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撞死騎士無責、免賠定讞!死者家屬控
https://i.imgur.com/iCg4nxL.jpg
其實雖然不起訴處分書不會公開
但是那是刑事偵查的部分
因為機車騎士(死者)的目的是求償
所以肯定還是有民事判決的
一審北院108訴字第3231號判決
父母是原告
請求賠償父親177萬,母親310萬
因為後面有一台公車 行車記錄器拍到完整車禍過程
「被告既已打方向燈數秒以提醒後方來車,並持續緩慢切入
外側車道,當可信賴後方來車亦會保持適當車距並按速限行
駛,其對原在後方相當距離之B 車,會於其右轉而變換車道
之過程中,快速拉近兩車距離,並於短短1 秒內由其後方位
置行駛至A 車正右側,更以極近距離並行一事,當無預見,
自難認其有立即反應並避免結果發生之可能。因此,被告就
系爭事故之發生,應無過失。」
再加上公正專業第三人「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也認定「事故係後方之程文鴻車疏未注意前方林冠州車
行車動態,且未與其保持行車安全間隔,致於兩車併行時發
生擦撞,研析程文鴻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未保持行車安全間
隔』為肇事原因,林冠州駕駛自小客車對後方同時變換車道
欲超越之程文鴻猝不及防,無肇事因素」
法院指出
「B 車仍始終在A 車後方而未超越A 車,B 車即是
後車,應係程文鴻有注意車前狀況之義務,而非課與被告應
隨時自後照鏡查看後方來車是否自其右側超車之義務」
不管是機車汽車,是後車有注意前方的義務
而非前車必須隨時注意後照鏡
最後判決免賠
因為這件刑事部分不起訴,聲請再議也被駁回
所以沒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的空間
死者父母一審大概要付5萬塊的裁判費
後來他們還部分上訴到最高法院,差不多再花4萬4的裁判費
二審判決:
基本上論理方向跟一審判決差不多
三審裁定駁回上訴:
三個審級都有請律師,推估花費15-20萬左右
最後他們請求的金額已經降到150萬
然而還是全部敗訴定讞
情感上我是同情他們的
養了20幾年的孩子就這麼死掉了 真的是很不甘心
很想出一口氣,才會民刑事苦苦打了三年多的官司
從他們求償金額一直降看起來
他們其實就只是求一個「不完全是你兒子的錯」的判決而已
但是理智上、事實上來說
機車從公車車頭一路鬼切鑽進去早已打燈右轉的車縫裡面
確實是自己危險駕駛、自己選擇了這個下場
我自己雖然有車
但是每天通勤也是騎機車
老實說不可能騎機車不鑽車
但是某些情況,比如說大車內輪差,比如說右轉車已經快關門了
就真的不要趕,晚打卡總比晚七天回家好
※ 引述《damasucker (麻椅莖扶)》之銘言
: ※ 引述《iPadProPlus (哀配之神)》之銘言:
: : 原文連結:
: : TVBS
: :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768342
: : 原文內容:
: : 撞死騎士無責、免賠定讞!死者家屬控:訴訟3年等嘸公道
: : 記者 李潔 / 攝影 王經綸 報導
: : 發佈時間:2022/04/16 19:05
: : 最後更新時間:2022/04/16 19:35
: : https://youtu.be/DXhdayyYEu4
: : 台北市一名騎士出門上班,即將抵達公司時,因為變換車道,與一輛休旅車發生碰撞,
: 傷
: : 重不治,家屬提告求償,也送事故鑑定,沒想到騎士被判定「沒有保持安全車距」釀成
: 事
: : 故,汽車駕駛「沒有肇責」,檢方還提出,任何一個駕駛遇到同樣的情況,恐怕都無法
: 閃
: : 避,最後裁定駕駛不起訴。
: : https://cc.tvbs.com.tw/img/upload/2022/04/16/20220416184104-292e25e4.jpg
: 到
: : 。
: : 目擊司機:「唉唷、唉唷,唉唷。」
: : 公車司機從後方目擊也嚇壞,汽車駕駛趕緊下車察看,回頭調閱行車紀錄影像,當天早
: 上
: : 七點多出門,看前方小黃亮了煞車燈,隨即往右切,結果傳來巨響。
: : 汽車駕駛:「喔,我都打方向燈了耶。」
