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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高雄某國小校長偷拍女童被羈押 新校長就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高雄某國小校長偷拍女童被羈押 新校長就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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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iger911 (胖虎)》之銘言:
: 高雄某國小張姓校長涉嫌在友人家中各處裝針孔偷拍好友的女兒、胞妹多次,被依違反: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妨害秘密等罪嫌起訴,移審後續押,結果新任校長到任後: ,整理辦公室時又在插座發現隨身碟,裡面都是張男偷拍畫面,法院認為張仍掩飾犯行: ,裁定他續押2個月。

: 推 Lailungsheng: 統神張家航:幹你娘,姓張不用公佈 27.52.194.89 09/25 17:39: → Lailungsheng: 全名,是想怎樣 27.52.194.89 09/25 17:39
參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三二三號刑事裁定

用被告姓名去搜尋資料,可以直接發現其服務學校的位置

說小一點,就是在林園區內...



而裁定第二項節錄:

茲羈押被告之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審酌被告被訴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性影像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分罪,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坦承成年人對少年犯竊錄他人身體隱私犯行不諱,復有卷內相關證據可憑,足認被告上開被訴犯行之犯罪嫌疑仍屬重大。被告除有前揭偵訊表示針孔攝影機非針對被害人甲○所裝設,及無固定之長期住居所之情形外,本院於準備期日後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偵查隊偵查佐告知:被告辦公室前陣子於重新整理時,在插座內發現藏放有1個隨身碟,經扣押後發現其內有與本案相關之影片檔等語,有本院電話紀錄查詢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8月15日雄檢信檜113蒞10665字第1139068571號函檢附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370921701號函及扣押筆錄在卷可憑。然遍查被告歷次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供述,均未曾提及其於學校辦公室插座內仍藏放有本案相關影片之隨身碟,被告甚至於警詢及偵訊均謊稱自己業已刪除員警所還原成之圖片檔之本案影像檔案。可見被告迄今尚有掩飾、隱匿自己犯行證據之情形,益徵被告確有逃匿、躲避本件犯罪罪責之意圖,有高度之逃亡可能。

至被告辯稱自己患有巴金森症,希望出去看醫生,且願意接受法律制裁等語。本院函詢被告在高雄看守所之就醫紀錄,被告於113年6月3日、7月17日、9月9日均有就醫紀錄,就醫時有進行全套血液檢查,並針對多達16至20種項目進行診療,且經醫師開立14天至28天份量之多種藥物,並曾經戒護外醫及攜回醫師開立3個月慢性處方箋,甚至可以自費醫師建議用藥等情,有法務部○○○○○○○○○就醫紀錄在卷可憑,堪認被告在羈押期間尚能
獲得妥善治療,難認有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情形或有生命危險之虞。再者,被告聲稱自己願意接受法律制裁,然被告始終未曾坦承將存有本案竊錄影片之隨身碟藏放在學校辦公室,遲至學校人員自行發現被告藏放隨身碟在學校辦公室之插座內,並通知員警到場扣案,始查獲該隨身碟之事實,已如前述。且本院勘驗該隨身碟內影片確實係本案竊錄影片無訛,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憑。綜上可知,被告心存僥倖,仍有逃避自身刑責之隱匿證據之舉動,難認被告有甘願接受法律制裁之意願,仍有逃匿、躲避本件犯罪罪責之意圖,而有高度之逃亡可能。故本件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若未予羈押被告,顯難進行日後相關之審判、執行程序,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9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而連續兩次都用上疾病相關的因由(唯有第一次聲請撤銷或變更羈押處分為例外)聲請,難道不覺得法院不會接受嗎?

反正還有其他地方可能掩藏證物(偷拍影像),而不被發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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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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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 09/25 19:47發現了…還不看爆

straightsoul 09/26 00:35你要說小還是縮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