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啦啦隊女神「闕闕」捲洗錢案 法院認證
※ 引述《junzi (這羊太危險)》之銘言:
: 社會中心/陳佳鈴報導
: 擁有逾10萬粉絲追蹤的職籃台北戰神啦啦隊成員「闕闕」,因甜美形象被封為「啦啦隊女: 神」,然而近日卻因涉入詐騙集團洗錢案再度成為輿論焦點。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 她不僅提供帳戶,更親自協助轉帳,依《洗錢防制法》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3萬元: ,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
對了一下裁判文書,應該是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一四年度金訴字第六四九號刑事判決,判刑內容實際如下:(三立又亂寫實際不存在的「觀護」處分了...)
主文:
闕婉玲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洗錢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三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並應於本件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三萬元。
未扣案洗錢之財物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在新臺幣九十九萬二千元之範圍內沒收。
犯罪事實:
【判決書版本】
闕婉玲能預見交付、提供金融帳戶為真實身分不詳之人收取來路不明匯入款項,再依該真實身分不詳之人指示,將匯入帳戶之來路不明款項,提領或轉匯現金再為其他處置,可能使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且可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竟不違背其等本意,基於與本件詐欺集團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一、十二月間某日,將其名下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渣打銀行帳戶)交付予「瑋祥」所屬集團使用。嗣「瑋祥」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渣打銀行帳戶後,即於一一二年十二月間某日開始向張XX施以投資詐術,致張XX陷於錯誤,而於一一三年一月五日下午一時十六分許,將新臺幣(下同)九十九萬二千元匯入渣打銀行帳戶中,闕婉玲復依「瑋祥」之指示,而於同日下午約一時三十四分許,欲將款項轉出用以購買虛擬貨幣,以使「瑋祥」所屬詐騙集團得以順利取得經隱匿來源、去向之不法所得,然因渣打銀行帳戶因風險控制限制提領而洗錢未遂。
【起訴書版本】
闕婉玲明知現今詐騙集團猖獗,常利用人頭帳戶隱匿不法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可預見若將金融機構帳戶交付他人進出來源不明之款項,極可能幫助他人實施犯罪。詎闕婉玲於民國112年11月、12月間,上網找尋工作時,向某真實姓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瑋祥」之人應徵工作,為圖獲得工作機會,基於縱他人以其所交付之帳戶實施犯罪行為亦不違背本意之幫助詐欺、洗錢等犯意,將其名下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渣打銀行)帳號
052-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瑋祥」所屬集團使用。嗣「瑋祥」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及洗錢等犯意聯絡,向張XX施以投資詐術,致張XX陷於錯誤,於113年1月5日下午1時16分許,將新臺幣(下同)992,000元匯入闕婉玲之前揭帳戶中。嗣闕婉玲再與前開詐騙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及洗錢等犯意聯絡,分擔於同日下午1時16分許,將新臺幣(下同)992,000元匯入闕婉玲之前揭帳戶中。嗣闕婉玲再與前開詐騙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及洗錢等犯意聯絡、分擔於同日下午約1時34分許,將款項用以購買虛擬貨幣,以使「瑋祥」所屬詐騙集團得以順利取得經隱匿來源、去向之不法所得。然因闕婉玲之金融帳戶因風險控制限制提領,而未遂。
認定理由:
【判決書版本】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闕婉玲坦承不諱,並據告訴人張XX於偵查中指訴在卷,復有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渣打銀行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暨被告所提出之對話紀錄等在卷為憑,足認被告上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起訴書版本】
訊據被告闕婉玲對於前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然復稱:伊並非實際對告訴人張XX實施詐騙之行為人云云。惟查,前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指訴甚詳。次查,被告為成年人,具有完整行為能力,對於現今社會詐騙集團猖獗,常利用人頭帳戶洗錢一節,當有所認知。雖被告提供前揭帳戶提款卡之起因雖為覓職,然觀其與「瑋祥」間對話紀錄,被告所從事之工作不需特殊學經歷,只需提供帳戶供無真實姓名、年籍資料「瑋祥」匯入款項後,代購虛擬貨幣後交付「瑋祥」即可。過程中,「瑋祥」要求闕婉玲欺瞞家人、提供不實匯款來源資訊(見卷附第121頁、第123頁),甚至被告亦曾收受來自HOYA BIT之提醒簡訊,自不得因被告刻意視而不見而執此作為阻卻責任能力之事由。是被告縱再不濟,至此亦可判斷「瑋祥」所屬集團可疑為犯罪集團。然其卻未能採取必要防制措施(包括確認「瑋祥」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查證公司實際設立地點,確認何以「瑋祥」不能以自己的帳戶收款?為何要欺騙銀行行員?詢問開戶銀行可否因工作之便將帳戶交陌生人使用?等),仍執意將渣打銀行帳戶交「瑋祥」使用,對於收取帳戶之人可能係為遂行犯罪行為之用予以放任,自有幫助詐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嗣被告在可預見款項來源不明時,與「瑋祥」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分擔提領款項之部分構成要見,然因帳戶已遭金融機構限制提領而未遂。惟既被告與「瑋祥」為共同正犯,仍應就全部犯罪行為論罪科刑。此外,有告訴人提出與「瑋祥」間之對話紀錄、被告之渣打銀行交易明細,告訴人提出與詐騙集團間之對話、郵政跨行申請書在卷足稽。綜上,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而後續當事人的回應,則略以:
「大學時期看到網路上的徵才廣告,加Line聯繫後對方要求我提供帳戶方便薪資入帳,沒想到過幾天突然跳通知有一大筆資金轉帳,當下立刻就覺得不對勁,馬上到銀行和警察局確認及報案,儘管馬上做緊急處理,但帳戶還是被凍結,甚至被起訴,後來才發現我也是被詐騙的。詐騙集團真的很可怕,希望也給大家一個警惕,保護好自己,不要像我一樣,明明也是被害人,只是單純想求職,卻被當成詐騙集團的同夥。」
這... 明知道詐騙新聞一直流傳,但卻還能上當
社會經驗不足?一點都不可能!