: : https://cc.tvbs.com.tw/img/upload/2022/04/16/20220416184106-ebdaeaa1.jpg
: : 這起車禍發生在2018年11月,台北市光復南路,只是事故送了鑑定,休旅車駕駛,刑事
: 不
: : 起訴,民事免賠償,全案定讞,死者家屬無法認同。
: : 死者母親郭小姐:「一個人命就這樣沒了,而且他是完全的零肇責,一點責任都沒有,
: 而
: : 且你說這個東西,全部怪罪,就是把這個全部的責任,都在我兒子一個人承受。」
: : 檢方認為,駕駛不能注意時,縱然有結果發生,不代表就有過失責任,拿出鑑定結果,
: 程
: : 姓騎士被判定沒有保持安全車距,這也是整起事故原因,林姓駕駛則沒有過失,就算任
: 何
: : 人在相同情況,恐怕也無從避免,裁定駕駛不起訴。
: : 死者母親郭小姐:「如果當時他在前一秒,有看後照鏡的話,必然一定可以看到我兒子
: ,
: : 你變換車道過來,有可能車頭已經,快靠近到紅磚道的部分,你難道都不用留一些空間
: ,
: : 讓機車行駛嗎。」
: : https://cc.tvbs.com.tw/img/upload/2022/04/16/20220416184107-c1a78ce5.jpg
: : 律師林冠宇(非雙方當事人委任):「他能注意而不去注意的情況之下,才有所謂的過失
: ,
: : 本件的話是因為,被告他早就已經打右轉燈,並且已經慢慢偏右邊行駛了,他在於後車
: 直
: : 接往前衝的情況下,完全沒有反應的時間。」
: : 騎士出門,快到公司卻遇上死劫,家屬拿出一張張截圖,提出質疑,也向交通部反映,
: 訴
: : 訟三年多,只希望幫兒子討回公道。
: : 心得/說明:(30字以上)
: : 剛在八卦板看到發現這邊沒人貼過
: : 我看這個影片我是覺得應該有應注意而未注意可以判
: : 沒想到檢調認為四輪是完全無罪
: : 公平正義又回來了
: : 有這個判例應該可以讓二輪騎車小心一點
: 看了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
: 覺得台灣司法終於進步了
: 不會盲目得偏袒死者
: 但還有另外一種狀況更難閃
: 就是每次明明開車打燈要右轉
: 還是一堆二輪大爺一直往內側插
: 雖然撞到牠們似乎在法律站得住腳
: 但本寶寶不想弄髒鈑金
: 想問問車版大大,這種有辦法檢舉嗎?
: 這算不算彎中超車危險駕駛呢?
--
就生了沒好好教的報應
認真回文給個推
很多人認為鑽是正常行駛 積非為是
感謝詳細資訊。
感謝資訊 推
鑽也要安全鑽啊傻了
機車不管從多後方來,仗著體積優勢,硬要加速衝上前
鑽轉彎車內側,這個根本日常,每次出事,低能護航團
就開始說都是政府把機車趕去右邊,問題是常常連左轉
彎都是一樣硬鑽前車轉彎內側啊,就是三寶自殺習性。
至少應該還有強制險能領啦
這樣說大家就可以接受了
她媽錯在沒教她兒子剎車減速
所以路上遇到瘋子還是要認雖
這判決該好好讓機車族看一下
看了也沒用啊,就好像駕駛明明知道是死角還是不看
領了200萬還不夠喔 是我的話都會覺得不好意思了
會有200萬,也是一個小孩被撞死的媽媽努力爭取而來
的法規
謝謝ccc大大 真神
推認真
這種父母真的很渭水 自已錯還是硬要求償
這判決真的滿合理的 這次沒人罵法官了
記住,下次不要再鑽車囉
法盲的我舉手問 二審被告的訴訟代理人可以那麼多位
,三審就沒有請,原因是???
訴訟代理人可能好幾位律師 是因為只委任一位律師怕衝庭 同時委任主持律師、受僱律師xN 律師那邊就可以看自己的時間分配由誰去開庭 但是為了案件熟稔度,多半還是一位律師處理而已 其他的只是掛名備用 三審沒有請,有可能是被告方評估原告上訴三審沒勝算 因為三審是法律審 一二審是事實審 到第三審只看前面判決的認事用法有沒有錯誤 對事實已經不會再去檢視了 既然不會再有開庭實體攻防,也不用再請律師 直接等法院裁定駁回就好 (事實上結果也是如此) 雖然這種情況情況律師還是會不收錢幫忙寫個狀陳述意見一下 然後不掛律師名送給最高法院 讓自己當事人能安心
合理判決
就是凹而已
死者為大的觀念真的要改了
bayline大謝謝 解釋超清楚
會生不會教,本來就不應具備生產的資格,駕駛者這
種觀念,不是你死就是我亡,早晚的事而已
意思是前車有打燈慢慢擠就必須讓
不然要往前衝上去叭前車嗎XD
就一個判決個案,其他相同案例,一樣看法官自由心證
啦
我啊 我騎車都不鑽 乖乖排
台灣陋習很多啊,死者為大還是根深蒂固
我也是會騎車,但我真的不敢這樣騎.....
