望有善心人士能夠指點一下,非常感恩!
老師上課舉了一個例子來解說行政處分的廢止,題目如下:
甲乙為夫妻,自民國 102 年 3 月 1 日起向 T 市政府申請核定為低收入戶,並自按月起,每月受領生活扶助費用,惟 T 市政府社會局承辦人員於 107 年 7 月 15 日審核案件時,始發現甲與乙於 103 年 4 月 1 日已經離婚。
但甲與乙並未主動向主管機關申報此一變動, 經個別計算, 兩人均不符合低收入戶之標準,T 市政府社會局因而發函要求甲、乙返還自 103 年 4 月 1 日溢領之生活扶助費用,甲與乙均主張適用信賴保護原則,生活扶助費用已經使用完畢,主張 T 市政府社會局不得請求返還,是否有理?
然後老師解題思路大致如下:
一、甲乙所按月受領的低收入補助是合法之受益行政處分,因為是合法的行政處分,所以是依照行程法123條予以廢止,而適用的條款是第1款”法規准許廢止者”,而不是第四款
”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因為低收入戶的補助是有某個法源所規定給予的
。
二、社會局107 年 7 月 15 日發現甲乙離婚之後,發函給他們,要求自103年4月1日起之補助款都要返還,此為有理由。因為自從103年4月1日起就屬不合法之狀態,所以從這個時間點開始就是公法上的不當得利,所以可以要求返還。
三、甲乙主張信賴保護原則無理由,因為甲乙隱匿離婚事實,有違行程法119條第二款”
提供不正確資料或不實陳述”而不值得保護其信賴利益,而且126條所規定只有依第123條第4、5款而廢止之合法授益行政處分才能給予合理補償,甲乙是違反第1款,所以不能主張信賴保護。
以下是我想不懂的地方:
行程法124條不是規定”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為什麼原因(
離婚)發生是103年,到了107年仍然可以廢止?還是說,依據的是125條”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所以不管過了幾年
,廢止機關都可以指定一個廢止的日期? 那個”指定較後之日”是甚麼意思呢?
另外,網路上我也有找到另一個公職王版本的解題,他們用的是”違法行政處分的撤銷”
,所以可以溯及既往撤銷,看起來也很合理,因為從甲乙離婚開始起,按月給予的補助變成是違法行政處分了。想請問大家,這個解法跟”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有沒有哪一個
比較好?還是都合理呢?
呼~好長的問題,先謝謝給予指點的網友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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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事實發生後兩年為之,不論是否知悉吧
明顯時間以超過所以解答才用117?
廢止原因發生後,在這是指機關得知了「甲乙離婚」這個
事實。如果機關知道了兩年內不做處理,那兩年後就無其
效力。
所以並不是機關可以隨便指定一個日期廢止。
另一個版本的解題比較合理
林清引用的最高行102年2月只有講到撤銷
依法務部函釋是客觀事實發生起算
不好意思 剛剛仔細看也發現了
但找不到其他的資料提供原po
1.一定是用廢止 這關乎處分違法基準時的判斷 在這種一次
性處分 多半不適合從事後觀點來指摘行政機關做成當時為
違法 蓋機關不可能預測未來他們會不會離婚
2.124條兩種解釋都不是說不通 從法條體系配合121條 似乎
從客觀解釋較為合理 但有無類推決議的可能?個人認為 如
果法條已經刻意為文字上的不同 是否代表在合法處分的狀
況下 機關應有較高的注意義務 去審查當事人有無合於補助
條件? 以上淺見 僅供參考
121條除斥期間是指行政機關「確實知曉」有撤銷原因時,所
以是自107年7月15日開始起算兩年除斥期間,另外應是依117
條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才對
走"撤銷"比較好解吧...
這老師怎麼會用這案例講"廢止"咧...= =
個人認為 如果是事後才離婚 則做成處分當下 機關並無違
法情事 應該是廢止較為合理
回樓上,下命處分的確要以行政處分作成時來判斷違法性,
但這案例對於人的地位加以確認,應是有持續效力的確認處
分才對吧
但如果認為是繼續性處分 則他的違法判斷基準時 基於紛爭
一次解決 在言詞辯論終結前為判斷較為合適 則有可能為違
法行政處分而應以撤銷為處理
回c大 處分性質也是有可能混合的 在本案中機關負有給付
義務 是否也算是形成當事人的地位 或甚至認為是使當事人
有必須符合資格的義務 也因此難僅以認為有確認處分性質
即推論出判斷時點 毋寧只是價值判斷的要素之一 但也不失
為判斷方式
再回原po,第一個解法有矛盾存在,如果是依照123條1廢止
不會溯及既往失效(125條有規定失效方式),這樣就變成不
會有公法上不當得利的情形,再來引119條不值得保護的時候
,行政處分就已經被認定是違法了
這題看題目就知道,一定是要你想辦法解成撤銷
因為沒有123III,你不會有後續的127
然後這題的重點之一,是準用民法上不當得利的範圍
抱歉我沒看到是低收入戶證明 我看成是婚姻補助
不過我的想法還是不變 但隔壁有老師解說 我就不胡言亂語
了
不對啦我在公蝦 如果是低收入戶那就不是一次性補助 歹勢
不是一次性補助就會是繼續性處分判斷比較好
但在這裡可能要考慮繼續性處分的見解對人民不利
還有沒有需要適用這種見解必要的討論
謝謝大家給我的線索,這題讓我卡一整天...感恩!
補充一下,其實老師上課也有簡單帶到用撤銷解也可以
但是我就更混淆了,撤銷和廢止的條件不是不同嗎?...
行政法真的是.....能讀通的都是神人啊...
那老師感覺觀念不清耶,用廢止怎麼解都會錯啊
撤銷或廢止取決於如何評價該處分 如果你把它評價成違法
那就是撤銷 如果你認為是合法 那就是廢止 我想他應該是
想表達這個意思 也就是說 如果認為在相對人離婚的當下
從繼續性處分的觀點 處分已經轉變成違法 那後續要廢棄一
部的處分 就應該用撤銷;反之如果認為後續的改變比較需要
注重法安定性仍認為該處分合法 則應該用廢止來處理
這題到底是合法還是違法處分個人也覺得不是那麼絕對 畢
竟違法判斷基準時就是一個價值判斷 自然會有不同的切入
點得出不同的結論
重點是你上考場要寫對,其他都不重要
當你還卡在基準時的時候,隔壁已經上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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