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物權判例一問
60 年台上字第 4195 號判例:
未登記之土地無法聲請為取得地上權之登記,故依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準用同法第七百六十九條及第七百七十條主張依時效而取得地上權時,顯然不以占有他人未登記之土地為必要。苟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公然在他人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者,無論該他人土地已否登記,均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想請問「未登記之土地無法聲請為取得地上權之登記」
是怎麼推論出
「顯然不以占有他人未登記之土地為必要。」
想了很久都看不懂,求解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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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沒在管推論的吧
因為如果時效取得地上權,「必須」要占有他人「未登記」的
土地才算數(以占有他人未登記土地為必要)的話,則依照土地
登記規則第11條規定,未登記之土地不能為他項權利之登記,
那就算你占再怎麼久,你永遠沒辦法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原則上沒登記所有權的土地沒辦法登記負擔,例外是772準
用769、730依法條可以登記
769、770啦上面打錯了
登記方式,內政部93年12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7178
號函
該條98年修正理由參照
就2F說的,小弟不抄襲改述一次,未登記土地就無法辦地上
權登記,時效取得地上權如果還要像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一
樣,限未登記土地才能時效取得地上權,第772條形同具文。
(現行第772條已於後段設有“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
短評:
1.小弟覺得該判例也是有點在硬拗,因為時效取得是依法律
事實而原始取得,就算不能登記仍得主張,祗是無法依第75
9條登記而處分。
2.該判例背景可能與土地法57條及國有財產法(民58制定公布
)第19條等有關,就是因為無法辦土地所有權第1次登記抑即
原地主土地被登記國有(民35國民政府實施土地強制登記/日
治時期採土地任意登記),才退而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最高法院的智慧就是迂迴迴避棘手爭議解決問題,不然直球
對決可能就要細究時效取得制度及物權登記制度。
判例應該是要強調已登記土地亦得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只是試圖從土地登記的角度切入去找一個理由來論證
已。畢竟土地登記實務上,如果土地未完成所有權登記
,不能為他項權利的登記,加上最高法院認為時效取得
地上權,必須要件具備並向地政機關申請的情況下才能
主張合法占有權源。如果未登記土地才能時效取得地上
權,那只要所有權人不登記(不過如果有辦理地籍整理程
序,通常會在土地總登記公告期間登記,不然會變國有
土地),時效取得地上權人會一直無法向地政機關申請取
得地上權,也無法取得合法的占有權源,時效取得財產
權的制度就無意義了。最後民法98年修法的時候,乾脆
直接新增民法772後段杜絕爭議。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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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房客在房子住久了就擁有股份是什麼邏輯?20年多的房子應該都老祖厝了 多半沒有申請保存 這種情形不是第一個也不會是最後一個啦 長期借他住是無償的 占有已經是有利益的一方了 未登記的房屋 要時效取得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