我就算開車,這種的也會讓,真的不知道都不讓的那
種到底是什麼心態
別說晚7天,出車禍受傷不說還要浪費時間筆錄賠償
現在轉彎最怕就是這種不要命的 自己沒錯但浪費時間
這活該吧,剛好而已,下次別犯了
感謝資訊分享 推
騎機車不鑽車沒有很難,看自己要不要做到而已
鑽也不要這麼動態,通常也是四輪不動才鑽
候車撞前車,沒什麼好討論的
就保持同車道不要與其他車輛並行就好了,不管對方是
機車還是汽車,然後騎水溝蓋或路肩那種骯髒騎法本來
就不正常,連提都不用提
沒關係 他下次不會再犯了
關鍵字:前後車
什麼垃圾父母,自己兒子騎車騎成這副德行,還好意思
整天打官司浪費人家時間
完全不值得同情. 普遍大家說右轉要關門,後方機車硬
是要加速捍衛路權,這種還有討論空間
此例死者算是中間車看到前車已經打燈右切了
還硬要右側超車..這跟直行車加速關門完全不同
不知道要同情什麼欸 汽車有夠雖小都沒出來說話了
下次不會了
你跟猴子說那麼多,下次一樣鑽,出事晚七天
主要是民事法官認定反應時間只有一秒!如果兩秒或甚
至三秒就差多了!
不會同情,小孩沒教好就是爸媽的錯
如果不能接受就不要生小孩
不生不養兩個人快樂過活也可
話說原告要前車注意這種猴子,真的很情緒勒索。是
我是會注意,車子亂打方向盤搞不好又失控
希望每個法官/檢察官都有這種理性見解
要感謝後面的公車把整個事故過程都錄下來了 不然還有得灰
看錯一秒內,連大腦下令腳踩踏板,按論文都要0.7秒
,只剩0.2秒,這樣的事實,按經驗論理法則,用法毫
無空間
汽車駕駛真的衰洨 遇到這種鑽車垃圾 車子被撞 打了
三年官司 還可能要賠錢
不要說官司的勞時費,光強制係數就升高了
一堆機車都這樣 方向燈老早就打了也慢慢靠右
就算汽車真的有過失,強制險200萬也八成打死了
但機車就是要加速鑽 然後再回頭瞪一下
生這種兒子 就是來給你討債的
同情歸同情,但法院判決合理,如果這樣汽車都要賠
民事,那一堆三寶當自殺炸彈客就好了阿
問題的源頭應該是政府濫發駕照 汽機車都是
鬼切不賠剛剛好,路上成天上演鬼切,煩都煩死了
推個
遇到正常合理的審判 運氣真好
貪婪老人 這麼明顯還想凹
法院判決合理 汽車車主運氣不錯
關門還衝真的不懂
真的是騎太快,又不看前方車輛
鑽啊鑽,鑽啊鑽,鑽到奈何橋,孟婆說我好寶寶
所以自己的行車記錄器至少要有前後 不然不見得都有
人可以幫你記錄完整過程
喜歡這樣騎車早晚會出事的,啊!已經出事了
一堆機車真的垃圾 前車都打方向燈了 也硬要從那一
側鑽 就算真想超越 不會從另一側嗎?
開車要右轉入社區停車場,右轉燈打到爛掉,也慢慢偏
到剩半個機車寬,還是有機車加速衝過來想鑽
滿同情父母的,畢竟兒子死了,但法律判決上沒錯
不止一次遇到左轉燈打了很久 還硬要從左邊直行的機
車 真的很可怕...
