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馬英九有告過人嗎
※ 引述《Wardyal (桜森朱音我老婆)》之銘言:
: 比起賴清德和蔡英文
: 感覺馬英九是最常被罵的總統
: 這次賴清德告人
: 讓我有點好奇
: 馬英九當初被罵被抹黑
: 有告過人嗎
: 我 很 好 奇
僅供學術討論(民事判決),沒有其他意思: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百年度訴字第五零七五號
原告:馬英九
被告:梁文傑、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代表人:蘇貞昌,其後變更為蔡英文)
事實:
被告梁文傑為現任臺北市議員,並兼任民進黨發言人,明知其言論對社會大眾有一定影響力,本應對事實陳述力求謹慎,若係屬於會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內容,更應謹慎求證所述是否真實,以免因散佈不實言論而使得遭指摘之人之名譽受到侵害,然其竟僅憑壹週刊五四七期中標題為「馬英九踩黑金地雷密會地下賭盤大亨」之報導(下稱系爭週刊報導),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在民進黨市黨部召開記者會(下稱系爭記者會),且於同日晚間在TVBS電視台之「2100全民開講」節目(下稱系爭電視節目)中,均稱伊於一百年九月十日與賭盤大亨陳盈助會面,且伊向陳盈助募款新臺幣(下同)三億元,而陳盈助因捐款予伊,故會操作賭盤賠率,以影響選舉結果;另伊使用陳盈助所提供之房屋作為一零一年總統大選嘉義之競選總部云云。然被告梁文傑前開言論均與事實不符,且足使一般民眾誤認伊與賭盤大亨往來,並向其募款,故該賭盤大亨會透過賭盤賠率操作,以使選舉結果有利於伊,致伊於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其顯係故意不法侵害伊之名譽權,致伊受有精神上痛苦。
言詞內容:
①「我們得到的消息很清楚,馬英九確實是在九月份南下嘉義和這位賭盤大亨會面,而且 是跟他募款新臺幣(下同)三億」
②「你跟賭盤大亨,跟選舉的賭盤大亨募款,叫他支持你,那他一定在選舉的開盤上面, 在賭盤上面,賠率上面,會作一些操作」
③「而且這個賭盤大亨很明確的,他還提供房子,給馬英九在嘉義市做競選總部,馬英九 的全國各縣市第一個競選總部,就是在嘉義市,就是這位賭盤大亨所提供的」
④「根據我們掌握的消息,這件事確實有發生,確實馬英九透過其他中間人而且非常高層 ,國民黨黨政人士」
「他之前透過非常高層黨政人士先跟陳盈助談好的,就是今年捐助馬英九三億,馬英九 當天先去謝多謝(閩南語)」
⑤「今天我們舉行記者會,我也說馬英九有拿三億,馬英九透過另外一位黨政高層人士, 先跟這位陳盈助講好」
第一審判決為「連帶給付三十萬元」;其後雙方均提起上訴,依臺灣高等法院一零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一零零號,判決被告再連帶給付一百五十萬元,其餘上訴、附帶上訴駁回。
接著再上到最高法院,依最高法院一零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五號,判決命被告賠償部分發回更審、原告上訴駁回,回到二審(一零五年度上更(一)字第十號)後,下修再給付數額至九十萬元,因依法不得上訴而確定,總共要賠一百二十萬元。
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零四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三號
原告:馬英九
被告:周玉蔻
事實:
本件被告自民國103年12月17日起,即多次透過新聞媒體訪問、談話性電視節目、其個人臉書、美麗島電子報及平面媒體撰文等之方式,公開不實指稱原告有收受頂新集團2億元政治獻金乙事,其相關事證如下:
1.被告於103年12月17日年代新聞台「新聞面對面」節目中指稱國民黨有收頂新魏家新臺幣(下同)2億元政治獻金,並藉此指摘國民黨黨中央有人是頂新集團的門神。
2.被告於103年12月18日接受媒體採訪時,再公開指稱:「頂新魏家可能私下,捐贈了沒有入帳的政治獻金,當時這位(國安)高層說,他們所得到的消息是2億的現款,我也沒有證據。」等語。
