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被女助理爆料視線「打量身體」涉性騷 邱
※ 引述《palajuice (芭樂好好吃)》之銘言:
: 被女助理爆料視線「打量身體」涉性騷 邱臣遠求償60萬吞敗
新聞內容沒有詳述判決敗訴原因 不過臺北地方法院有發布新聞稿: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934號原告邱臣遠、被告A女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宣判。茲說明判決結論及事實理由摘要如下:
壹、 判決結論: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貳、 理由摘要:
一、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17日在個人臉書頁面,公開發文指稱原告任職台灣民眾黨立法委員期間,於109年9月14日參與法務部調查局考察行程時,趁時任同黨籍立委辦公室助理之被告蹲下逐一詢問坐在會議室第一排的立委午餐規劃之際,以將手放在被告擺在大腿上之左手上、目光打量被告身材及腿部等方式為性騷擾。被告於112年6月19日再次發文稱原告為「性騷擾犯」(下合稱系爭言論)。系爭言論為不實言論,已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致原告受有損害。
二、 本件判決適用法律之說明:
(一) 本件涉及憲法上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基本權利之衝突,考量言論自由對民主社會之重要功能,言論內容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愈高者,表意人雖不得免於事前查證義務,惟於表意人不具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之前提下,其容錯空間相對而言亦應愈大,以維護事實性言論之合理發表空間,避免產生寒蟬效應。
(二) 原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責任,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應就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即系爭言論為不實言論,負舉證責任。
三、 法院之判斷:
(一) 原告雖否認系爭言論之真實性,但未提出證據證明該言論全然是被告捏造而有所不實,應未盡舉證責任。
(二) 兩造均不爭執雙方有於109年9月14日參加考察行程,審酌相關事證後,可知:被告於接受調查時表現沮喪、不願多談之情緒,並於考察活動結束後不久即離職,與遭受性騷擾後可能會有之反應相符;且被告與原告素不相識,無隸屬或利害關係,查無動機於離職1年多後還刻意發文詆毀原告;況且如被告有意詆毀原告,豈會遲於該行程結束很久後才發表系爭言論,且當所任職辦公室副主任詢問時又不把握機會大肆宣揚或提出性騷擾申訴,以加深系爭言論之影響力。反之,被告發表系爭言論時適逢Metoo運動期間,其有可能因見其他受害者公開曾遭性騷擾之經歷,方揭露上述事件。綜合上情,系爭言論很難說全然不實,原告又未盡其舉證責任,故應不成立侵權行為。
(三) 考量性騷擾通常為隱密的突發事件,縱使被告無法證明系爭言論跟事實完全相符,也不表示被告是故意編造事實以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且原告是自願進入公領域的知名公眾人物,系爭言論涉及原告對外品德形象而與公益相關,原告的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有較高程度之退讓,因此系爭言論雖然會使原告感到不悅,但該言論是被告本於自己之經歷與價值判斷所為,並非以損害原告名譽為唯一目的;況原告已即時透過新聞媒體自清,經過平衡報導後,評價結果應由閱聽者自行判斷,而不得直接認定被告因發表系爭言論即構成侵權行為。
(四) 綜上,原告未能舉證系爭言論所述事實全屬被告憑空捏造;且其中意見表達部分,也是對可受公評之事為合理評論,與侵害原告名譽之侵權行為有所不同,故原告請求判決命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及回復原告之名譽,即無理由。
參、 本件可上訴。
肆、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方祥鴻 法官趙國婕 法官陳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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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翻譯就是 巫女無法證明自己指控是真的 但邱臣遠也沒有舉證那是捏造
唯一客觀事實是接受調查時沮喪 不久後離職 跟被性騷可能會有的反應相符
到Me Too才爆不是馬上爆 代表不是刻意詆毀
加上邱臣遠是公眾人物 可受公評 也透過媒體澄清 名譽由閱聽者自己判斷
所以判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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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男悲歌 +1 幫QQ
哇靠八卦突然不會狂洗法院認證 會看判決
書了 感動
被指控還要自己舉證對方捏造 台男QQ
你要證明你無罪
都是邱臣遠的錯
邱如何舉證沒做?24hr密錄器?
台男夏天去海邊就是致自己於危險之中
證明自己沒做的事,24小時貼身錄影,好蠢
女權大勝利
你沒證明你沒錯所以都是你的錯
只要表現出沮喪和離職就是被性騷的客觀
事實 呵呵
這杯水想強姦我.jpg
該不會以後都不敢聘請女性了 動不動就
性騷擾
有夠哭的!台男不止行房記錄器,連隨身紀
錄器也要準備
居然還要證明自己無罪
捏造的東西 要你證明他是捏造的 真棒
笑死 所以男的以後被潑髒水就乖乖吞 可憐啊
這根本是有罪推定吧?
