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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法緒/憲法/法學大意111年命題趨勢解析(4)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法緒/憲法/法學大意111年命題趨勢解析(4)作者
Rady
(ra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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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緒/憲法/法學大意 111年命題趨勢解析(4)-民法新修法怎麼考】

★ 適用考試:法緒(高普考、地特三/四等)、法學大意(初考、地特五等)、國營法緒
★ 針對接下來的地特五等與初考,我會定期在【法緒 法學大意 專門】Line社群讀書會
,分享「法緒、憲法與法學大意」一些近期考試趨勢。提供大家參考。加入連結:
https://pse.is/3dnjp9

【趨勢分析】

民國110年修正之第 12、13、973、980、1049、1077、1091、1127、1128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981、990 條條文,將於112年1月1日生效。
接下來的考試剛好會橫跨在新舊法施行的交界,許多同學私訊如何應該用哪一個法條回答。這個還滿重要的,我統一說明如後

【概念解析】
考試上遇到修法,除非題目有特別問舊法,原則上都是以考試當下有效的現行法為準。以下我們用「法緒」常考的民法第981、990條來說明比較清楚。

民法第981、990條是規定未成年人未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結婚之效力。

110年修法將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均修正為18歲,故已無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情形,也因此同步把民法第981、990條刪掉,但是刪除之生效日是112年1月1日。因此:

● 考試日期在111年12月31日以前(例如: 111年地特):
此時,民法第981、990條之刪除尚未生效,這兩條仍有效,故未成年人未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結婚: 婚應屬得撤銷。

● 考試日期在112年1月1日以後(例如: 因為112年初考): 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均修
正為18歲,邏輯上有兩種可能
(1)未滿18歲結婚: 依照民法第980+989條: 婚姻得撤銷
(2)滿18歲結婚:婚姻有效


【舊題新解】

1.下列何種情形,結婚為無效?108 一般警察四等
(A) 甲精神恍惚,由家人安排結婚以沖喜治病
(B) 乙相親結婚後,才發現配偶婚前即已經醫師確診罹患癌症末期
(C) 丙結婚後,才發現妻子與其前配偶的兩願離婚證人欄位係由其前配偶自行簽署
(D) 丁19 歲,未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結婚,婚後1 個月丁即懷孕,婚後3 個月丁的父母發現丁未得其同意而結婚
C(答案未變動;但選項D之結論有變動)
選項A: 依民法第996條,該婚姻係屬得撤銷
選項B: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乙得請求離婚
選項C:
(1)查丙之妻子與其前配偶的兩願離婚證人欄位係由其前配偶自行簽署,該離婚無效,因此丙之婚姻係屬重婚。
(2)又丙之妻子因非善意(即知悉離婚無效),故無民法第988條第3款但書重婚例外有效規定之適用。
(3)綜上,丙之婚姻係屬重婚,依民法第988條第3款本文,為無效婚。
選項D:
(1) 111年12月31日以前:違反民法第981條→該婚姻係屬得撤銷(民法第990條)。
(2) 112年1月1日以後: 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民法第980條)均修正為18歲,故19歲的丁為成年人結婚,該婚姻有效。

2.下列何者為婚姻無效之事由?106 一般警察 四等
(A) 被詐欺脅迫而結婚
(B) 於精神錯亂中結婚
(C) 宴客後未辦理結婚之登記
(D) 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結婚
C

3.有關婚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102 初考
(A)結婚應以書面為之
(B)該書面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C)結婚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登記
(D)未成年人不得結婚
D

4.下列法律行為中,那一項為無效?99 高考
(A) 19 歲之小陳未得父母同意與 50 歲之麗麗結婚
(B) 17 歲之阿西自書遺囑
(C) 30 歲受監護宣告之王先生,意識突然清醒,隨即自行購買一本英漢字典
(D) 16 歲之東東不讓父母知道,單獨至機車行購買機車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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