3.中國國民黨因被告一再稱該黨有收頂新魏家2億元政治獻金,故而公開要求被告周玉蔻應予澄清說明,被告周玉蔻即於103年12月22日在其個人臉書上登載乙篇名為「致馬總統公開信」之文章,內容記載:「…以公開信的方式,向你提醒,善意建議,針對頂新集團和馬總統競選團隊之間,有著非政治獻金法規定的捐贈獻金傳言,進行積極調查。這已經不是『傳言』,而是動搖國本,傷害你個人清譽的重大問題…一位前國安會高層曾私下告知本人,他自企業界人士得知一個說法,就是馬總統競選團隊在選舉期間,有收受法令規範以外捐款獻金2億元。」等語。
4.被告更於103年12月23日在美麗島電子報撰寫「『馬團隊』指的就是馬英九總統!」乙文,指稱:「馬英九總統由核心親信掌控,自頂新集團收受支應總統大選經費支出,超出法規範圍的私下饋贈捐款二億元…換句話說,拿了頂新集團秘密『獻金』的,正是馬英九總統,馬團隊的頭頭…」等內容。
5.於被告撰寫上開文章後,在同日(23日),被告參加三立新聞台「新台灣加油」、年代新聞台「新聞面對面」、「新聞追追追」等節目時,仍然持續散布:「(主持人:我請教周姐,終於指出誰拿了頂新二億元,哇,超震撼的,為什麼從馬團隊一直到直指現在是馬英九總統?)…那我只好說出真相,『馬團隊』指的是馬英九總統本人…(主持人:我想
請教周姐,妳這邊提到的是馬團隊指的就是馬英九總統,這個終於指出究竟是誰收了頂新的二億元…)收錢的人沒有做對價關係的事,收錢的人是馬英九總統知道這個詳情,然後由他的親信來處理,中間的關係人是胡定吾先生,這個金錢的交易,馬幕僚沒有經手,但是馬幕僚知道…」、「…二億這件事情,我講的都是馬英九競選團隊的馬團隊…馬團隊我
所指的就是馬英九…我相信馬英九總統在這個過程當中,從我所接觸的消息來源,這筆所謂的選舉經費的非政治獻金的私下的經費的支付,馬英九總統他知道,當然不是他經手,是他的重要的親信經手,中間胡定吾先生,扮演了中間人的角色,胡定吾先生幫助頂新集團送錢到總統府,這是大功一件…」、「(主持人:先問一下玉蔻,妳這算是整個攤牌對不對,你為什麼敢直接點名是馬總統…)…我一直所說的馬團隊,就是團隊的頭頭,叫做
馬英九…在這個非政治獻金法規範的競選經費交付過程當中,胡定吾成功的讓頂新集團進入了總統府的親密夥伴,因為要送錢很難的…」等言論。
被告對外公開散布上開不實言論,指稱原告或原告經由重要親信收受頂新集團二億元非法政治獻金,既各相關人予以否認,甚或提起訴訟以捍衛自身之清白,復經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下稱特偵組)偵查後,作成簽結報告,並記載「…以及馬英九總統就事實十涉有收受頂新集團非法政治獻金情事,然經查證結果,均無積極證據足資認定告發內容為真實。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尚難遽認馬英九總統涉有圖利、貪瀆及違反政獻金法第罪嫌。」,可見系爭言論論稱原告收受頂新集團二億元政府獻金之事實,確非事實。而被告抗辯發表系爭言論時之查證對象,其中蔡玉真係與被告相同,均為上電視節目發表爆料言論之所謂名嘴,故對同屬名嘴於私下流下傳之訊息,本應合理懷疑其真實性,被告就蔡玉真所為「胡定吾是最好的政治獻金白手套」係其個人意見,被告不能逕認為真實,應再查證蔡玉真所述是否有事上的根據。吳子嘉雖撰文馬團隊在總統競選期間曾收受頂新魏家逾10億元之政府治獻金,惟此文登出即經原告對吳子嘉提起訴訟,被告對吳子嘉文章之真實性即應有合理懷疑。張榮豐並未向被告表示原告有收受頂新二億元政治獻金之事,自不足作為被告為系爭言論之合理依據。胡忠信係與被告相同,均為上電視節目發表爆料言論之所謂名嘴,故對同屬名嘴於私下流下傳之訊息,本應合理懷疑其真實性,被告就胡忠信所為一不知名台南某人士轉述馬總統或其競選團隊收受頂新二億元政治獻金之事,該人士是存在本有可疑,被告就該人士為何人都不知,如何能確信該人所述內容係屬真實?故胡忠信所稱與被告討論政治獻金之事實,亦不足作為被告合理確信之依據。謝國繋未曾與被告談及有關頂新集團政治獻金之事,謝國繋並非被告之查證對象。依宋耀明於特偵組之證言可知,宋耀明未曾向被告提及原告是否有收受頂新集團政治獻金之事,自非被告系爭言論之查證對象。王金平未曾與被告談及有關頂新集團政治獻金之事,王金平並非被告之查證對象。被告所之稱黃文局究為何人?與原告或頂新集團間有何關聯?其對於被告稱原告收受頂新集團二億元政治獻金之事,有何關係?均未見被告舉證證明,讓該人自不足以作為被告可合理確信系爭言論係屬實實之依據。被告實際上並未得知任何人曾向伊表示原告有收受頂新集團二億元之事,其所得到之訊息,尚未達到可合理確信為真實之程度,然被告未再向張榮豐查證其所稱頂新集團行情至多為二億元等語,是否是指頂新集團捐款二億元予原告,即故意假藉前國安高層之名,不實指稱有消息來源告知原告收受頂新集團二億元政治獻金,就此縱認被告非故意侵害原告之名譽,也應負過失之侵權行為責任。
