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刑訴395
有關刑事訴訟法
第395: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第384: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小弟的疑問是,若上訴不合程序,在第二審原審法院不就先以裁定駁回了,為何還會讓第三審以判決駁回呢?
先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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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上訴第3審的理由合不合法定理由要由第3審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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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法官有時候不一定會看這麼仔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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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審查的規制而已,原審發現程序不合法就先自行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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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沒發現上訴審才發現程序不合法,上訴審當然也能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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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就程序上審查是否得上訴 三審仍得就程序及實體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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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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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法官也不是神 都會有漏看誤判的時候 第三審再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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