男生們能夠喜歡男生就千萬不要喜歡女生
要搞人就一直出內鬼就好了
男生真的要好好保護自己
會議室應該有攝影機
呵呵 沒用主觀意識辦你已經很仁慈惹
台男悲歌
所以沈慶京的笑容在性騷朱亞虎?
有沒有看到不曉得 先告
台男悲歌
你先證明你沒強暴母豬 。不然就是有
誰叫你長的不帥
又來囉台灣法官 人家說你性騷擾 你
要證明你沒性騷擾啊
法官故意的要你舉證
自助餐女權的大勝利,說你眼神性騷就
是性騷
要舉證自己沒做的事 實在也是很可笑 而且
女生的反應就一定是真的嗎?男生沒有痛哭
就是加害人嗎?我真的不懂這種邏輯
法官:心裡想也不行
提告以後 不願多談?????????靠北這樣也行??
所以我告人以後 我就說我很受傷 我不願多談
你說除非被摸到 或強暴啥的 只是被看就這麼
低落 這有符合常理?
奇怪的判決
太誇張了,要24小時錄影嗎?
Meta眼鏡是不是要熱賣了 男人要保護自己
法官邏輯死光,不存在的東西是要怎麼證明
講白話就誰叫你是公眾人物只能公評不能告
第一個要被告舉證的責任標的就很好笑,
沒有的東西要證明沒有?
男生真的要好好保護自己
怎麼證明不存在的事情? 誣告被抓包當然心
情沮喪阿
早上拉肚子調查時沮喪變成判斷基礎
重看了一次事件,其實這案件的原告是邱
女方才是被告
女方在網路爆料邱性騷她,但沒做法律動
作,所以就是經典影射的最大
證明沒有收到包裹
唉,顏色不對,法綠至上
要證明 呵呵
這個要怎麼舉證阿?說我是瞎子?
原來是反過來 但那也一樣 你無法證明
那只能被污衊 呵呵
先讓對方社死,就行了?
你要證明你沒做的事XD 台灣司法..
夏天的時候,台男出門最好先矇眼
自助餐好吃
幹你娘法官最大,幹你娘
三小還要證明對方捏造??這怎麼證
明
啥???要自己證明自己沒做???
白癡法官
男生真的要好好保護自己
出門就把嘴閉上,眼睛直視地板
所以說霉體真好用 不用跟你正面對決
弄臭你目的就達到了 無端被指控還要
自證清白 不要再把法律吹得有多偉大了
什麼證據都沒有 要怎麼證明不存在
的事實
要怎麼舉證對方捏造?妨礙名譽不行嗎
男生真的要好好保護自己!
這個心證強烈到像綠側翼在講話
法匠最好每次都遇到綠就軟沒關係
幹被抹黃還要自己舉證,抹的就沒事?
這什麼垃圾司法。民進黨執政的司法真是笑
話大全,遇到政敵都會轉彎
被控性騷擾叫可受公評 呵
有記錄器要留存多久
這什麼標準...
又一典型案例
什麼垃圾法官有夠扯
午告摳連
民法就是看法官心情亂判啊
沒有的事還要自己舉證,衰到爆
高就是誣告 法院初一十五不一樣 屌
阿北都可以被說貪污去關惹~還有什麼不可
根本有罪推定欸,要怎麼舉證沒做的
事情
能,綠法院沒什麼好意外
下賤司法狗
那「這杯水要強姦我」一定成立,因為水根
本無法自己舉證?
敗訴又沒賠錢 如果今天是女方索賠 一樣敗訴
啦 什麼證據都沒有 你當法官會通靈喔
三小 那我說你殺了尹清楓可以嗎
台灣法官非常保護罪犯啊
塔綠班:司法改革大成功
綠能你不能
"公眾人物 可受公評 能自己澄清" 超級好用
館長表示:這我懂QQ
台男悲歌 有密錄器也拍不到自己眼睛啊QQ
而且明明是提告那方要舉證…
早說這種用感覺來告的法容易產生濫
訴跟誣告的情況。
這台女感覺可以多些人性騷啊 反
正又不用證據
這有攝影機也沒用好不,時間長哪會保留
原來被潑漳水只能自認倒楣的意思?
人家爽抹黑你 自己要舉證是被抹黑 有
道理
真.嬯女日常 ... 台男悲歌 QQ~~
以後指控方根本無敵吧 要被指控的自證
什麼垃圾判法
怎麼舉證沒做啊?!
台女,而且不知道是不是党的打手,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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