第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但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一零六年度重上字第一六三號)後,改判要被告給付一百八十萬元及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刊登道歉聲明一日,被告不服而上三審,以最高法院一零七年度台上字第九八五號判決上訴駁回。
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零四年度重訴字第二零三號
原告:馬英九
被告:段宜康
事實:
(一)原告為中華民國第13任總統,被告為現任立法委員。被告於民國103 年12月23日,在年代電視台「新聞追追追」節目中指稱:「(西元)2008年有一個電子業大亨,最近請了一頓飯,搞出了好大的新聞,2008年找了幾個人一起捐了一筆錢給馬英九,數字跟講了頂新這個是一樣的,新臺幣(下同)2 億,但是因為就不只一個人,他找了幾個人,所以當事人就出來講。」等語。嗣後被告又陸續於同年月29日,在年代電視台「新聞面對面」節目中陳述:「我跟你講那個狀況就是不是一個人找了人一起吃頓飯,大家就湊,湊份子,就捐了,我就講明了,是2008年,2012年我不知道,我這講的是2008年,2008年這一群人或這一個人去把那個人這些人找了會給他2 億。」等語;及於同年月30日,在年代電視台「新聞追追追」節目中陳述:「我跟大家說明,我再講一次,2008年這位電子業的大亨,找了幾位企業主一起吃了一頓飯,然後要求大家跟他一起湊了一筆錢交給馬總統,那個時候還不是總統,那個時後候選人,2 億,這樣子很明確了吧」等語,即指稱於2008年時,有一個電子業大亨找了幾個企業主參加一場餐聚,共同湊了2 億元交給原告。惟上開言論並非事實,原告未曾收受所謂電子業大亨集資捐贈的2 億元,被告上開與事實不符之言論,已足使原告在社會上客觀之評價受到貶損。
(二)被告又於104 年1 月20日,在其臉書(Facebook)網頁上指稱:「2008年總統大選前,企業捐錢給馬英九的密聞。看看總統府會不會再出面否認;或終於來告我?錢是一家上市公司老闆拿出來的,金額不大:新臺幣1 億元。國民黨重新執政後,這家公司順利合併了一家極富歷史意義的公營事業。」等語,即指稱於2008年有一家上市公司捐給原告1 億元,該公司嗣後合併了一間公營事業。被告再於同年月22日,在其臉書網頁上指稱該上市公司為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翔公司),被合併的公營事業則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工公司)。惟原告未曾收過亞翔公司捐贈之1 億元款項,被告持續散布原告有收受民間企業鉅額捐款之不實言論,對於原告社會上評價之貶損,至為嚴重。
(三)參酌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下稱特偵組)針對被告所述上開事實進行偵查後,偵查結果認:尚無證據證明原告於96年9 、10月間與電子業人士在吉品海鮮餐廳聚會後,有集資2 億元非法政治獻金給原告;尚難認被告所述亞翔公司負責人姚祖驤捐贈1 億元非法政治獻金給原告之內容為真實;姚祖驤於97年間,以亞翔公司集團及個人名義依法捐贈原告競選總統之政治獻金共580 萬元,然產業界對於榮工公司民營化招標,並無高度興趣,姚祖驤捐贈原告之政治獻金與亞翔公司、榮工公司之合併,難認有何對價關係等語,足認被告散布之上揭言論內容確屬不實,
(四)依被告所辯,其於發表上開言論前,至多僅聽聞劉文雄於100 年12月間,在電視節目中曾提及有關2 億元,及聽聞林健正陳述電子業捐款2 億元、亞翔公司捐款1 億元予原告之事,但該等言論均屬尚未證實之傳言,對其真實性,被告本應有合理之懷疑,而被告於聽聞該等內容後,迄至本件公開對外散布上開言論時,並未再經任何查證,逕將所聽到之傳聞內容予以公開散布,甚且還影射原告收受亞翔公司1 億元,係與亞翔公司合併榮工公司間有對價關係存在。被告縱非屬故意捏造不實言論,亦屬因疏於查證而散布與事實不符、足以損害原告名譽之言論,仍不能免其過失侵權行為責任。