推 可能只是求個心裡面的平靜
推
推認真
其實我同情車主,法律是一回事,以一個開車的人來看
,不管法律怎判,車主最無辜,以前在台北騎車時,再
怎鑽,也要留給前車位移量,鑽前車會到的地方,就是
找死,遇到砂石車或公車,更是死無全屍,開車的連後
面的神風特攻隊都要顧,那真的很無辜
感謝分析
推這篇
最高法院要強制委任律師 至少再加六萬
感謝認真解析,但看完後仍完全沒有產生任何同情死者
父母的感覺
謝整理
前面打燈數秒,也離後車39公尺的話
真的有完全的優先權,後車去逼就要看速限
故意超速去撞上,前車也無可奈何
會這樣騎車真的不用可憐他
台灣人
教20幾年,結果沒教怎麼騎車,哭哭
這種真的死好。我自己騎車也會遇到這種硬超的
通勤每天遇到神風特攻隊 心情好煞停 心情不好關門
死一死啦 好爽
這就日常 沒救 而且永遠不覺得是自己鑽車的問題
爸爸媽媽加起來487,這個律師真的很會
難得正確的判決
理論上 強制險應該已經理賠200萬了
以後打方向燈後就秒切,不用管後面了
優質好文
不是打方向燈秒切,是前後車
台南很多這種,你打右轉燈就加速從你右邊過去,你關
門還會鑽過去後回頭瞪你
騎車說不鑽是不太可能 最討厭的就是那種已經打方向
燈還硬要鑽你右側的垃圾
看車內後視鏡會有機會發現 但一樣來不及
死好
汽車真雖小 遇到這種
刑事訴訟帶民事賠償這種,應該刑事無罪民事免賠,
自己三寶活該死好,家屬有臉出來遺產加碼?
每天開車都有人要從右邊鑽...
這種騎法 賭運氣...
鑽我真的覺得沒問題在台灣的交通環境下但是要安全阿
笑死,下修到150萬表示爭一口氣?那怎不求償個200
塊就好
父母教導失職……被撞的才倒霉我估計他也只能自己出
險無法求償
推文還有法盲沒看影片 汽車車主早就打方向燈慢切了
這判決太讚了 希望之後都能引用
這就是車神的騎法...唉
汽車駕駛沒跟死者家屬要求車損賠償已經不錯了吧
領200萬拿15萬出來打官司
這件他們告幹嘛...這個請求金額 即使不是全責
這有什麼好同情的?
推
感謝分享
媽媽看起來可能也有問題
這個判決真的讚
常常方向燈打老半天 都還是有騎士伺機而動想鑽
今天就把一個鑽到一半的給關死 還好他知難而退
麻煩政府大力宣導這種案例,看看腦殘家屬跟山猴子會
一堆智障騎士
不會有自覺些
同情三寶父母,誰來同情挨撞還要賠幾百萬的對方?
請問幾百萬在座各位要存多久?今天這案例汽車運氣
好有公車影像才能全身而退,全台灣有多少人沒有這
種運氣結果要賠掉血汗錢的?
感謝資訊 還是覺得車主衰,要被搞三年
最高法院是強制律師代理好嗎,怎麼不掛律師名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看一下好嗎,被上訴人或
許有爭議,但上訴人這邊就一定是要請律師。我便宜收
也是要五萬,國稅局會核稅的
人家是問被告即被上訴人為什麼第三審沒請律師 看清楚好不?
我覺得車主更衰啦,對方的錯還要花錢請律師陪著對方
打民刑事
這告訴我們小孩要教好
好爽
可以理解,但不值得同情,因為這小子要是開車,情況
就完全不同了
機車跟車子搶道就是找死啊
這個觀念八成就是從小爸媽載著東鑽西鑽養出來的
當爸的就算了,有看到當媽的也一樣急速狂鑽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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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R8女乘客掛了 幫忙的會有責任嗎?你各位不要再誤導救人會吃官司 台灣早在2012就通過善良撒瑪利亞人法 善良撒瑪利亞人法是俗稱 美國加拿大之類國家都有 在台灣正式名稱為《緊急醫療救護法》 《緊急醫療救護法》,增加第14條之一,規定經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有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但因民眾常會因施救之法律責任而卻步,因此再增訂第14條之二,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63
Re: [勞資] 被惡意資遣及訴訟的一些心得(更新)前情提要 各位鄉民大家好 距上次發文已經三個月 本來還在想要不要等全部結束後再來寫X
[問卦] 法官不開庭先調解過程可以不錄音錄影?自身有個案子被法官跟檢察官盧到調解 我是原告 結果對方根本沒有執行 準備要搞強制執行 靠北 我根本沒時間去法院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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