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刑法 教唆隱避
甲教唆乙侵占乙公司之財物,在知悉乙收到檢察署傳票後,甲立即指導乙燒燬其所侵占之財物,丙知 悉乙犯侵占罪並有意將乙藏匿,甲乃委託丙以漁船載送乙離開臺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成立使犯人隱避罪
(B)乙不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
(C)甲不成立使犯人隱避罪之教唆犯
(D)甲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之教唆犯
答案為D
不過C選項有所疑惑
我自己寫題目是用 丙已有隱避乙的犯意因此甲不會是隱避教唆犯
但是解題書是用 甲乙為共犯 甲教唆丙隱避乙無期待可能
這兩種解法都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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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確定,要教唆犯不隱匿正犯這件事沒有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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嗎?
推
165條實務認為教唆行為人為165條時從屬於正犯 所以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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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性不罰 似乎採上古時期的嚴格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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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部分 教唆行為人為164條是 從犯性質為限制從屬性 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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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罪責因無期待可能性不罰 惟從犯仍得從屬於不罰 所以教唆
→
犯依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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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真要說的話 164條部分 乙是正犯但無期待可能性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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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已有犯意 討論幫助犯 然後限制從屬性 從屬正犯不法 可罰
→
甲無可能教唆已有犯意之人 至多討論幫助 心裡上的幫助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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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同丙
→
如果丙本無犯意,因甲之教唆致生犯意而藏匿乙
→
這樣會成罪的話,就跟解題書上的有出入了?
推
回樓上 即使本題中丙本無犯意,係因甲之教唆始生藏匿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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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犯意,但本案中甲亦為同案之犯人,基於期待可能性之考
→
量,亦不論罪。(有錯煩請指出,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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