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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差1.1…她身高沒160公分當不了消防員?憲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差1.1…她身高沒160公分當不了消防員?憲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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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alajuice (芭樂好好吃)》之銘言:
: 原為義消的女子陳韻宣2018年通過消防警察特考,翌年至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報到,: 卻因僅158.9公分高,不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160公分標準,受訓: 資格遭廢。陳女認為規則牴觸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聲請法規範審查。憲法法庭今判: 條文違反平等權,即起1年內至遲失效,但要求體檢部分不違憲。

節錄113年憲判字第6號:

(一)系爭規定一之適用結果構成性別上不利差別待遇

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6年至109年之統計資料,在符合系爭考試之應考年齡範圍內(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國人男性平均身高約為172.0公分,女性約為159.5公分(註1)。系爭規定一雖考量國人男性與女性之平均身高差異訂定不同最低身高標準,惟實際上系爭規定一將男性最低身高限制定為165.0公分,遠低於國人男性平均身高7公分,就身高百分等級常模而言,排除僅約10%之男性,使絕大多數男性均得通過身高限制,而得以報考系爭考試;然而,對於女性而言,反而定為高於國人女性平均身高0.5公分之160.0公分,排除約55%之女性(註2)。是系爭規定一適用結果,呈現僅排除約10%之男性,卻排除高達55%之女性於應考資格外之現象,其性別差異度至少已具統計上之顯著性,且根據歷年國人身高統計結果,此性別差異在統計上之顯著性亦呈現長期穩定狀態。綜上,已足認系爭規定一構成對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之不利差別待遇。該性別差別待遇是否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相符,有待進一步檢驗。

(二)系爭規定一之目的在於追求重要公共利益

查消防任務之遂行,涉及救災裝備器材、消防人力及消防經驗等因素,是基於勤務需要及保護消防人員安全之考量,並審酌救災救護情況多元複雜,以及特種車輛等大型機具器材使用之安全性,消防人員確需具備一定身高,且需熟悉各類勤務以利輪流實施,因此消防人員之身高體格應以得順利實施勤務為必要條件,於團隊搭配上始能確保勤務執行效率,而收即時救災救護之效。故系爭規定一為用人機關基於實際需要,以身高作為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之體格檢查項目,並考量男性及女性在生理上平均身高之差異,就男性與女性設定不同之身高標準,其目的在於追求重要之公共利益,均尚屬正當。

(三)系爭規定一對女性所為之不利差別待遇,其手段與目的間難謂具實質關聯性

系爭規定一在形式上雖未排除女性之應考資格,並依男女平均身高之差異而設定不同最低身高限制標準,惟並未慮及在各該身高限制下所排除之性別群體比例是否相當,致使系爭規定一對女性形成較男性更為嚴格之身高限制,使實際上女性符合應考消防警察人員資格之人數,遠少於男性得以應考之人數。依關係機關統計數據,截至111年我國消防人力男性占比為88%,女性為12%(註3),系爭規定一之適用結果無疑更加深消防警察人員男女人數之懸殊比例,亦導致整體警消工作環境與文化,持續依男性之需求而為配置與定義,不利於女性人力之參與。

雖關係機關之陳述意見主張系爭規定一對女性所設定之身高標準,係基於長期以來消防實務所累積之經驗以及默會知識,符合消防勤務之實際需求,並認為消防車之底盤、車頭目前均係自國外進口,實難以修改,訂製有其極限;消防人員身高差異太大,搬運傷患容易造成職業傷害;身高矮小者,難以使用掛梯,影響自身及救災之安全;身高較高者,駕駛消防車視野較好,上下車及操控相對順暢,遇到緊急事故較能快速反應,在涉水救援、攀牆搶救、操作圓盤切割器較有優勢等。

惟訂製或修改符合國人身高需求之相關消防設備器材,實際上並非無從克服之困難,此由關係機關於言詞辯論時所述,目前消防設備器材已經由美規改採日規,可知消防設備器材並非不得按照國人身高需求而為採購。又以擔架抬行為例,縱使以身高165.0公分和185.0公分之男性消防員合力抬行擔架,亦會有擔架平衡和壓力不均之疑慮,可見此為雙方高度不均時均會發生之問題,與性別並無關係,亦非限制女性應考人身高須達160.0公分之理由。此外,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消防署訴訟代理人亦自承目前沒有科學證據足以證明160.0公分以下之人操作消防機具,足以肇生消防任務執行時所不可容忍的危險。

況且消防工作相當多元,包括防災宣導、備勤、消防安全檢查、支援災害現場應變、督勤(消防勤務實施要點第11點參照)。具體而言,除火災外,尚包括各種天然與人為災害搶救,例如地震、颱風、水災、爆炸等各種災難,甚至包括其他民眾服務案件等。身高較高之消防人員在處理某些類型之災害搶救上固然有其優勢,惟面對各種不同類型之消防勤務以及災害現場與搶救工作,身高略矮之消防人員除可以擔任一般消防勤務外,進入空間較為狹小之災害現場,亦有其優勢。凡此,均屬完整之救災團隊所不可或缺。

綜上,關係機關僅憑其所稱之經驗及默會知識,而未能提出充足之證據資料,說明何以系爭規定一所訂身高低於160.0公分之女性並不適合從事消防工作,而必須設定較男性更為嚴格之身高限制,以排除多數女性應考之原因。是系爭規定一對女性所為之不利差別待遇與所欲達成之公益目的間尚難謂具實質關聯性,其適用於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之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關係機關於修正系爭規定一有關不同性別之身高限制時,應注意其所排除之女性群體比例,與所排除之男性群體比例不至差距過大。



就這些種種資料看來,嗯...

衛福部統計數據發揮了一定效用,因此如果還要墨守成規,不對身高限制作廢止之類的舉動,未來不知是否還會有願意參與消防事業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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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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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nij03879 05/31 21:28164公分的男生比160的女生無法勝任

jinnij03879 05/31 21:29消防員,是這樣沒錯吧

wanliers 05/31 21:29女消內勤一樣滿

jinnij03879 05/31 21:29火場上不會管你男女還是原住民欸

StylishTrade 05/31 21:31好窩 醫生也不應該用考試智商篩選QQ

StylishTrade 05/31 21:32應該看有沒有熱忱和醫德QQ

StylishTrade 05/31 21:32不然根本就是智商歧視

wtmpeter 05/31 21:37男女生連考試體測標準也不同,只挑有力

wtmpeter 05/31 21:37的說

LOVEMOE 05/31 21:38那超過37歲不能考 這點是不是也該廢了??

koad 05/31 21:38工作有其特殊性,不覺得可以用男女比例做為

koad 05/31 21:39違憲依據,但是應該檢討各族群的錄取標準的

koad 05/31 21:39公平性。

TolerTSAI 05/31 21:58只有考試進去的那次體測有分男女 進去

TolerTSAI 05/31 21:58之後的不分男女 所以女生能畢業其實蠻

TolerTSAI 05/31 21:58猛的

kreuzritter 05/31 22:08消防署自己的抗辯也亂七八糟吧

jackgn 05/31 23:22光原住民和國民規定不同,違憲是剛好而已

lain2002 05/31 23:43救災很多時候小巧身材才好用

Chengzer 06/01 10:56身高限制並不是為了排除特定比例的人數

Chengzer 06/01 10:56火場的現實與無情,可以問問死神會不會

Chengzer 06/01 10:57優待女生與原住民