第一審判決被告應給付六十萬元、在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之頭版報頭下刊登道歉聲明一日,其後雙方都提起上訴,以臺灣高等法院一零五年度重上字第三八八號改為在臉書刊登道歉聲明,最後至三審被駁回而確定。
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零四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八號
原告:馬英九
被告:陳敏鳳
事實:
原告為中華民國第13任總統,被告明知其言論對社會大眾有一定影響力,本應對事實之陳述務求謹慎,若係屬於會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內容,更應謹慎求證所述是否真實,以免因散佈不實言論而使得遭指摘之人之名譽受到侵害。然被告於民國104年1月15日在美麗導電子報撰寫標題為「馬英九總統收受違法政治獻金,抓到了?!」一文,記載「根據知情人士透露,段宜康所指的這場聚會,是在(西元)2007年舉行,一共是十二個人參加,共同湊了(新臺幣)二億元,交給了跟隨馬英九總統非常長期的幕僚,這位幕僚非常低調,跟馬英九身邊長達數十年,外界卻對他的名字並不熟悉。外界曾經質疑這筆錢是否交給了馬英九總統,若以與會人士透露,這筆錢是透過這位人士負責接觸和聯繫,這筆錢一定會交給馬英九手中,毫無疑問,只是馬英九如何運用則不可而知」、「因此,這場十二人密會共有六人是確定名單,一人是很可能的名單,而發起人是W先生,而分配的金額也有明確的安排,其中宣明智以老大之姿在二億元中認捐了八千萬元,其次是矽品林文伯認捐了五千萬元,其餘剩下的七千萬元則由其他的人分配」、「當時聚餐後,還由馬總統這位親信幕僚安排到陽明山的市政府溫泉泡湯,雖然當時馬英九已經卸(任)市長,但借用市長溫泉並不困難」等語(下稱系爭文章),指稱在西元2007年時,有12個電子業人士參加一場聚會,共同湊集2億元,其中訴外人宣明智認捐8,000萬元,訴外人林文伯認捐5,000萬元,其餘7,000萬元則由其他10人分配,該款項交給了跟隨原告非常長期之幕僚,並稱該筆錢一定會交給原告。於該文中並敘述該次聚會後,由原告之上開親信幕僚安排到陽明山的市政府溫泉泡湯等情,藉由此種情境之舖設,以使外界相信其所述係屬真實。而被告散佈上開言論後,於當日(即104年1月15日)多個政論節目中,即在討論有關被告所散佈之上開言論,其中年代電視台「新聞面對面」節目以「馬違收政治獻金?陳敏鳳:抓到了?!證據?12人密會+泡湯?2億獻金真相內幕?」為標題;年代電視台「新聞追追追」節目以「真?電子大亨揪團捐馬2億?馬幕僚還安排泡湯行?」為標題;民視新聞台「頭家來開講」節目以「12電子大老送2億?馬收幾億已經算不清?收電子業2億!馬神秘幕僚經手白手套曝光?馬2億獻金疑雲!12電子老闆集資6人曝光?12老闆集資2億交給馬幕僚?事後泡溫泉?」為標題;三立新聞台「新台灣加油」節目以「馬收違法政治獻金抓到了?!大漲房曝光!抓到了!?宣明智、矽品董座林文伯....2007捐馬2億曝光!?」為標題,討論有關被告所稱電子業人士集資予原告之事,造成原告名譽因被告之系爭言論,而遭到持續之損害。
判決:
第一審:原告之訴駁回
第二審:上訴駁回
第三審:廢棄更審
更一審:被告給付六十萬元,並在聯合報全國版頭版刊登道歉聲明一日
第三審:上訴駁回(不合法)
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零四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九號
原告:馬英九(原本還有中國國民黨,但被裁定變更之訴駁回)
被告:吳子嘉
事實:
