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檢察官違反刑訴95條告知義務效果?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違反95條告知義務的效果依照158-2第2項準用158-2第1項。但檢察官違反95條的效果是要依照什麼不得作為證據呢?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法律沒規定就158-4權衡
所以不是依照92台上4003判決「規避告知被告權利之行為,
無異於剝奪緘默權及防禦權行使,難謂非以詐欺方法取得自
白」,即依156排除證據能力?
可是警方違反95原則依照158-2不得作為自白,受過專業訓
練的檢察官違反95反而得依照158-4權衡是否合理?
要看是不是蓄意規避吧
是的話98+156;不是的話158-4
更正一下 我剛剛講得是92台上4003 針對證人轉被告的部
分
如果不是證人轉被告 就158-4
實務採權衡158-4,學說類推158-2
92台上4003針對證人轉被告無踐行告知義務
非蓄意:實務158-4 學說有類推158-2;蓄意:98、156
92台4003 蓄意156 非蓄意158-4 原Po二樓你回的就是
學說理由 所以學說覺得應類推158-2
書再去唸熟一點…
針對任意性之判斷,美派認為是有或無的問題,無法依
據158-4權衡,而是應該類推適用158-2
實務上殊難想像此情形發生,權利宣告根本開庭反射動作…
想蓄意規避,書記官應該也會提醒…
同樓上,92台上4003的發生背景是先以證人身分傳喚,
依法具結後取得的證詞,直接拿來當作指出犯罪事實的
證明方法,所以才被痛陳以法定人證方法蓄意規避法定
被告方法(也就是告知義務),而後直接宣告不得為證
據。跟一開始就用被告(犯罪嫌疑人)身分傳來,卻沒
有踐行法定告知義務程序不同。
二樓 不會不合理 你拿傳聞法則例外規定159-1 159-2去
比較就比較清楚了
真的考試遇到這題,上面一堆答案,自己選個喜歡的,
寫的時候注意不要笑出來就好。我比較想知道,命題委
員出題時的勇氣。
92台上4003號判決是說蓄意違反告知義務取得的自白無證據能
力
而且倘若是共犯/共同被告案件的話
雖然按109台上2638號判決對於共犯/共同被告是158-4
但是用在自己身上是違反181條及186條2項不自證己罪 也是無
證據能力
更正 蓄意違反告知義務的話 如果是選任辯護及緘默權用158-
2二項 告知罪行及請求調查有利事證或非蓄意用158-4
這種題目若敢出出來要考生附具個人見解或試抒己見的話,
小弟文末絕對寫以下文字: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第1項但書
的例外容許規定已是立法笑話,檢察官身為"法律專家"卻能
善意違反第95條的告知義務更是天大的笑話,本案應依第15
6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以其他不正之方法(用法律武器的優勢
地位赤裸裸奪下對照的防禦武器),取得被告之自自,不得作
為證據。
關於158-2 I 但書的立法批評,可參照:黃朝義,刑事訴訟
法,2017年五版,頁586。朱石炎,刑事訴訟法論,2018年修
訂八版,頁177-178。
林鈺雄, 刑事訴訟法(上) 2020十版,頁173至191,亦有本T
opic的相關論述,其中頁187底下的附註43有提及德國聯邦最
高法院已確立違反緘默告知及辯護諮商告知(包含未受實質辯
護)所得的被告"陳述"不得採為裁判基礎的原則。
小弟以為,在我國没有進一步立法規範的現況下,現行明文
有之的法定證據使用禁止156條1項,不失為前面二原則可附
麗之所在,雖自白不比陳述,但概括的「其他不正之方法」
的訊問禁止亦足以守護刑事訴訟之目的。
補充實務見解102台上265號判決,倘檢察官非故意違背95條
之告知義務而取得之供述證據,其證據能力應依158-4規定
,審酌其證據能力。
38
Re: [新聞] Toyz與藥腳對話曝光! 驚爆「黑吃黑」第 5 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 、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 所以偵查不公開只是話術 : 真要寫陰謀論的小說我也會23
Re: [新聞] 海神惡煞非現行犯?中警局止血11時將公布第 88 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16
Re: [新聞] 30歲男網紅陳屍大安區豪宅 屋主竟是捧紅不是啊 這聲明居然是透過律師發布的也太奇怪 「偵查不公開」這五個字針對的並不是一般人耶 這位經紀人又不是相關人員並不受「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管制啊 律師一定知道相關辦法,怎會代發這種聲明9
[發問] 有學長用家暴罪現行犯逮捕的實務經驗嗎小弟目前遇到的家暴現行犯都是因為違反保護令而逮捕 但家暴法第26條第1項:「 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理。」 第2項:「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而家庭暴力罪的定義在第2條第2項:「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6
[討論] 高的案件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鏡週刊寫這麼多資料 那個公務員洩密啊 完全不怕被辦洩密罪耶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至3項規定: 「偵查,不公開之。5
Re: [時事] 林姿妙批是辦案 還是選舉手段《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 、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 法警察、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以外,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5
[請益] 刑訴不可分請益就是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告訴不可分問題 想問各位都怎麼判讀題目在考哪一個? 例如甲打傷乙丙 乙丙先後起訴 這種我知道一事不再理 或者是甲乙打丙 丙起訴甲1
Re: [新聞] 漫畫家夫婦含兒陰莖還繪成作品上傳被起訴 恐面臨7年重刑就是因為怕影響嫌疑人的名譽 所以才有偵查不公開 刑訴245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 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1
Re: [問卦] 原來半夜打麻將吵雜聲,警察也無法處理阿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 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