而台新戰神球團則表示「仍在了解中」,因此對於其在該球團啦啦隊的未來前景,看來已經要先打上一個問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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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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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政府也是共犯啦
她照詐團指示購虛擬貨幣 被銀行擋下來
她是共犯欸,什麼不知道
自己犯罪不要扯別人
現在很多洗錢案當事人都是後知後覺,例子
多到判決書像在寫罐頭文,這並不只是個案
,而是當今的社會現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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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黃國昌FB身為一個執業中的律師,我想回應一下這次的修法 本次修法主要是針對「人頭帳戶」此種犯罪類型做處理 人頭帳戶的典型案例是這樣的,今天有一個大學剛畢業的學生 剛出社會沒什麼錢手邊有幾個戶頭沒有在用 有天在網路上看到了一則打工訊息36
Re: [閒聊] 闕闕出事了?直接回文好了,推文太亂而且感覺都快吵起來了 XD 先說我完全不是什麼法律專業,就學過最基礎的小六法全書跟一些進階的民法而已。 甚至我可以直接說我其實是她粉絲(所以也才這麼關心這件事), 不過她今天發這個聲明,我個人對她算是滿失望的就是了。 先稍微理一下事件經過,判決書都是網路上公開的任何人都可查詢,![Re: [閒聊] 闕闕出事了? Re: [閒聊] 闕闕出事了?](https://i.meee.com.tw/IkLvg6I.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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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帳戶突多500元 台南男「有錢就領出來花警 : 並決定提告。而帳戶主人馬姓男子聲稱自己不知情,只是因為帳戶裡面有錢,就領出來 花 : 用,但他的說詞並未獲得台南地院法官採信,日前被依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Re: [新聞] 帳戶突多500元 台南男「有錢就領出來花 Re: [新聞] 帳戶突多500元 台南男「有錢就領出來花](https://i.imgur.com/pfwjsHE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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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闕闕出事了?當大家不會查裁判書? 犯罪不可恥,可恥的是還繼續騙 闕XX能預見交付、提供金融帳戶為真實身分不詳之人收取來路不明匯入款項,再依該真 實身分不詳之人指示,將匯入帳戶之來路不明款項,提領或轉匯現金再為其他處置,可能 使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且可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竟不違背其等本意,基![Re: [閒聊] 闕闕出事了? Re: [閒聊] 闕闕出事了?](https://i.imgur.com/tEEIYgE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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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難過] 我恨墾丁原文恕吃 拍拍原po,這種電信詐騙到現在還是很多人被騙,不是只有你,從一般阿桑、在學學生等人,乃至於博士退休、教授退休...等等普遍被認為是社會高知識份子的人,都是被詐騙成功的對象,而財產越多,損失也越多,一次被騙數百萬元的所在多有。 最初階的是「猜猜我是誰」系列,讓被害人自己講出一個身分或人名,「你是不是王小明?」、「嘿啦我王小明啦」,然後開始噓寒問暖,接著跟你說他換手機號碼了,騙你加line,然後再繼續相談甚歡,話鋒一轉提到他最近要幹嘛幹嘛手頭有點緊,希望跟你借個幾萬元等等,然後要你把錢轉到某個根本不是他名字的戶頭(所謂幫助詐欺的人頭帳戶,等等談),就被騙了。 另外大宗的就是像原po這種,騙你說訂單錯誤、系統錯誤、駭客入侵公司網路,或是帳戶涉及不法洗錢犯罪,所以你留存的信用卡資料、帳戶資料會被重複扣款,訂單重複下訂或要帳戶要被監管等等,騙你登入網路銀行或是到ATM操作,這種通常是大型詐騙機房,先在第一關假冒客服人員(或金融監理單位)引誘你上當,騙說幫你轉接後,再由其他人假冒銀行行員(或司法單位),引導你操作,慢慢把錢都轉到特定帳戶(通常也是幫助詐欺人頭帳戶),最後越想越不對勁,才發現是被騙。 不是原po的錯,詐騙機房會有話術QA,教成員怎麼去行騙,利用人們的恐慌而騙取財物,可惡的是詐騙集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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