被告吳子嘉前於103年10月15日在美麗島電子報上撰寫一篇標題為「吃頂新黑錢,馬英九準備坐牢?」文章,並記載:「馬團隊在總統競選期間,曾收了頂新魏家逾10億的政治獻金。拿人手短、吃人嘴軟,只好以掩護魏家的方式,來掩蓋自己貪污的事實。」、「所以,吃頂新黑心錢的馬團隊,恐怕要做好坐牢的準備。」、「2012的總統大選後期…魏家危機入市加碼投資,一次出手就是逾10億的政治獻金,這股荒漠甘泉,讓馬團隊點滴在心頭。」、「根據監察資料顯示,馬吳競選總部在2012年總統選舉的政治獻金,總收入為4億4千多萬,那麼,就算整場選舉就只有頂新魏家捐款,那中間的差額跑去哪了?馬團隊為何沒申報?消失的數億鈔票,誰拿走了?這如果不是貪污,什麼才是貪污?正因為馬團隊收受頂新鉅額黑心錢的消息被放出,就不難理解為何近年來,馬政府總是一再的對頂新大開綠燈。」等語(下稱系爭言論),客觀上已足使原告名譽受到損害,而事實上原告、馬團隊、馬陣營,均未有收受頂新魏家違法政治獻金之情事,遑論收受高達逾10億元之金額。被告所述原告、馬團隊、馬陣營收受頂新魏家逾10億元政治獻金等語,係屬可證明真偽之事實陳述,而非表達評論意見,自不能僅以係就可受公評之事發表評論,即可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被告既以事實陳述之方式對外散布系爭言論足以使原告名譽受到損害,則被告應舉證證明系爭內容係與事實相符,並業盡合理查證義務,始可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然本件自訴訟繫屬至今,均未見被告提出任何證據資料證明原告或其競選團隊有收受頂新魏家10億元之政治獻金,甚且依眾所周知之特偵組調查有關原告是否有收受頂新魏家非法政治獻金乙案,也查明原告並未有收受非法政治獻金之情事,而可證明被告發表之系爭言論確與事實不符,則被告即應提出其於發表系爭言論前,究有何項可資合理確信為真實之依據,及業盡如何之查證義務,以資判明被告是否可免負因散布不實言論係原告馬英九名譽權受損害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判決:
第一審:被告給付一百八十萬元,並在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之全國版 報頭下刊登道歉聲明一日
第二審:除了更正道歉聲明內容,及追加在美麗島電子報刊登外,其餘上訴駁回
第三審:賠償部分廢棄更審,道歉部分駁回
更一審:降低賠償金額至一百六十萬元
第三審:被告上訴駁回(不合法)
以上感覺看來,應可合理化賴清德要栗正傑澄清的緣由了
不過梁文傑、周玉蔻、段宜康都是針對公務,不當指摘馬英九的不是,而栗正傑則只是就賴清德的家庭私德,而妄加譏諷
但既然人家都澄清了,現階段宜先擱置一旁,停止深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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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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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反殺就叫人放下
馬英九都是告政治人物反觀某黨告民間
人士
:(
得證,草翻鳥贏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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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Kolas陷不倫戀爭議 撰文澄清:法院判決非文長 恕不贅述 節錄部分文字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原訴字第30號 原 告 周季諳![Re: [新聞] Kolas陷不倫戀爭議 撰文澄清:法院判決非 Re: [新聞] Kolas陷不倫戀爭議 撰文澄清:法院判決非](https://law.judicial.gov.tw/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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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詐騙醫生是不是很好賺103年 到底是什麼工作 3小時薪水4萬 而且官司不只這一筆 醫生的錢是不是很好騙? --------------------------------- 裁判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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